田丽丽曾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被沈河区法院非法开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人的指控作了有力驳斥,指出,公诉人没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法官李红让田丽丽认罪。田丽丽告诉法官李红: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在努力做好人,这是最正确、最高尚的事。你们逼迫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的人认罪,你们才是真正在犯罪。希望你们能够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这是为你们好,因为这样才能避免你们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避免上天的惩罚。法官李红狂妄地叫嚣:你不认罪,没有证据也得判你。
法院的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中一切都要依法而行,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所谓“审判”,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利用职权犯罪。
田丽丽是八零后,温柔善良,从小时候就跟着母亲学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中共迫害法轮功后,田丽丽始终坚持自己的信仰,努力修炼自己,提高自己。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早八点二十分,田丽丽刚出家门,就被蹲坑的抚顺市国保警察和沈阳市沈河区国保警察一行十多人绑架,田丽丽未修炼法轮功的丈夫也被抓走。当天田丽丽和丈夫被非法关押到沈河看守所,她的丈夫被非法关押三十多天才被释放。
事后得知,这次抓人是辽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的,仅八月二十三、二十四日两天,全省就抓了至少四十七名法轮功学员。国保警察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抓人任务,非法抓人。在实在编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把田丽丽的丈夫开的私家车当证据扣留至今。
家属为田丽丽聘请律师维权。律师到沈河区检察院找接案检察官吴霞,想见面谈一下田丽丽案子,吴霞在电话中让律师“转化”田丽丽,说“转化”好了就见面,否则不见。律师说,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田丽丽修炼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要求释放田丽丽。吴霞说没有这个先例。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沈河区检察院曾两次退侦,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警察为了蓄意迫害田丽丽,编造出一些十分荒唐的所谓“证据”。沈河区检察院已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田丽丽非法起诉到沈河区法院。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 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道,从二零一六年开始,特别是二零一七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参与单位与人员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 邮编:110011
李红案件法官024-84119701
李万涛 院长024-84119777
王崇明02484119998
吴连鸿刑事案件负责 院长02484119997
张桂宏02484119996
周全02484119993
焦玉玲024024-84119981
黄刚
张晨
高新024-84119701
李雅君13804210666
于淼 138405993337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地址:沈河区正阳街254号 邮编110011
吴霞
黄伟
吕奎
王世航
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地址: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三楼 邮编110011
金鹏 1550241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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