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当事人做辩护,这是律师的责任与权利。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董前勇律师的所谓“立案通知书”中声称:河北蠡县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司法建议书”,反映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前勇在代理王向辉一案中发表“无宗教信仰者或无神论者不适宜审理本案;现有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宪违法”等不当言论。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让无神论者审判人们对神的信仰当然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董前勇律师要求无神论的诉讼人员回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宪法,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被迫害的真相也是合法的。“两高”的那个司法解释剥夺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权利,直接违反宪法,践踏宪法。而且宪法第七节也没有授权“两高”或其它什么机关进行司法解释。
律师给当事人做辩护,这是律师的责任,是法律规定律师的权利,是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剥夺的。
王向辉,原蠡县电力局职工,从小身体有病,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却在二零零一年只因说了一个“炼”字,就被中共多次非法关押,并被电力局非法开除公职。后因传播法轮功真相,又被冤判十一年,以致造成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王向辉从监狱回来,面对他的是瘫痪在床的老母亲和正在上学需要用钱的儿子,找到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受到冷遇后,只好给三位局长各自写了封信,却被扣上“宣传××活动”的罪名。
二零一七年,王向辉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上访条例》给中央领导寄信,并抄送省长许勤,要求公开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王向辉的合法行为不仅没受到保护,却遭打击报复。河北省省委和省政府信访局以及省防范办的相关人员,非法指使蠡县国保警察在王向辉母亲去世圆坟的当天就将其绑架,并非法关押到蠡县看守所,编造构陷他的所谓“案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蠡县法院对王向辉开庭审理,临开庭时主审法官换成刘剑鑫(刑庭庭长)。庭审一开始,律师要求:所有党员回避,未被允许。接下来,律师在法律层面有理有据的为王向辉做了近三个小时的无罪辩护。王向辉的父亲作为家属辩护人,为儿子辩护:“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刑事违法性。王向辉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被破坏到什么程度了?给国家、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王向辉写信给省长许勤和电力局三位局长造成什么伤害和损失?他们是疯了还是傻了?既然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被害人,公诉方对王向辉‘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指控是不存在的。所以,王向辉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应该立即无罪释放。”
王向辉也在法庭上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王向辉说,自己给电力局局长写信,就是为了找工作,为了有口饭吃;给中央领导写信是因为看到国家领导总是讲:依法治国、以宪治国。我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我就解脱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很少打断律师及家属辩护人的发言。公诉人也只是照本宣科。到了晚上八点多,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王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希望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选择善良,为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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