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孙士英被构陷 家人和律师会见、阅卷受阻

更新: 2018年10月26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律师会见当事人是理所当然的权利,当事人请律师也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而长春朝阳区法院和第四看守所却公然违法,践踏现行法律,刁难、阻挠法轮功学员孙士英一家三口和律师会见和阅卷。

孙士英
孙士英
王洪艳
王洪艳
王洪岩
王洪岩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晚,长春法轮功学员孙士英和女儿王洪艳、儿子王洪岩母子三人被警察绑架,至今被非法关押已十七个月,孙士英的丈夫王启波已于二零零七年三月被吉林监狱迫害致死。故律师委托都由孙士英的小姑子办理。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下午,王洪艳的律师冒着长春少有的摄氏三十七度的高温,来到长春第四看守所递交手续会见,办事人员说王洪艳的姑姑委托不行,必须直系亲属,让律师到所在地司法局备案,不能会见。

八月三日下午一点,律师再次来到长春第四看守所,用王洪艳母亲孙士英的委托要求会见,但办事警察仍刁难、阻挠,其中一人姓范,最后打电话到律师当地司法局告状,律师据理力争,明确告诉看守所警察,你们是在执行违法工作。僵持到下午三点三十分左右,才终于见到当事人。

王洪艳七月十四日收到朝阳区法院姜辉法官的非法起诉书,并强行指派律师给王洪艳做有罪辩护,王洪艳拒绝,并说我有律师,做无罪辩护。姜辉说“有罪无罪不是你说的算,法轮功(学员)不许请外地律师上庭。”

为此王洪艳的堂妹于八月七日依法到朝阳区法院找姜辉申请作亲友辩护人,法院门口,电话中姜辉要求去当地司法局备案,同辩护内容一起提交。当家属问这个要求有法律条文吗,姜辉答没有法律条文,(对待)法轮功不需要法律依据,已经给王洪艳请律师了。家属说我们有律师,姜辉说法轮功(学员)不许请外地律师,然后挂了电话,再打不接听。

八月六日上午,孙士英律师来到长春第四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警察以律师带出孙士英委托书为由,恐吓威胁律师,又要找律师当地司法局,迫使律师没能见到当事人,且不能继续担任孙士英辩护律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王洪岩收到非法起诉书,七月二十三日,律师到朝阳区要求阅卷,电话中一名女法官要求律师到当地司法局开证明备案,拒绝接收律师递交辩护手续。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为此最高法院司法部还于二零一七年底专项出台规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进一步强调,全面覆盖和保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

律师接受孙士英亲属委托,并征得孙士英一家三口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在进入法院审理之前,律师会见、阅卷、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等辩护权基本都得到了保障,可是进法入法院审判阶段,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贺维民、姜辉等法官无故拒绝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拒绝律师阅卷、拒不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拒不接待和受理律师提交的辩护函和委托书等辩护手续文件。法官的行为严重滥权枉法,剥夺孙士英一家三口的辩护权;严重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从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绑架,到二零一八年七月中旬才到法院阶段。

且检察院同案,到法院却将一家三口案件分开办理,即使法庭上也不让见面,违背人性天理。

获得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权利;保障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和义务。这是公正司法的常识常理。

长春朝阳区法院和第四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迫害政策的替罪羊,当迫害法轮功运动结束时,这些人的路在何方?


长春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277号
所长刘英久 15904403399
政委:金宇虹15904403344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755号,邮编130012
院长:刘春梅17643109189、院长办公室:0431-88559227
刑庭庭长贺维民0431-88559355、13843021000
刑事法官赵若愚18604450313、17643109072办0431-88559355
刑事法官姜辉 办0431-88559352
杨晓晨办 0431-88559352
王聪 办0431-8855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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