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曾浩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8年08月08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海珠区法轮功学员、大学教师曾浩,仅因为在QQ空间说说中上传和转载了几个与法轮功内容相关的图片,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在自家楼下买早餐时被广州市海珠区国保大队、江南中街派出所、青葵居委会强行带走并抄家,被非法关押到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曾浩和他四岁的儿子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非法对曾浩进行开庭,律师指出:本案没有受害人,所有指控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曾浩无罪。律师也希望旁听人员明白真相,不要白来。

法院仅给了家人五个旁听名额,家人走进法庭时发现仅在最后一排间隔着留出了几个空位,其它座位都坐满了。四个家人被前来占座的人隔开坐着。曾浩的父亲记得自己从来没有被询问过,更没有签过名,却被当作证人不能参与旁听。

九点半左右,曾浩被带进法庭,手铐脚镣的“哗啦哗啦”声让家人格外伤心。

律师问曾浩参加过什么组织,曾浩回答参加过共青团,已经退出了。律师又问:在座的这些警察、国保、街道、居委骚扰你十多年,你恨他们吗?控告过他们吗?曾浩回答:不恨,没有控告。律师便向旁听人员说:我们是不是应该向曾浩学习啊,不记仇、不记恨,希望大家今天不是只来占座的,是来学法律的。

律师指出,指控曾浩的证据都不合法。

首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非法。(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其次,二零一一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已经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个取消禁令的文件,说明了:印刷、制作和发放法轮功出版物是合法的。曾浩家里抄出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律师当庭将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0]39号文)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提交到法庭,公诉人看到这两个文件后一愣。

第三、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院将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对曾浩家里抄出的书籍和资料进行了认定的《认定意见》作为证据,对曾浩进行起诉。而这个“认定意见”是无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是无效证据。

第四、本案没有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方没有找到一个受害人。法律是严肃的、完整的,所有证据与指控的罪名都没有关系。

曾浩被非法关押了近一年,但精神尚好,坚信修炼法轮功无罪。他说自己是相信法律才来开庭的,希望法院能给出公正的裁决。

曾浩今年四十四岁,一九九五年上大学时开始修炼法轮功,他以前患过急性肝炎,肝功能很差,修炼后身心健康,乐观开朗。曾浩大学毕业后在广州供销学校任教。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被开除公职,并两次被非法拘留,二零零一年被迫流离失所近两年。

曾浩现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教师,学校盼他早日回校上课。曾浩是家中独子,父母七十五岁高龄,幼子才四岁,都需要他照顾。

相关责任人
海珠区法院法官:邹世发,020-83005560
助理法官:李瀚翔,020-83005596、83005759
书记员:郑连
检察员:叶唯伟
江南中街派出所警察:钱力戈,13527609380、020-83127513
海珠区公安分局国保:温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