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一字之差包藏的惊天祸心

——揭露周强、曹建明等利用司法解释破坏《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公然为610站台的阴毒手段

更新: 2018年07月26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问:A律师,您好,今天想请教一个问题,是关于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轮功的新动态,您长期关注这方面的案件,感觉近况如何?

答:正好最近刚刚发现一个问题,一个让我再次惊愕到目瞪口呆的问题,一个隐藏极深的阴谋,或者说陷阱、祸胎。唉,我不得不承认,要说610邪恶机构的狡诈,真是超过九尾妖狐几万倍。

问:中共的邪恶与残暴,您了解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而且到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是在走下坡路,到这个时候了,还有什么新花招能出乎您的意料?

答:听我从头说起。去年初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表面没有提到法轮功,但被各级公检法人员广泛滥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上。

问:可是大家都知道迫害法轮功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为什么日暮途穷了,还弄出这么个东西被各级公检法人员滥用呢?

答:迫害法轮功就是一场政治运动,历次政治运动表明,中共做恶,如果不是形势把它逼到那个份上,从来它都不会自己迁过自新。而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当初掌握权力的参与者太多,他们用狭隘的思想认为停止迫害就意味着被清算,所以只要这些人权罪犯中有一个还在台上,他就要拼命维持这场迫害。

问:法轮功学员用他们经历的血与火的苦难,用他们的大善大忍之心在唤醒着世人的良知。但依然有不明真相的人们追随江氏犯罪集团,很为他们惋惜。快说说您刚才提到的那个隐秘的陷阱,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还是刚才谈论的这个被公检法滥用的司法解释,您看一下,条文不多,您只看一条,第十五条,就足够了。

问:第十五条内容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这条表面上说是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在认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级以上公安局就有权认定。

答: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它说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都能认定,这意味着全国地级市公安机关,加上省级公安机关,再加上公安部,三百多个公安机关有权、有能力认定“邪教”。

问:对了,我们一直说,2000年出台的文件里,公安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共认定了14个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周强、曹建明等掌控的两高从新授权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又扩大了范围,这不是意味着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随便给人扣邪教的帽子吗?

答:是的。在正常国家,一个宗教、信仰的好与坏,从来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说了算的。然而中共的体制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它就是要出来认定,从认定到执行漏洞百出。它表面上说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受各级610机构严格操控的,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610和国保警察压根就是一帮人。我看了一些案卷,实践当中具体由谁出具“认定意见”呢?“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办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专案办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等,说白了,就是公安部门内部的610机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邪恶组织。

问:还有其它问题吗?

答:这份文件里没有公安部的联署,但是却对公安部的下属机关设定权力和责任,这属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滥权,越俎代庖,明显违反了《立法法》。还有个问题相当重要,就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个“认定意见”的问题。

问:刑事案件里一般不都是用“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吗?这个“认定”是不是和“鉴定”一回事?

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认定意见”这个法律术语,只有“鉴定”、“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等,因为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以鉴定一般指自然人,如最常见的法医。如果是机构鉴定,那么该机构内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这是最起码的。
而这个“认定意见”呢?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借用这个司法解释创制的一个游离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外的术语。它和“鉴定意见”只有一字之差,而阴谋就藏在这一字之差里。因为“认定意见”不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术语,所以就没有对出具它的主体的资质要求。说白了,盖个章就可以,不需要这个机构有什么资质,不需要机构里的任何人有什么专门知识、专业资格,不需要哪个人签字负责,当然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担责任。

问:竟然有这么荒唐!

答:这还不是最荒唐的,还有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程序设置上,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彼此是有互相监督、制约的,尽可能避免错案发生,或者至少是各有分工的,禁止互相干预。但在迫害法轮功的操作流程图上,国保支队、国保大队、反邪教办公室是首当其冲的打手,他们把法轮功学员绑架后,经过检察院、法院出去转一圈程序,最终认定“犯罪证据”、认定有罪的关键环节又回到了绑匪手中。从起点到终点,通过司法解释立法的方式确保迫害的结果必须严密掌控在610手里,过程当中的法律程序:法院、检察院统统都成了地地道道的傀儡。从这个司法解释看,周强、曹建明等人权恶棍是公然为各级610邪恶机构站台,相当于阎王为小鬼当差。

问:太不可思议了。可是,这个文件出来一年多了,为什么几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答:我们每个善良人都可能严重低估了中共的邪恶。我也是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认定意见”,越看越感觉不对劲,经过深入了解才发现端倪的。本来愿意代理法轮功案件的律师就少,很多律师也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方面的所谓法律条文感到厌恶,所以很少有人仔细推究。这个司法解释公布的时间正好安排在过年前两天,很多人由于忙年无暇他顾。更关键的是,如果不结合实际案卷中随处可见、明目张胆的“认定意见”,很难对这个邪恶的阴谋有整体认识。可以肯定的是,是610机构操控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问:从法律上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破解610机构的邪恶阴谋吗?

答:也不难,两头入手。从源头上,以这个伪装的司法解释为证据,投诉、举报、控告周强、曹建明等人权恶棍为610站台的犯罪事实,他们的确是在利用这个所谓的司法解释实实在在破坏《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使《刑法》300条不能正确适用,使《刑事诉讼法》形同虚设。他们是司法界的败类,恶贯满盈。在具体的迫害案例中,利用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要把“认定意见”排除掉,把这个邪恶而非法的证据排除掉之后,他们抢劫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物品都是无罪证据,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守护信仰、讲清真相的努力与《刑法》300条毫不相干。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上,法官和公诉人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我们提出来,他们应该慎重对待。必要时提出忠告:今天不做傀儡,明天就不会成为替罪羊!如果仍然执法犯法,就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