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歪曲事实 枉判好青年丁俞国

更新: 2018年05月24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五月九日,上海法轮功学员丁俞国的家属接到电话,自称是丁俞国的“援助”律师林子云,说丁俞国不认罪,二审维持原判。家属很气愤说,他本来就没罪,认什么罪?!

丁俞国,男,浦东金桥人,一九八二年生,现年三十六岁,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俞国从小品学兼优,个性敦厚。他小时候体弱多病,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更重要的,他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坚定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做一个好人。

丁俞国正直善良,待人宽厚,助人为乐,邻居亲友交口称赞。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这样踏实本份的青年实在难得。

家属接到林子云电话的第二天,即五月十日,户口所在地民警拿着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叫丁俞国的父亲签字签收。丁父说,我不签,上次送拘留书的时候,明明是九月五日,骗我签九月一日。我不会再签了,谁知道你们会不会又骗我?

丁父又继续质问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谁能说得出他利用的是哪个邪教组织?我敢说我儿子是八零后里最好的青年。他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我们国家有安全法、环境法、××法,你说说看他破坏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他又是怎么破坏的?裁定书上写证人刘才印、顾银娟、朱伟城、沈英琦、温莹毓,这些人开庭的时候,连影子都没有,还说什么证据属实?××才是在破坏法律实施!民警无言以对,只能搪塞说,那我要去居委盖个章。后来,就去楼下,塞信箱里了。

二审裁定书上还完全歪曲事实,写着“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事实上当庭根本没有看到所谓证据。

丁俞国上诉就是申明自己没有违法,是无罪的。但裁定书上,却扭曲了他的原义,说“上诉人丁俞国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丁俞国要上班的时候,浦东国保伙同高行派出所的警察截住了他,强行检查了他的助动车,什么都没找到,就自己拿出了三封真相信和六张光盘,一口咬定是他散发的。

随后国保和警察在没有任何手续、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了他的电脑,并强行将他带到高行派出所。

丁俞国后来一直被关押在浦东看守所。而当家属去检察院和派出所询问情况,当局一直推诿不告诉家人实情。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上午九点半,上海市浦东区法院非法庭审丁俞国,当庭对他非法判刑一年半、罚款二千元,每一个环节都是公检法恶意构陷的真实写照,甚至公安还制造恐怖事件,拦截通讯,恐吓家属。至今,中院的二审仍然罔顾国家法律,非法维持原判。

此前,丁俞国曾遭五年冤狱迫害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丁俞国在外企工作,有优厚的薪资和美好的前途,中共却把迫害魔爪伸向了他。这一年他被中共非法判刑五年,青年时代的五年堪比黄金,他却被非法关押在一个人间地狱——上海提篮桥监狱,在那个黑窝里,年轻的丁俞国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

二零一三年出狱以后,丁俞国没有怨恨迫害他的人,没有消极沉沦,没有浮躁虚荣,他还是本着真、善、忍的原则修炼。中共迫害使他失去了优越的工作,他做起了辛苦、低酬送外卖的工作。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地址:虹桥路1200号204室
邮编:200336
审判长:陈星34254567-2041
审判员: 陈兵
审判员:王晓越
书记员:吕曌清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林子云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国保电话:02150614567*45451 *45449 *45448
徐长华 局长
分管副局长 刘广明
国保科长 黄巍
国保处长 董国忠
参与国保:
王新
黄浩13386280650
陆骁俊(电话:02122045403,13386281650)
杨华瑜

高行派出所
地址:新行路330号
联系电话:68979738 68979768
参与民警:黄瑞敏 凌维敏 胡子超
所长:王昕琦 联系电话:22047350
教导员:范荣 联系电话:22047351
副所长:沈晖 分管巡逻、治安 联系电话:22047352
副所长:郑庆超 分管社区 联系电话:22047353
副所长:朱伟青 分管刑事 联系电话:22047351
领导监督电话:13386263332

罗山新村派出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德路67弄28号
邮编:200136
电话:02168539994
电话:02168539854
参与人员:倪菊芳 吴思翔 徐建红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分部
地址:上海市蔡伦路68号
电话:02150136033 02150136028
承办检察官 陈钢 电话:02150137205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地址:丁香路611号
邮编:200135
电话:02138794518
举报:02168541255 02168543444
投诉电话:02169542469
查询电话:02138794518*22022
传真:02158995516
审判长 马超杰 电话:021-38794518*11061
承办法官 凌鸿 电话:02138794518*11131
审判员 苏琼
书记员 佘晓民 电话:02138794518*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