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警劫持辩护人 河北昌黎县法院冤判杨金梅五年

更新: 2018年04月08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三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昌黎县法院在庭审前指使昌黎县城关镇派出所警察,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轮功学员杨金梅的辩护人强制带离法院,之后暗箱操作非法冤判杨金梅五年。现在杨金梅本人和家属已提起上诉。

一、北戴河区法院退卷,昌黎县法院非法庭审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杨金梅在牛头崖大集赶集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时,被牛头崖派出所所长王伟、副所长张庆国,以及北戴河公安分局便衣和特警非法抓捕,在秦皇岛拘留所,杨金梅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杨金梅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到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五月二十五日,杨金梅和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庞晓红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年十一月九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预谋对庞晓红、杨金梅非法开庭。但在国内外法轮功学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各种形式讲真相,特别是当参与非法庭审的工作人员得知此案已被“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愿助纣为虐。十二月二十一日,北戴河区法院退案,由秦皇岛中院把庞晓和杨金梅的案子转至昌黎县检察院。昌黎县检察院将案卷转到昌黎县法院。

昌黎县法院原定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对庞晓红进行庭审,下午对杨金梅进行庭审,后又改为庞晓红、杨金梅都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庭审。

二、昌黎县法院害怕辩护报假警,城关镇派出所狼狈为奸劫持辩护人

早在庭审前,杨金梅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女儿杨洋作为辩护人。但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昌黎县法院法警却在开庭前把辩护人杨洋及家属叫到调解室,说要开庭需要安检。之后,强行将辩护人开庭所需的辩护材料全部没收。当时,法警并没说出什么理由来,也没说何时开庭,只告诉辩护人和家属等消息。在等待期间,北戴河新区管委来了两个人,天津司法局来了三个人,还有来了几位不知身份的人。

下午一点多,又来了很多警察。在两点多的时候,法警又将辩护人叫到上午那间调解室,大家都以为要开庭了。可是,进去后就涌进了一帮警察,问辩护人辩护材料是辩护人的不?辩护人当然如实回答说是。其中一个警察(后来得知叫李晓哲)说辩护人在法院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要把辩护人带走。辩护人说,那不是宣传品,都是开庭用的材料,而且辩护人根本就没有散发,是法警说要开庭需要安检而强行收上去的。可是李晓哲等人并不听辩护人说的话,非要带走辩护人。辩护人说马上就要开庭了,有什么事开完庭再说。最后李晓哲诡辩说辩护人拒捕,叫两个警察强行把辩护人架上了警车(另外庞晓红的女儿作为其母的辩护人,也被他们一同强行架上车)。

警察将两个辩护女孩劫持走后,昌黎县法院进行了非法开庭。但在开庭前,却要对庞晓红的律师强行翻包、以安检的名义要非法搜查。律师直接问:公诉人安检吗?法官安检吗?为什么对律师安检?法院最后无理了,不顾法律规定,硬是把律师撵出了法庭。

俩家属辩护人被劫持到昌黎县城关派出所。有两个警察来问话,开始问辩护人这些材料和证据都是哪来的?辩护人说都是我自己在网上查的,他们不信。辩护人就用他们的手机查到了公安部网站发布的39号文件,可他们还是狡辩不承认是真的。

警察说是法院报的“案”,说辩护人他们在法院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辩护人说根本就没有散发这回事,都是案件需要,这案子跟法轮功有关,能不带有关法轮功的辩护材料和证据吗?审问的警察连连点头说是。其实,在辩护材料里边只是下载了公安部网站的公通字[2000]39号和[2005]39号文件,其中明确指出中国官方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其中并没有法轮功。是什么原因让两个红头文件让昌黎县法院如此惧怕?还是昌黎县法院知法犯法?故意回避这一铁的事实?

辩护人之后问警察,在案子开庭前你们把辩护人带到派出所是什么意思?是想阻止开庭辩护吗?还有你们把辩护人带到这里,她是违反了哪条法律条文吗?一问到这些问题,他们就避而不答,再问就说一会主要负责的警察李晓哲会告诉辩护人。就这样把两个辩护人一直关押到晚上六点多,到最后让两个辩护人走的时候也没有告诉她们到底违法了哪条法律。

与此同时,在没有律师、辩护人的情况下,二月七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非法对开庭,构陷杨金梅的昌黎县检察院公诉人王永洪,昌黎县法院法官魏永立;构陷庞晓红的昌黎县检察院责任人李炜莉,昌黎县法院法官杨红梅。庭审从下午两点半左右至四点多草草结束,法官问庞晓红、杨金梅认罪不?庞、杨表示,没有犯罪,认什么罪?从开庭到结束,仅仅一个多小时。

第二天,家属打电话质问法院为什么在没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就开庭?可是法院给出的答复是他们告知杨金梅:辩护人被派出所带走了,是否要继续让其女儿担任她的辩护人。杨金梅只顾为女儿的安危担忧,更不知公诉人、审判长故意从中作祟,善良的她以为女儿作为辩护人已经被非法带走了,想让女儿辩护也不可能了,也只好说不用了。之后,在没有杨金梅签字,没有文件证明当事人同意辞退律师及辩护人的情况下,昌黎县法院强行非法开庭。这严重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两个女孩作为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本来是经过法院同意做辩护的,却在开庭之前、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劫持。法官非但不能维护正义,却扮演了比土匪还不如的黑社会打手的角色。他们这种虚张声势无中生有的做法,使民众更加对公检法心寒。

三、作恶者罪责难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逮捕、起诉、判刑的公检法人员,终究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已经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斩断了执行违法决定或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务人员的任何希望。

新修订的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取消了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造成错案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中共历次运动都惯于找替罪羊。如:文革结束,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马上吊自杀了。北京公检法系统抓了十七个典型,都是看守员或审讯员,内部审讯之后枪毙。军队也是同样模式,内部清理,把一批军人押到云南秘密处决,通知家属“因公殉职”。

在“柏林墙卫兵案”中,一位台湾作家曾问过一个担任边境守卫的东德人:“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守卫说:“当然公平。……是上级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

在历史的审判到来之前,每个人都有用良知选择未来的机会。已有许多警察选择了事先通知法轮功学员,使他们免遭抓捕;有一些警察不但选择了善待法轮功学员,而且积极为自己赎罪,如把行凶作恶者的罪证悄悄记录,作为将来对罪犯审判的证据;一个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长说,他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或是依法将法轮功学员无罪释放;更不断有中共体制内的人走出来揭露这场迫害的真相。

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明智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请不要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替罪羊,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关于杨金梅个人情况,详见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报道《秦皇岛杨金梅面临非法庭审》

相关责任人:
秦皇岛政法委书记:闫五一、中级法院院长(最近几年秦皇岛四区三县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多次遭绑架冤判骚扰,都是秦皇岛政法委610背后指使或下的指令)
秦皇岛市昌黎县政法委书记张广栋
昌黎县“610办公室”主任常兴良
昌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会英,公诉人李炜莉、王永洪;
昌黎县法院院长曹敬东,副院长田金江,刑庭法官魏永立、杨红梅;
昌黎县公安局局长杨建东
秦皇岛市昌黎县城关派出所03352031213 03352032110
地址:昌黎县汇文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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