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五年冤狱 上海丁俞国再被诬判

更新: 2018年02月11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上午九点半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丁俞国,当庭对他非法判刑一年半。

曾遭五年冤狱 如今再遭绑架

丁俞国,男,浦东金桥人,一九八二年生,现年三十六岁。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丁俞国从小品学兼优,个性敦厚。他小时候体弱多病,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更重要的,他懂得了人生的真正目的,坚定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做一个好人。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最严酷的时期,年轻的丁俞国看穿了中共抹黑法轮功的谎言,坚定的走在修炼道路上。他正直善良,待人宽厚,助人为乐,邻居亲友交口称赞。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这样踏实本份的青年实在难得。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丁俞国在外企工作,有优厚的薪资和美好的前途,中共却把迫害魔爪伸向了他。这一年他被中共非法判刑,青年时代的五年堪比黄金,他却被非法关押在一个人间地狱——上海提篮桥监狱,在那个黑窝里,年轻的丁俞国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

二零一三年出狱以后,丁俞国没有怨恨迫害他的人,没有消极沉沦,没有浮躁虚荣,他还是本着真、善、忍的原则修炼。中共迫害使他失去了优越的工作,他做起了辛苦、低酬送外卖的工作。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丁俞国要上班的时候,浦东国保伙同高行派出所的警察截住了他,强行检查了他的助动车,什么都没找到,就自己拿出了三封真相信和六张光盘,一口咬定是他散发的。

随后国保和警察在没有任何手续、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了他的电脑,并强行将他带到高行派出所。

丁俞国后来一直被关押在浦东看守所。而当家属去检察院和派出所询问情况,当局一直推诿不告诉家人实情。

美国明州参议员致信上海官员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

丁俞国被非法关押近二个月时,应丁俞国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亲友请求,美国明尼苏达州参议员(40选区)克里斯·伊顿 Chris Eaton、参议员(41选区)凯洛琳·丽安 Carolyn Laine与参议员(36选区)约翰·霍夫曼 John Hoffman,九月十五日致信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与上海市长应勇,要求其关注该事件并立即释放丁俞国,并敦促其保护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位议员在信中说:

“作为美国明尼苏达州参议院的成员,我们非常关切中国政府对于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修炼者的政策,并希望您能在丁俞国先生的个案中提供协助。

“丁俞国先生,是明尼苏达州居民 Chris Cheng 和 Akiko Tsutsui的朋友。他因被指控拥有法轮功资料而被关押。他的家人和在明尼苏达州的朋友非常担心他的安全及处境。丁先生(中国身份证号码:310115198210214410)现被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我们诚挚地寻求你的帮助,立即释放丁俞国先生。我们希望,您能以您的地位,帮助释放丁先生并改变拘禁法轮大法/法轮功学员的政策。您这样做正是在保护中国公民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我们从根本上支持中国宪法阐述的人权,言论及信仰的自由。我们将非常感谢您能提供的任何协助。同时,也非常感谢您对这一重要事件的关注。”

拒绝接待律师 上海浦东国保被控告渎职

九月十九日下午,丁俞国的代理律师来到上海市杨高中路2855号浦东公安分局的信访接待中心,登记个人信息,出示手续后要求见承办了解案情。

接待的警察姓胡(警号058005)上去传达后,回来说承办出去了。在律师坚持下,他就说把律师的电话和意思转达,承办会打电话给律师的。

后来律师打了浦东分局总机02150614567转国保科,有人接了电话,自称李国保。他说他们都不在办公室,这个电话是呼叫转移到他手机上的,他问了当事人名字,说现在查不了,回办公室会查的。律师就一直坐在信访接待中心等。

期间胡警察两次出来跟律师说,你回去吧,估计他们今天没时间回你。律师等到下午三点律师才离开。

四点多的时候律师又打国保科电话,这个李国保接电话说已通知承办会和律师联系。

第二天上午九点,律师又来到信访接待中心。大厅接待的警察问,是国保约你来的吗?律师回答,不是,因为昨天说会联系律师,但一直未收到任何联系,所以请求告知一声,律师来了,希望承办人能和律师见面。

胡警察回答,那你是等不到的,他不会见你的。律师要求请胡警察再告知承办,他就不肯了。

律师就持续打国保科的分机、人工转、直线,都没人接听。其中有一次通了,律师说找王新,回答打错了,马上就挂了。

当时是另一个警察当班(警号013040),律师又请求他告知承办一声,他就直接不理睬,好像没听到一样。

律师只能向12389民警违法违纪热线投诉,接线员说打68546109公安督查。然而这个电话一直忙音。

律师又打12389投诉013040警察。接线的8197#话务员说这个警察没有违法不受理。律师说那我要投诉你,她说你投诉好了。

再打12389,换了一个话务员,态度比之前的好,没有说这个警察不违法,但还是让律师打68546109,这个电话依然忙音。

期间有人再请求013040警察通报一声,他说已经说过了,国保说不接待。律师又打12389自动语音投诉了浦东国保渎职。之间还是继续打国保电话,没人接听。

下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来到上海市浦东检察院申诉控告科,控告浦东国保王新等承办人不履行职责,侵害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权益。

当时接待人员严萍受理了,并告诉律师,处理控告的人员这几天出去了,要下周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下周会联系律师。律师问她要受理的回执,她说没有回执。

亲属给浦东分局局长写信 回信却信口雌黄

丁俞国的亲属在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写信,反映国保警察抓捕丁俞国是在没有证据、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丁俞国的亲属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制办没有署名、没有盖章的回信。法制办在回复丁俞国亲属的质疑中,声称:“本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及对居住地进行搜查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整个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合法。”

丁俞国家人亲身经历警察的违法行径,不认为程序合法,并表示:既然有同步录音录像,本人要求公开执法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家属再次回顾一下当时的情况。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早上,丁俞国上班的时候,在离家不远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国保、高行派出所的警察及一大帮蹲坑的人截住,这些人强行检查了丁俞国的助动车,什么都没找到。随后强制丁俞国随其一起来到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金台三居社区家中。

当时是上海最热的高温酷暑时节,家人在卧室开着空调,关着房门。听到有动静,就出来。明明防盗门是锁着的,可此时,防盗门大开,涌进来一大帮人,夹带着丁俞国。除了两个人穿着警服,其余人都着便装。其中有三个国保的,两个综治办的,两个协警,还有两个居委会的,其中一个是治保主任。这些人没有一个挂牌的,也没出示工作证,更没让家属看到搜查证。

这些人进屋就乱翻,甚至把橱柜里叠的整整齐齐的衣服扔到床上,把房间搞得乱七八糟,然后拍照。丁俞国亲属质问他们:翻什么?这里没有你们要的东西。可这些人连理都不理,还是继续翻。其中有一人到处拍。家属制止他,别拍!他还是在拍。

拍完后,就开始查电脑,打开什么也没有,三台电脑主机中有两台是帮同学修理的旧电脑,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三个空白光盘也都被搜走。

这时只见一个国保从自己的兜里掏出一个破信封,放到桌上,又拿出房间里抄到的三个空白信封,比照了一下,故意说,大小一样,象的。就放到破信封的下面,照了下来。这就是浦东分局法制办声称的“同步录音录像”过程。

随后,那帮人要把丁俞国抓走,家属问:你们抓他,要带他走,有什么证据?那个年轻的便衣国保气焰嚣张地说:“证据以后会有的!”

下楼后,这些人又把助动车推了过来,后备箱里是修车的工具,围着车,又是一顿拍照。

家属过后心酸地回顾说:车上搁脚的挡板上有个纸盒箱,里面有七八个瓶子,灌着凉开水。在那高温四十度的天气里,在烈日暴晒下,孩子也舍不得花钱买矿泉水。就是这么一个好孩子却无缘无故被抓走了。

家人要求放人,向检察院提出三点意见

丁俞国的家属去金杨派出所要人,说,我儿子没事的,你们通知国保放人!

派出所的回答:人不是我们抓的,你儿子是破坏法律的实施。家属说:老百姓哪有权破坏法律实施?你们执法人才是破坏法律的实施!

丁俞国家属曾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到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放人。对方说会放人的。

八月三十一日,家属又到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询问,可是接待的人让家属打电话到案管科,案管科的人回答说,案子没到检察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丁俞国家属到上海浦东新区高行派出所去询问,为什么过期了,还不放人?当班警察回答说:三个月、六个月,国保可随便关。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上午,金杨派出所一男一女两个警察拿了逮捕证给家属送去。要求家属签名并在下面写上“九月一日”。家属质疑,今天是五号,为什么让我写一号?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丁俞国家属再次到检察院询问案子进程。接待人员支支吾吾:案子没到这儿。

丁俞国家属提出三点意见:

一、要求放人。
二、为何九月五日送来的逮捕证,要让家属签九月一日?
三、公安在提审过程中有逼供、诱供、恐吓行为,竟然说: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到这里就由不得你了,要“硬铐”(上海方言)。

家属依法控告国保警察 遭恐吓阻挠

鉴于国保警察在绑架、拘押丁俞国的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丁俞国一直被非法关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丁俞国父亲去邮局邮寄对浦东公安局国保科科长黄魏与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所长王昕琦的控告信。当时,丁俞国的母亲正在上班,却突然接到神秘来电,说:“不要寄信”。

丁母马上给丁父打电话,没想到丁父的手机号码传来的却是一个陌生人的声音,问:“你是谁?”丁母说:“我是他的家人”,对方回答“你打错了。”丁母:“这个号码都打了几十年了,怎么会错呢?你是谁?”对方说“你打错了。”就挂了电话。

丁母感到十分可疑和恐怖,担心丁父的安危,立即请假,出去寻找丁父,最后在邮局找到了丁父,他正准备邮寄。后来信未寄成,回家后,丁父在家里的座机上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里说,知道有人去过他家,也知道信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盘问相关参与人的情况,而且威胁恫吓丁父。

接下来,丁俞国父母发现,他们俩的手机号都被封了,根本打不出去、也接不到电话。而且家里座机也出现了明显被控制的状况。

丁俞国被非法关押至今,其父母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极度没有安全感,担心自己不知何时也会遭遇不测。

家属认为浦东国保和高行派出所警察所触犯的法律法规:

被控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律师被谈话 家属申请辩护人遭拒 丁俞国被非法判刑

十一月二十三日,丁俞国的代理律师(外地)被当地司法局问到案件情况。

十一月二十四日,丁俞国的父亲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告知浦东检察院自己被委托为丁俞国的近亲属辩护人。浦东检察院案管科推诿拒绝。丁父被阻挠进入检察院,无法当面递交,只能分别向浦东检察院案管科及承办检察官陈钢(迫害过多名法轮功学员)邮寄了近亲属辩护委托书、近亲属阅卷申请、近亲属辩护申请。二十七日,电话联系陈钢,陈以手续不全的理由拒绝。二十八日,丁父再次向浦东检察院案管科询问回复,案管科断然拒绝。丁父只能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中心递交申诉,申请纠正案管科及承办陈钢的违法行为。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上午九点半,上海浦东法院第九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丁俞国,当庭被非法判刑一年半。

正邪对比示现人间

丁俞国,是中国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中的一个,他们在如今充斥着贪腐、欺骗、毒(食)品、暴力残杀、集团虐童等等的社会中,默默坚持,撑起了一点点的空间,让人们能感受到真实、善良、坚忍,这些人类最初最本质的美好。

与此同时那些参与配合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执法者的所作所为,是那样的不听劝告,不走正路。邪恶、丑陋、无耻都暴露无遗。

人们多么希望公检法相关人员遵法守法,在自己的正常能力范围内,能给予好人一点公正,这样做的结果更多的也是为了我们这个社会、为了我们自己:我们可以放心的和孩子尽享天伦,而不是担心她是否在幼儿园有一个不敢启齿的秘密……一个做好人被迫害、讲真话被迫害的社会,这种在无知中对人性的毁灭是可怕的、可悲的!这种悲惨的结局还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吗?


责任人:
上海浦东法院第九庭: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凌鸿
审判员苏琼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总机:021-50614567
国保电话:02150614567*45451 *45449 *45448
电话:02122045451
构陷上海浦东丁俞国的
电话:02122045449
电话:02122045448
徐长华 局长
分管副局长 刘广明
国保科长 黄巍
国保处长 董国忠
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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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13386280650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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