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中共迫害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

——福州闽侯县吴莺香被枉判三年一个月

更新: 2018年11月03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轮功女学员吴莺香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因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抓捕,十月十九日,吴莺香被闽侯县法院枉判三年一个月。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被非法抓捕、秘密开庭

吴莺香今年四十四岁,家住福州闽侯县上街大学城附近。今年五月一日傍晚,吴莺香在上街大学城医科大学附近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一名不明真相的学生诬告,被两名保安劫持,后被上街公安分局荷塘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刑拘。

九月二十六日,吴莺香被非法开庭。福州闽侯县法院在它所宣称的“公开开庭”之前连吴莺香的家属都不通知,使得吴莺香,一个没有工作没有什么文化的家庭妇女,在得不到律师辩护,得不到亲友关心支持的情况下,任由公诉人、法官一手把持操控的,被非法开庭庭审。

“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吴莺香被非法开庭之后,律师只能用书面辩护词的方式为吴莺香莫须有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编者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在辩护词中,律师说:“吴莺香一个普通女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律师说:“通常认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也有认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实施的主体才能够做到。实施主体不实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利用手中权力使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够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一个不拥有任何可以决定或使得法律不实施的公权力的个体。”“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妇女)不可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究竟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

律师说:“事实上,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成功典范。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看不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苛以刑罚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即使不是法轮功信仰者,同样无法否认求真求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而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被害人”。

“首先,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违法性。那么吴莺香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书没有任何反映。”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证明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

“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

律师还说:“现有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追究,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他说:“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法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同时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

律师说依据这个定义,无论是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的六条禁令、《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江泽民的个人讲话、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通知等等,不管它们是否对法轮功做出定性,但因为这些既不是国家规定,更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法庭审判采纳的依据。

律师指出:“两高关于办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不能够作为本案的依据。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光不能够由司法机关通过越权解释剥夺,即使是立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光两高司法解释违宪,甚至刑法三百条的规定同样是违宪和多余的。”“其次,两高司法解释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决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在辩护词中,律师还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及政教分离的原则。

律师说:“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就象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过,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

律师说:“信仰是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是世俗的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

律师说:“主张暴力,几十条人命在身的奥姆教(在日本目前仍合法存在),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门(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尚无权认定其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却被作为邪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编者注)来取缔和镇压,实在没有依据。”

罔顾律师依法辩护,闽侯县法院破坏法律实施,枉判吴莺香

十月十九日,福州闽侯县法院枉法使用刑法三百条,依据律师在辩护词上已经论证的不是法律甚至不是国家规定的民政部决定、违宪违法越权对邪教做出所谓解释的两高司法解释,罔顾吴莺香作为普通人根本不可能破坏法律实施及也无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受到吴莺香破坏的事实,以发放法轮功资料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荒谬逻辑,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编者注)的莫须有罪名,枉判吴莺香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非法处罚金三千元。

闽侯县法院践踏宪法信仰自由原则,滥用刑法,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