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新证据”,是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李连生提供的,证实了吕春夏从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被劫持在广州市洗脑班非法关押七个月,也证实了吕春夏和她当时还不满两岁的女儿董芊妤被黄石街道非法关押了六天。
这是广州市所谓的“法制教育学校”和黄石街道绑架、非法拘禁公民(其中包括不满两岁幼女)的明证。近日,吕春夏的代理律师控告了黄石街道和广州市洗脑班的相关责任人。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律师到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会见了吕春夏。吕春夏自述她被非法拘禁在广州市洗脑班期间,受到洗脑班工作人员的殴打和侮辱。
吕春夏与当时还不满两岁的幼女董芊妤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村公婆家中,被广州白云区黄石街综治办章光明、李连生等人勾结当地警察绑架。
母女二人首先被黄石街道非法关押在黄石东路,六天后,董芊妤被送到爷爷手中,吕春夏则被继续非法拘禁于广州市洗脑班。
在洗脑班参与迫害吕春夏的人员主要有:纪蓉蓉(音)、杨永成、冯灵萍、外号叫娃娃的东北女人,这些人经常对吕春夏进行谩骂,言辞不堪入耳。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是元宵节,这天下午,这些人又殴打和侮辱吕春夏,男的用脚踢她腿和脚的位置,外号叫娃娃的女人骂她,打她的头,边打边骂。
吕春夏当时向检察院提交了控告状,但检察院的人说她没受伤而不受理。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吕春夏被无合法设立依据的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关押了七个月,期间还遭到法制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殴打和侮辱。
直接参与绑架和拘禁吕春夏的人员有:白云区黄石街道综治科科长章光明、综治科职员李连生、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校长曾彬。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吕春夏,期间还非法拘禁不到两岁的幼女。
目前,律师已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广州市政府办公厅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设立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向广州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对黄石街道、章光明、李连生、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及曾彬提起了起诉,要求立案,追究上诉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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