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五月份,赵树霞请律师就南开区检察院付鹏飞和南开区法院戴舒燕在审理此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但是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给黄律师任何回复。
在此期间,法轮功学员邢伟的辩护律师余文生,却由于遭到中共当局打压,律师证未获年检。迫于中共的压力,也没有哪个律师所敢接纳他,不能再代理此案。于是南开法院、610人员、南开区国保警察趁机约谈、恐吓邢伟年近八十的老父与胞妹。邢父被迫签了解聘律师及不再请律师的保证。这伙人拿着邢父的保证找到邢伟,许诺开庭那天让他见他的母亲。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天津南开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思荣、赵树霞、邢伟再次非法开庭,这次开庭是继二月七日被非法开庭休庭后,再一次开庭。黄汉中律师作为赵树霞的代理律师为赵树霞及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
开庭后,律师首先问责戴舒燕法官和公诉人付鹏飞有无收到申请回避函。戴舒燕说:“没收到。”随即,黄律师出示了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邮寄控告书的邮寄存根(即证据) 。法官戴舒燕对黄律师对她的控告很是不悦。随后走出法庭,几分钟后返回。继续开庭。黄律提出,申请回避后需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批示方可不回避。但戴舒燕置之不理仍继续开庭。直到11:50庭审结束。
律师当庭指出: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这一原则,早已经成为了法治文明的基础和常识。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这一原则,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也在一九九七年写进了中国刑法。
随意将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信仰不相符合的信仰行为归入邪教范围,滥用刑罚处罚,都是对文明、法治的严重破坏。
邢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并以“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作为自辩结尾。
王思荣的辩护律师也表达了当事人一直是好人,且在单位表现优秀,请法庭酌情处理。
事件回顾:
二零一六年的大年初一,王思荣和刑伟等在天津王顶堤一带挂了一个向民众拜年并讲述法轮功真相的横幅,之后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派出所警察先后抓捕了王思荣、刑伟、赵树霞等几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抄家,将他们关押在天津南开区看守所。
南开区检察院将王思荣、刑伟、赵树霞非法批捕,并就悬挂条幅一事对王思荣等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意欲冤判。
但是,一月二十五日,毫无立法权的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违法操作,联手出台了所谓新“司法解释”,并宣称今年二月一日施行。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王思荣、刑伟、赵树霞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南开检察院应立即撤诉,还三位法轮功学员自由。对此,审判长无法做出任何回应,只好宣布休庭。
四月十四日,赵树霞的律师找到公诉人付鹏飞,付鹏飞的态度很强硬,称该案因上面的压力大,要把这个案子做下去,挂横幅的数量不够,就从在家里搜的东西数量上来定罪。
一审宣布休庭后,邢伟的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撤诉律师意见,并向法院递交了庭前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律师意见。赵树霞的律师向合议庭和公诉机关提交了《赵树霞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予以释放的律师意见》。也多次与主审法官戴舒燕、公诉人付鹏飞沟通,并向他们介绍近期各地出现的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案例。
南开区法院既没有回复申请人提交的《律师意见》,也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释放或者变更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次开庭审理依然遥遥无期。
鉴于此,赵树霞请律师就南开区检察院付鹏飞和南开区法院戴舒燕在审理此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律师在控告书中陈述: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法定期限办案,导致本案三名被告人王思荣、赵树霞、邢伟被超出法定期间羁押,严重侵害三人基本人权、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案件承办人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检察员付鹏飞、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审判员戴舒燕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