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共的反应还是常态,用一句“干涉他国内政”进行抵赖。
其实这句话恰恰变相承认了,在中国确实存在迫害法轮功及学员的事实。迫害法轮功及学员绝对不是“他国内政”,江泽民、薄熙来、罗干、周永康等迫害元凶已经被国际刑事法庭、中国、美国、德国、西班牙等三十多个国家以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起诉,其中西班牙和阿根廷法庭已经判江泽民有罪并下令逮捕,江泽民再也不敢踏入这些国家国土,因为一踏入就将被逮捕。在中国已经有二十多万民众实名起诉江泽民,全世界也有七十多万人在检举江泽民。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是威胁全人类的罪恶行径。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缔约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并遵守这些原则也是中国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自由:一个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传播、发展的自由;另一个是公民信与不信或者信仰什么宗教的自由。所以,公民有用任何载体包括书刊、标语、条幅、通讯、光碟、影视等方式传播法轮功及其真相的自由。
江泽民为了达到其群体灭绝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也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二零一六年六月至七月,美国国会、欧洲议会先后通过决议,呼吁制止中共强摘器官。
国际法、国际公约是在重大历史教训中得来的,是维护人类普世价值的根本保障,违反国际法、国际公约就是践踏普世价值、传统道德。
尤其是长达十八年的对法轮功及学员的迫害,不但给法轮功、学员造成了巨大的、难以估量的损失,对中国的法治、对道德、对社会环境均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破坏。
现政权应该清楚这一切。现领导人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下旬高规格召开并罕见主持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并于同年九月颁布相关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并且,通过一些法律法规明确办案者责任,一些明智之士也看出时局的变化,检察院退卷、法院不管的实例越来越多。
不让人信仰“真、善、忍”就是剥夺所有人做好人的权利,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好人遭迫害是国家的灾难、是民族的灾难,也是每一个人的灾难;迫害的再持续也是国家的耻辱、民族的耻辱,每一个人的耻辱,让我们共同努力,制止这场旷日持久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