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诉改判率看青岛中级法院枉法

更新: 2017年08月10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自1999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各区市基层法院,包括:市南区法院、市北区法院、四方区法院(已合并到市北区)、李沧区法院、崂山区法院、黄岛区法院、平度市法院、胶州市法院、即墨市法院、莱西市法院,枉法裁判,用刑法300条的名义陷害法轮功学员,制造了千百个冤案。

青岛中级法院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件”却既不进行法律审查也不进行事实审查,而是和基层法院沆瀣一气,无论多大的事实不清还是程序违法,一律维持原判。

因为冤案太多,也因为信息封锁,不能完全一一列举,下面仅举2017年的部分案例:

1.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法官王丽卿因为严重失误,在张红茹、李秀君、王瑾的被迫害案中,竟然送达两份不同内容的判决书,对于这样重大的错误,青岛中级法院谭士海、王科严重偏袒王丽卿,最后还是枉法维持原判。

2. 王玉辉被市北区法院田怀安枉法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上诉后被青岛市中级法院王科枉法维持原判。

3. 纪敏被市南区法院王丽卿枉法判决一年零六个月,上诉后被青岛中级法院王科枉法维持原判。

4. 冯丽华被崂山区法院孙未枉法冤判两年,上诉后被中级法院王科枉法维持原判。

5. 即墨法轮功学员李桃远、王吉璟于2016年7月28日被即墨国保和当地丰城派出所绑架,抄家。于2016年12月21日被非法庭审,李桃远的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当庭质疑公安提供的所谓证据非法,且证据不足,但即墨法院无视道德良知和法律公正,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鲁0282刑初1103号刑事判决,枉法判处李桃远、王吉璟二人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桃远于2017年2月7日上诉至青岛中级法院。3月22日青岛中院作出(2017)鲁02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中承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修改了错误的部分,但还是枉法维持原判。审判长谭士海、代理审判员贾世炜、代理审判员王科、书记员徐希胜。

6. 2017年1月23日,法轮功学员魏春荣被山东青岛城阳区法院诬判两年,上诉到青岛市中级法院。三月末,青岛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科告知律师,维持原判。

7.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七里河村法轮功学员梁秀芳被胶州市法院非法判刑二年。上诉到青岛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任道亮维持原判。

8. 2017年1月22日,即墨法轮功学员王华被非法庭审。律师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执法人员在此案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搜查证,利用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在场时做所谓证人,使用了非法证据等等。最终驳得公诉人赵良洲理屈词穷,埋头不语。法官韩红星无奈只好宣布休庭,与律师私下商讨。最后在律师提出“无罪释放我的当事人”的要求下,于11点半草草结束这次非法庭审。

2017年1月24日即墨法院非法宣判王华有期徒刑1年半。王华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原判。

9. 2017年1月17日,平度法院对吕建国非法庭审,律师为吕建国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3月21日,平度法院下达非法判决书,冤判吕建国两年。

3月31日,吕建国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王科负责吕建国的上诉案,枉法维持原判。

10. 平度市张秀美2016年9月6日被绑架,后被平度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2017年3月1日,张秀美委托律师向青岛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院法官任道亮枉法维持原判。

11. 2017年初,青岛市中级法院对于胶州市法轮功学员宋桂香、李雪母女的上诉枉法维持原判。

胶州法轮功学员宋桂香、李雪母女二人被胶州市法院枉判重刑八年、十年。胶州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在开庭前送达开庭传票,侵犯上诉人权利,以辩护律师拒绝安检为由,阻止辩护人进入法庭为上诉人辩护,剥夺上诉人的辩护权。

青岛市中级法院对于这么大的冤案,不通知律师,不通知家属,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的规定,辩护律师进入法庭不能强迫安检,在青岛中级法院的入口处,律师也是免于安检的。

但是,针对胶州法院要求律师安检的违法行为,中级法院却说辩护人拒不接受安检,视为放弃辩护,针对胶州法院的一审存在的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青岛中院却认定:原审法院充分保证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仅仅是2017年的部分案例,但足以看到青岛中院的违法犯罪事实。

反映一个审判的可接受性和公正性有两个指标,上诉率和服判息诉率,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如果一个地区或一个法院的上诉率高,说明案件判决的可接受性较差,公正性值得怀疑。而如果服判息诉率高,则说明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高。体现更公正。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39%,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中国法院网2011年)。青岛市中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后服判息诉率94.9%(2012年中级法院报告)。

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的一定的改判率,代表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独立监督。一般,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在10%左右,2012年,青岛市中级法院的改判率是13.6%(2012年青岛中级法院报告)

但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上诉率将近100%,一审后服判息诉率0%,被枉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所以这类案件上诉率将近100%,即使有个别不上诉的,也是基于其他原因,并不是对一审服判,因而一审后服判息诉率0%。

青岛市法轮功学员上诉案件改判率是0,维持原判是100%。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与一般刑事案件对比: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 一般刑事案件
上诉率 99% 5.1%
服判息诉率 0% 94.9%
改判率 0% 13.6%
维持原判率 100% 86.4%

从以上表格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法轮功学员被枉法迫害的情况。而在中国各级法院中,对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枉法裁判从不公开,也不统计。其实质是各级法院沆瀣一气以法律的名义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

由于青岛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迎合江泽民犯罪集团的迫害意图,枉法滥权、恣意犯罪,迫害善良无辜民众,在青岛地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破坏法律实施的现实。

因为中级法院的纵容与指使,致使青岛市各基层法院的无良法官恣意妄为,明目张胆的违反程序、刁难律师、枉法陷害。因为这些法官认为,既然是中院指使他们这么判,无论怎样的无法无天,中级法院总会维持原判。

并且,在青岛初审法院的枉法判决中,处处可见青岛市中级法院的干预与操控。

李沧区法院法官王强在迫害侯宝琴案中,非法审完,久拖不判,严重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家属到处控告,王强回复说,等中院统一下通知,青岛市各基层法院都在等,也就是说,对于青岛市各基层法院来说,青岛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效力大过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市北区法院田怀安在王玉辉被迫害案也说过同样的话。市南法院王丽卿在迫害王瑾、张红茹、李秀君案中因为严重失误送达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她和律师说是按照中院的指使做的,所以中级法院偏袒王丽卿,对此案维持了原判。

甚至,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良知觉醒,不愿再参与迫害的情况下,中级法院还强迫其它区法院参与迫害。如即墨市李红蕾等被迫害案,即墨市法院法官集体拒绝审理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案子,青岛中级法院就指定给平度市法院管辖。

既然,中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如果被冤枉的人在一审后合法时间内上诉,一审的结果就不生效,那么,二审维持了原判,具有终审效力,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责就是中级法院的。

所以,在迫害法轮功群体的反人类罪行中,青岛市中级法院及其相关人员,就不仅仅是与初审法院狼狈为奸,而是罪恶更深重、恶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