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贺静被非法判刑一年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宁河区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将天津市宁河区法轮功学员贺静非法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晚七点,贺静、王淑敏、陈玉玲、于文秀、许贵太在法轮功学员尹连华家时,被突然闯进来的十来个警察绑架,警察将这六人劫持到芦台镇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来其他五人已相继回家)。随后,警察从贺静随身携带的书包中搜走了三部手机,还从家中抄走了法轮大法书籍、电脑、真相币等。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宁河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下发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靳加伏。宁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德增出庭支持公诉。十几年来海内外法轮大法弟子一直向公检法人员讲真相,他们明明知道法轮功是被诬陷的,法轮功学员是被冤枉的,可仍是错用《刑法》三百条,枉判贺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贺静,女,三十四岁,独生女,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结婚,婚后不久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异。失败的婚姻、情感的挫折给贺静带来忧伤,再加上妈妈有病无人照顾,她只好辞掉了工作回家照顾妈妈的生活起居,在贺静的脸上看不到同龄人的快乐。

就在这时她接触到了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法轮大法真、善、忍的高境界的法理,使她象海上漂泊的小舟看到了引航的灯塔,照亮了她迷茫的心境,给了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她明白了人来到世上的意义和目的,她按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善待她人,宽容别人,遇到矛盾找自己,她从此不再抑郁寡欢,她快乐了。她的亲朋都为她走出阴影而高兴。

贺静知道法轮功是被诬陷的,她利用手机向世人讲述真相,是在解救被谎言欺骗的众生,顺天意,得民心,既合理又合法。然而,贺静却因此而遭中共迫害,身心备受摧残,天理难容啊。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也是合法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全文内容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

公安部二零零零年发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内容中也没有法轮功。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公检法对法轮功定罪的借口有: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还有两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两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与宪法第三十六条相违背,本身就是违法的。

善恶到头终有报。现在那些落马的大大小小官员,如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郭伯雄、黄兴国、宋平顺、武长顺等等,表面上是因为贪腐,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每个人都有迫害法轮功的血债,这是天理作用下恶报临头的显现。

二零一三年现政权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这对于执法人员可以说是敲响了警钟。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实行,明确告诉警察,哪怕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只要是错误的,就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终身责任,这条规定彻底堵死了基层办案人员以执行上级命令推脱罪责的后路。

人不治天治。在此正告那些至今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天津市各级人员,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悬崖勒马,将功补过,立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为自己和家人留一条生路。


参与迫害的部份责任人和参与人:
宁河县芦台派出所所长杨树俊手机13920711234
宁河县芦台派出所副所长项峥13820095295
宁河县公安分局:局长刘玉顺 电话:022-69591252
宁河县防范办(610)主任岳文平13702096285
副局长郑顺红02269573053住址:宁河县芦台镇唐宁里4-2-302
国保大队长杨志强13612001155住址:宁河县芦台镇幸福花园13-3-301
国保大队运沛刚 电话02269591243
国保副大队长祖军13820353000、18920143795住址:宁河县芦台镇东方裕景小区5号楼
宁河县政法委02269591922
宁河县“610”02269577588
国保大队02269591243
天津市宁河区检察院:
公诉人:朱德增
天津市宁河区法院
于盛乐 手机18522678089
王树伦 办69591966 宅69593620 手机 1822225366 18920297853 13512005588
李贺永 办69561350 宅69566998 手机13821532888
李卓领 办69561345 宅69592290 手机13302021333
蔡骏清 办69119868 宅69589218 手机13502160044
审判长汪卫军18920799998办69561332 家电69597986
审判员李洪文 13820810822办02269561329
刑庭庭长 曹铁办69561327 手机18920297187 13002213376
李长喜 办69222988 宅 69569383手机15922278661
靳加伏 办69561332 手机18920473120
庞海顺 宅69582856 1360213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