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已经在路上了。同修来找我,告诉我这个情况。我想,同修聘请了律师,这个钱不能白花,我们应该借这次机会更好的让公检法的众生明白真相,使我们当地的证实法的环境有一个好的转机。但是见到律师之后,发现完全不是自己所想象的那样,想跟律师交流,他毫不含糊的打断我的话:我不是骗子,我做了许多案子,放心吧,你们就多发正念就行,千万别鼓掌就行了。他安排的时间特别紧,晚上吃完晚饭,就说路途疲劳要休息了。
我看来不及交流,于是连夜赶紧为同修准备了辩护词,第二天到看守所会见同修,请律师带上,因为不能转给同修,希望律师会见同修时念给同修听。律师从看守所出来就十一点多了,随后到法院阅卷,是手机拍照的,回来就中午吃饭了,吃完饭就要赶车走了,临走要路费七百元,说是去河南辩护,要同修开车送他到火车站,走了。
那么大约半个月,第二次来,就是开庭了。有了上次的教训,这次我就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律师来之前,把需要辩护的内容写成文章,请律师按照我们的要求来做无罪辩护,并提出让律师在辩护时要求无罪释放同修。律师听了就很烦恼,他说:你们真是太天真了,可能吗?你看共产党的法律哪一条写的你们没罪。我说:国家颁布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啊。他不由分说,把我推出屋子:快去吧、快去吧,我得休息了,明天还得开庭呢,没事,肯定辩护好的,听好吧,你不懂打官司。我只好让他把要求无罪释放的一段文字念给同修听,让同修开庭自辩的时候说,他答应了,让我写的字大些,放到A4纸上。第二天早上开庭前,我们陪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同修,见完同修出来,法院的车到看守所接同修去开庭。
上午开庭,辩护律师在庭上辩护,按照我们的要求,提出国家规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也把我们事先提供给他的文件提供给法庭: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随后律师还根据法律提出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都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标准,不构成证据。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量刑的辩护中,律师发言支持公诉人的建议:判一到两年的刑期。法院审判员两次提醒:辩护人,要注意你做的是无罪辩护,应该释放。但是律师依然重复支持公诉人提议判一到两年。
同修在法庭上要求无罪释放,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错。
开庭结束,我与律师交流,应该要求无罪释放,他依然很不爱听,他说,你看哪放人了,不要太想当然了。我说,明慧网现在总有释放回家的报道,你看明慧网吗?他说,看哪,我比你们看的都多,没有一例释放的,释放了,你们法轮功不就正过来了吗?那是不可能的,我办这么多案子没有一例释放的。我听了,无语。律师要一千三百元路费,由同修开车送他到火车站,说是去坐飞机到海南辩护。
律师走了,我的心不能平静。我们的同修需要营救,律师费一万二千元,随后来两次共要路费两千元,加上吃住费,开车接送,那应该消耗一万五千元。可是我们的同修还依然没有回家。我们的钱也是大法资源哪。就这样浪费了,也真是很可惜呀。每个月一名律师奔走全国各地,一个月挣我们多少钱?多少个律师?消耗我们多少钱?
律师告诉同修赶紧讲真相去要人,第二天同修很高兴的来告诉我,律师说赶紧去讲真相要人。我说,这样的律师真的没有必要请,因为他辩护的那些言辞普通律师也可以做到。我们花了那么多钱,结果我们还得是去讲真相要人,那真的是大法的损失啊。这么多钱,我们干啥不好。同修沉默。
那么,让我们看一个没有请律师的案例:
前些天,一个同修被非法开庭,我也去了,没有请律师,也没有人去讲真相,是法院自己指定的律师,那个律师也提到笔录上没有同修的签字,不是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最后建议法庭:对我的当事人应该免予刑事处罚。而公诉人坚持提议判一到两年,律师再次坚持:鉴于我的当事人没有造成对他人危害,没有犯罪后果,对我的当事人应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对比,我想,如果我们用用心,都会在当地找到愿意为我们的同修做辩护的律师,而且费用低,我们当地也就是两、三千元钱吧,即使多一些,也不会太多。还可以讲真相救人,开辟本地的修炼环境。
如果要请律师,请注意两个环节:
1、最好当面聘请,谈好聘请律师的条件。打电话联系的,一定要说清楚,要求无罪释放或者控告公检法,不是只做无罪辩护,看看能不能接这个案子,不能就不聘请,否则,用心不良的律师会钻我们善良的空子,我们这个案子搞成这样的结果。当时联系的时候,律师确实提醒我们:他只做无罪辩护,不做控告,行就来,不行就不来。我们答应只做无罪辩护。
2、如果律师请到了,需要签字办理手续、交律师费,一定要先交流好我们请律师的目的,需要达到什么效果,至少律师能够答应按照我们的要求来做辩护工作,开庭前要写成辩护材料供我们审阅,这样来保证开庭辩护成功。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让他走好了,该给人家路费的给人家就行了。
其实还不只是北京律师,知名的“正义律师”也不一定永远是那样的。作为大法弟子,对常人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都会给邪恶干扰常人制造借口,中国那个“总理”的事,不是一个惨痛教训吗?
相反,大法弟子能在当地大面积找律师事务所,作为针对律师人群广泛讲真相的机会,从中找到当地愿意起正义作用的律师,这就是在方方面面都走正的表现。
写出此文,意在提醒同修,静下心来,踏踏实实的修自己,不要向外求了,求助名律师,钱花了,最后还是自己要去讲真相要人,何必呢?就听师父的话,就是讲真相救人,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