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父说:“谁能破坏了大法?谁都破坏不了,外在一切因素都没有用;真修大法弟子要做不好,损失就大。其实法谁能破坏?宇宙的法谁能破坏的了啊?无非就是在考验你们,把你们那些个人心、执着给你翻出来。”[1]对照师父的讲法,把自己看到的一些现象写出来,旨在找出不足、共同精進、整体提高。个人所悟,不足之处,请慈悲指正。
一、不向内找,向外找很普遍
这次迫害发生后,有同修陷在具体事件当中找原因,说的都是别人的问题,如:当事人不实修,有什么执着,哪个有怕心等等,却没有谁说要找自己的。其实这一现象不仅发生在迫害之后,也一直存在于我们平时的修炼中。修炼就是修自己,不是修理别人,要把看到的别人如何如何转变成看自己,自己是否有类似的执着。有,就去掉它;没有,就本着对同修负责、对整体负责的心与对方善意交流,指出她(他)修炼中的不足,如果我们抱着纯净的心态为对方好,对方是会感受到的。即使对方一时不接受,也不会使矛盾激化,师父告诉我们:“碰到矛盾了,不管我对我错,会想自己:这件事情我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是不是真的我出现什么不对了?都在这样思考,第一念思考自己、想问题,谁不是这样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大法修炼人。”[2]如果我们每一位同修都能做到无条件的找自己,还会出现争执不下的情况吗?同修之间还会有隔阂吗?
二、救人与实修脱节
在正法时期,大法弟子救人很重要,但实修自己也很重要。首先,经常出去讲真相的同修救人的心是非常可贵的,可能她们忽略了实修,流于一种做事的状态,以发资料让对方三退为主要目地,至于救人过程中出现了哪些人心、该怎么对待成了次要的,或者根本连想都不愿意去想。如果我们不修好自己,你救的人往哪去呢?说严重一点,不修去人心,自己能否得救还是个问题呢,因为修炼是严肃的,任何一颗人心都会让我们修不成。
同修之间的矛盾也是由于我们人心不去而造成的。由于缺乏实修,让我们的救人达不到一个神圣的状态。如果我们在平时和救人的过程中注意实修自己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那么同修之间的矛盾就会烟消云散,对救人的干扰也会消失遁形,我们修炼道路就会越来越宽。
三、对同修的依赖和崇拜
有同修正念很强,救人没有怕心,其他同修就对其产生了依赖,总觉的和这个人一起配合救人心里踏实、有安全感。依赖心和崇拜心害人害己,自己没有走正修炼路不说,反而把被崇拜的同修推了一把,被崇拜的同修由此而产生了沾沾自喜的心和显示心,认为自己正念强、有能力,证实自己而不是大法,忘记了自己所有的正念和能力都是来源于师父和大法。没有师父的保护和大法的威力,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哪里谈的上救别人呢?
依赖和崇拜还会导致其他同修看到这个人身上有明显的执着和人心,却碍于面子不指出来,觉的这个人救人能力强就可以了,“一白遮百丑”,维护着表面的“团结”,一团和气去做救人的事,致使该同修的人心越来越膨胀,给同修们带来了困惑,给整体带来波动,其实这一切都是我们的心促成的。
四、如何对待“搅事”的同修
该同修被强烈的人心带动的越来越不理智,行为偏激,这时同修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排斥,断开和这个人的联系,不给此人市场;另一种是要慈悲善待这个人。
我个人认为我们要在法上看问题,首先要找出发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师父说:“但是我在想,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就不想自己的修炼情况了,只想这个人有多么不好、他是个什么人,可是那个时候就没有想一想,为什么在大法弟子中会有这样的人、会发生这种事情呢?他是不是针对某些人来的呢?针对某些人心来的呢?一定是的。修炼中没有任何无缘无故的事情。”“其实自己真的明白了、做正了,这些人、这些表现就没有了,因为不会在大法弟子中出现任何无缘无故的事情,也是不允许的,谁也不敢。”[3]对照师父的讲法,我们真的要找出促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去掉它,整体提高上来,不能一味找该同修的不足,更不能排斥。师父说:“我说我尽量不落下一个得法的弟子。我都能这样做,你们为什么不能够善意的对待所有的人呢?”[4]每个大法弟子从风风雨雨中走到今天都是很不容易的,我们是修善的,不仅要慈悲众生,同修之间也要慈悲宽容对待啊。如果把该同修推出去,造成修炼机缘的被毁,那才是干了一件极大的坏事呢。
说到这里,我也想对这样的同修说,请看看师父写的:“是呀,有些人觉的大法好,又不想离开,可是不修炼在里边就起着搅事的作用,他自己不知道;一帮人心重的学员还愿意听他讲。拉一帮人在那讲,讲的都是人心的认识,也不在法上,真的是在搅事。这种不精進的,又觉的大法好、离不开的,我希望你们千古机缘别擦肩而过;真的踏踏实实修一修,自己有所得,才没有白在大法弟子中待一回。”[5]真心希望我们所有同修都能够学好法,修好自己,形成整体,尽快提高上来,不要让师父再为我们操心了!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大法弟子必须学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一》〈什么是大法弟子〉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九年华盛顿DC国际法会讲法》
[4] 李洪志师父著作:《美国西部法会讲法》
[5]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三年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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