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公检法人员的信件格式

更新: 2017年06月14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共公检法人员迫害大法弟子时,同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反迫害,比如依法举报作恶的人。以下举报信格式供同修参考。

举报信

(某某)省纪检监察:

被举报人:××,男,例如,原××省××市公安局看守所狱警,2008年调到××公安局国保大队,2012年末调到××镇派出所,现任××派出所副所长。手机号:××××××××××。

案由:××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做假口供、伪造证据等手段,参与迫害十几名法轮功学员,致使一名法轮功学员被间接迫害致死,八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事实如下:

一、非法抄家、非法取证

××年×月××日,××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七、八个警察,突然闯进法轮功学员××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将在场的七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并抄走××的法轮功书籍、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许多私人物品。

最初,××公安局先将××非法劳教一年,后又推翻,改为判刑,但由于“证据”缺失,××等国保警察事后曾三次闯入××家,以拘留等方式威胁××未成年的儿子(父刚病逝),向其非法“取证”未果。

××年××月,在对××长达九个月的非法关押后,在所谓的“证据”再也无法收集到的情况下,××法院××与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等合谋,非法对××判刑三年。

另外六名同时被抓捕的法轮功学员中,××被非法判刑一年,××、××、××被非法劳教。

二、做假口供,伪造证人、证据

××年9月5日晚,××市法轮功学员××、××、××、××、××五人乘坐轿车行驶至××镇民主村时,被××镇派出所多名警察伙同社会流氓劫持,绑架到××镇派出所,同时抢走了轿车和车上的法轮功资料。

半夜,××市国保大队副队长××带领××、××等警察将五人劫持到××市巡特警大队。××分别给五人做询问笔录,××回避问话,××就自问自答,往电脑上打字。几天后,检察院以“当晚向××镇××村的五户村民家的院子里散发了法轮功资料”为由非法批捕五人(法轮功学员散发资料合法)。事实上,五人还没下车就被警察劫持,哪里有机会散发?所谓的“证言”是警察××和××教唆五个村民凭空捏造的伪证!

××年××月,××市公检法串通一气,合谋将××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三年。(××在派出所遭××等警察毒打,后在看守所被迫害致命危后,由家人接回。)

××年×月×日,身体刚有好转的××去××政法委要车,“六一零”主任××欺骗××:“我说的不算呀,给你打电话问问吧。”暗中却叫来了国保警察。××刚下楼梯,就被迎面赶来的××和另一个警察绑架。×月××日,××被××市法院枉判三年。

××在服刑期间被迫害致胃癌,××年×月含冤离世;××在狱中遭到警察及犯人用塑料袋套头毒打、钢针扎手指、上“抻床”(类似五马分尸)等各种酷刑迫害,九死一生;××在狱中被警察上“死人床”数日,被犯人多次毒打,昏死过三次,耳朵被打变形,嗓子被犯人用手掌砍哑,至今未恢复。

三、编造假证,指使警察做伪证

××年×月×日,××市××镇法轮功学员××偶遇×××,赠送其一张翻墙软件,被××招××派出所××、××等警察绑架。随后××、××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盗走××家中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

××年××月×日,××将构陷××的案子移送××市检察院,检方认为“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派出所,××为了达到陷害××的目的,竟指使司机兼协警××作伪证,谎称××向其发送翻墙软件,补充“新证据”将案卷再次送交检察院。

在××年××月×日的非法庭审中,××的辩护律师郑重要求法庭传唤××当庭质证,被审判长××拒绝。××月××日,被××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事后××的亲属到××镇了解事实,没有找到××,找到了××的婶婶,×的婶婶说:“我知道当天是我侄子开车把××送到××看守所的。侄子跟我说:‘××在车站给了副所长一个软件,副所长打电话到派出所,是我开车把××拉到派出所的’。”后××的亲属又找到××的父母,二老答应一定管教儿子。但后来××的父母无奈地说:“儿子只是个临时工,副所长让儿子干的也不敢不干。”

举报人认为:由于我们国家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公安部公通字2000年第39号件),没有法轮功;由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因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破坏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反而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被举报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397、245、251条。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第1、3、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它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一)项第1、2、3、4、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举报人请求××省纪检监察对本案予以调查,并将被举报人××绳之以法,以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省纪检监察

举报人:匿名

2017年5月29日

抄送:
××市检察院监察室
××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
××市公安局纪委
××市公安局警务监察大队
××市公安局纪委
××市公安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