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明媚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点多,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主任杨波、大庆国保支队队长冯海波,指使大庆乘风分局十来个便衣警察,利用郝明媚的房东谎称没交水电费,骗开房门,未出示任何证件绑架了郝明媚,并非法抄家,抄走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私人物品。
家人问便衣为什么抓人?回答说“发信息了”,又说郝明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份之事没完,还说写什么文章了。随后,郝明媚被绑架到乘风公安分局审讯,于当晚九点多钟,送进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至今,四月下旬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所谓二零一六年四月份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正准备去黑河市娘家探望病中母亲的郝明媚,在大庆西站等候火车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耿向军等四个便衣强行绑架,称:“上边(杨波、冯海波)有令,让把你控制在这”,并非法抄家和审讯。警察以涉写什么文章为由,把郝明媚关进大庆市让胡路区第二拘留所。四月二十六日,因郝明媚突发严重腰间盘突出,经拘留所负责人请示,国保支队同意后被释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绑架郝明媚的理由,据说还是“文笔好,写文章太厉害了。”
郝明媚,又名郝英吾,今年五十一岁,英语教师。三十岁时郝明媚经历了一场九死一生的磨难,一直活的很痛苦。一九九八年秋开始修炼法轮功后,身患的各种疾病不翼而飞,看《转法轮》仅三小时,就使顽固失眠症彻底消失,脸上的蝴蝶斑也迅速消退,皮肤变得白净,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无病一身轻”,每天都沉浸在幸福祥和之中。每天读《转法轮》,郝明媚不知不觉远离了人世中的争争斗斗,进入到那种善待他人、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美好心境中。她说:那种感受真是一种非常难得的幸福。
郝明媚常年在家开设补习班。是凡来的学生,她都用真、善、忍的理念去潜移默化的引导,循循善诱其摒弃恶习,努力做个真诚、善良而有涵养的好孩子。用不上一个月,孩子们大都成绩明显提高,而且回家后能主动学习,也能认真完成其它科目的作业了。而最令家长感激的是:她本人在做人方面的表率作用对孩子影响很大。孩子们脾气变好了,都变得乐观开朗,不再因为一点小事生气了。
有学生家长跟郝明媚探讨为什么法轮功对小孩子能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她说:法轮功之所以被世人公认为高德大法,最杰出的一点就是法轮功教人凡事要“先他后我”,直至达到无私无我的高尚境界,因此法轮功对任何生命都是有益的。而小孩子更适合学习法轮功——如果在孩子成长时期用真、善、忍的理念影响和教育,孩子学到的就是最正最好的,孩子的思想和品行也自然是端正的,这对孩子的将来就是最大的受益。她说:其实不论大人或孩子,只要能正确认识法轮功,那都是人生中最不后悔的事。学生家长说:怪不得放学后孩子们不愿意走呢,跟你在一起说说话心里都亮堂。法轮功这个环境真是太好了,你们身上有种正的力量很感人。有的学生家长说,常人老师收获的是金钱,法轮功老师收获的是幸福。
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郝明媚被绑架之后,再没有招收学生。下边是郝明媚五月下旬委托亲友,以我的实名,就我的案件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诉或控告。
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郝明媚,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身份号:(略)
控告人,郝玉贵、陈淑慧、郝梓净、郝长兴、郝明菊、王春梅、韩安芝
被控告人,杨 波,男,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副处长;电话:15945183001
被控告人,冯海波,男,黑龙江省大庆市国保大队大队长;电话:13089051888
被控告人,刘保国,男,黑龙江省大庆市乘风分局刑侦一队队长;
电话:18603678155
被控告人,王斐然,男,黑龙江省大庆市乘风分局刑侦一队民警;
电话:18603678157
被控告人,刘笑臣,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电话: 18104592167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杨波、冯海波、刘保国、王斐然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刘笑臣涉嫌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无端遭绑架、抄家、蓄谋陷害
我叫郝明媚,2017年3月22日下午3点多,我在租住的家中,房东敲门谎称物业说没交水电费,我开门后,赶忙找交完水电费的票子给他看。房东往出走时,突然闯进十来个人,其中两个人迅速控制住我。其他人非法抄家,抄走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私人物品。随后,我被绑架到乘风分局,于当晚九点多钟,送进大庆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我根本没做任何违法之事,在家中却无端遭到大庆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庆市乘风公安分局十几个便衣人员的劫持、抄家。他们无一人穿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并将我带到乘风分局非法询问。
乘风分局刑侦一队队长刘保国对我说:“我们刘局长说了,不会不管你”。让我去医院体检,之后由王斐然等警察带到大庆市第一看守所。王斐然给我一张单子让我签字,我看不清上面一大段文字,我问是什么?他说没什么,就是拘留3天,骗我签了字。当时是看守所陈所长值班接管的。
可是,在第8天时,王斐然又来看守所对我延期30天,这时我追问当天入看守所时,他让我签的处罚单到底写了什么?他却得意地说:“那是给检察院、法院看的,不是给你的。”我非常震惊:“不是给我看的,为什么让我签字?而且在抓我当天你们就写好了给检察院、法院的材料,说明你们是蓄谋的!”我又问他为什么拘留我?他说:“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所以他们从开始就是违法办案,还没侦查,却给我定好了罪名。
二、非法提审,逼供、诱供
在看守所,4月6日上午,我被带到提审室,两个没穿警服,没出示任何证件的人对我问话。我追问他们到底是谁?一个说叫冯海波,另一个戴眼镜的人说姓周。他俩一软一硬,开始对我诱供、逼供。周某劝我交代我写了什么文章,说出来啥事没有,不会对我怎样,还拿出两个曾被他们诱供人的笔录叫我看,说并没处罚他们。冯海波则威胁地说,如果我不配合他回答,他在半月内对我下批捕,两月就出结果。并拿出事先打印的几篇文章,让我承认是我写的。我不认可,因为的确不是我写的。周某还打开手机让我看一篇关于他的文章,叫我承认是我写的,我不认可,因为不是我写的。6日下午,他俩又来了,问了我一下午,这时周某才说他叫杨波,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主任。
4月10日上午,冯、杨带来办案人员王斐然,到看守所对我做笔录。可是打开电脑,王斐然一脸的茫然,因为冯已经事先编好了笔录,只是念给我听,内容却不属实。我不认可,冯却蛮横地说:“我都给你录像了,你不承认也得承认!(实际上我没那么说)。我们发生争执,杨从中调解。他们对现场录像了,但他们三人无一人穿警服。最后我没签字,王斐然却对着录像机说我:“你都看过了,却不签字。”
第二天(4月11日)上午,冯、杨又来对我逼供、诱供。他俩诱骗我再重新做笔录,我没配合。冯生气地说:“我们对你失去耐心了!”就走了。
杨波带着冯海波等人多次提审我的目的,是他们认为我写了什么文章。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对社会上出现的事物有发表个人看法的自由。写文章表述个人看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在审理过程中,一没有指出那些文章对社会、对公民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没有指出文章中的不实之处,三没有拿出任何证明是我所写的确凿证据。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逼迫我承认文章是我所写,逼迫我认罪,并扬言配合从轻,不配合就从严重判。
三、未查清事实就下批捕
2017年4月25日下午,(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刘笑臣对我捕前核实。我向刘笑臣反映杨波、冯海波、刘保国、王斐然违法办案,刘说不可能。
27日下午,大庆乘风分局办案人杨某给我送来批捕单。我不服,问他们为什么不调取看守所监控?他只说调取了,并告诉我将很快在法庭上见面。
四、“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是欲加之罪
控告人的行为没有破坏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反而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
此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公安部(2000)39号和(2005)39号文件),没有法轮功;由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
五、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反《宪法》:
控告人认为,所有被告都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2、触犯《刑法》以下七条,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冯海波、杨波、刘保国、王斐然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触犯《刑法》以下二条,涉嫌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检察官刘笑臣枉下批捕,已涉嫌渎职罪。
3、违反《刑事诉讼法》
控告人认为:所有被告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控告人认为,所有被告警察都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综上所述,控告人请求国家检察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被控告人杨波、冯海波、刘保国、王斐然、刘笑臣绳之以法,以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控告人郝明媚,公开道歉、赔偿一切损失。
此 致
黑龙江省高级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控告人: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郝明媚的家人、亲属看到她的控告信后,全都支持她控告,在场的都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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