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尉遭非法判刑 家属控告法院

更新: 2023年09月18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下旬,北京海淀区法院电话秦尉的律师,让律师和家属的判决书交回法院。此后一直问律师要判决书,说是上面有错误需要修改。

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秦尉遭非法开庭并枉判两年半后,秦尉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开始多方控告公检法的诸多违法行为。同时间,律师也控告他们程序违法,律师说:他们退补没有新证据就应该放人,但他们没放人就是有失误。目前秦尉的案子还在海淀法院,秦尉家属再次控告其“不作为”。


秦尉

控告事项:
1、绑架秦尉。
2、非法起诉庭审秦尉。
3、办理被告人上诉案件渎职不作为。

控告依据: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秦尉在海淀区向路人——便衣警察张红志赠送《九评共产党》一书,他当即打电话恶意举报秦尉,将其绑架到曙光派出所。

七月十一日案件被移交到海淀检察院,负责案件的检察官为公诉处孔涵。八月二十二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察,海淀公安局并没有补充侦察,也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只是把秦尉以前被非法劳教和判刑的证明当成补充证据,交给检察院。九月中旬,公诉人孔涵在没有发现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原本应该释放秦尉,却继续枉法将案件转到海淀法院。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海淀法院向秦尉本人宣读起诉书,秦尉拒绝签字。十二月二日上午秦尉遭非法开庭审理,负责庭审的法官是吕海菲。

办理上诉等过程中,存在法律程序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渎职等多处违法:

1、举报人身份不明,海淀分局违法立案

举报秦尉的张红志身份不明且前后矛盾。在举报人处,他的身份是“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应有此群众的各项身份信息,但案卷中没有提供张红志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内容。并且群众举报无权扣押当事人,而当时秦尉被张红志强行扣押。

在另一份文件中,张红志却以警察身份出现。举报人如果是公安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应当场亮明身份。但是在抓捕现场他穿便衣,且没有出示警察身份证明。

法庭上秦尉律师多次要求明确张红志的确切身份,法庭始终置之不理。公安的举报人身份不明,海淀分局便涉嫌违法立案,就是公安在欺骗法院。这就构成对秦尉的抓捕本身已涉嫌程序违法,此后对秦尉的一切处理都不能成立。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海淀检察院违法起诉

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海淀公安补充侦察,说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案卷上看,退补后,海淀公安局并没有提供补充侦查新证据,竟以秦尉曾经被非法劳教和判刑为由充当新证据提交检察院。在这种没有新证据情况下,海淀检察院孔涵仍将秦尉起诉到法院。没补充证据仍起诉,就是检察院在欺骗法院。海淀检察院孔涵是在违法起诉秦尉。

3、公诉人伪造证据,涉嫌伪证罪

公诉人孔涵在庭审阶段突然举出所谓新证据,即《九评共产党》扉页和宣传材料,被秦尉当庭揭穿是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案卷及退补后的补充案卷中都未出现过,在对秦尉家非法抄家的物品清单中也不存在。这显然是为构陷、冤判秦尉,临时拼凑的假证据。公诉人涉嫌伪证罪。

4、不顾劳教制度废除的事实,企图枉法重判

公诉人孔涵的另一证据是秦尉以前因为坚持信仰而受到劳教和大刑迫害,提出给秦尉扣上累犯身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刑。

非法庭审一开始,当法官吕海菲问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时,秦尉说:“我有过被非法迫害的经历,不是前科,那是非法迫害。那时法院不让请律师,就(私下)判了”。法官听后无语。

秦尉最后一次遭非法劳教是在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中国废除了劳教制度,秦尉提前走出劳教所。劳教制度严重违宪,最终在中国废止。以被劳教作为累犯的证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对此,吕海菲法官都不得不承认“秦尉不是累犯!”

孔涵作为执法者,不顾废除劳教制度的事实,企图以此构陷、冤判秦尉,涉嫌徇私枉法罪。

5、诱导亲人举证,违背公序良俗

公诉人孔涵把警察去秦尉家抄家时顺便问其儿子秦尉是否炼法轮功、其儿子做的肯定回答作为所谓口供,当成定罪依据。秦尉的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成指证自己亲爹的证人,并因此不能参加旁听,不能见到已经半年没见的父亲。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6、限制旁听,海淀法院违法开庭

开庭一周前,控告人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要求换大法庭的申请,但海淀法院拒绝调换。庭审的法庭非常小,旁听席上仅设了三个座位,仅允许三位亲友进去旁听。庭审人员的席位压倒性多于旁听席位,占了法庭的大部份空间。

海淀法院表面上说公开审理,私下有意安排小法庭,变相拒绝公众旁听,完全违背司法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7、所有证据与罪名无关联性,仍非法判刑

从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的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

一九九九年前后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点名法轮功是×教,那只是个人的观点,不是国家规定,更不是法律。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有中共中央、民政部、公安部、文化部、共青团、人事部、体育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教,但那同样不是国家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作为刑罚依据,把它们当作国家规定和法律来执行,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两次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没有法轮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其中未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法轮功信仰不能因此而入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并无任何立法权限,相隔多年的两次司法解释算不上是国家规定,仅仅只是两院个别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号,该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两院的身份,因而是违法的。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秦尉的辩护律师指出,指证当事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却说不出秦尉修炼法轮功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对秦尉的指控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所有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关,法庭应无罪释放秦尉。当庭,公诉人提不出任何反驳意见。

通常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是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一般是职务犯罪。上面几名被控告人对秦尉的抓捕和庭审是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8、海淀区人民法院吕海菲,构成渎职

十二月二日庭审时,秦尉的律师告知以上七条违法时,法院不作为依然枉判秦尉。

海淀区人民法院吕海菲本应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罪释放秦尉,但依然冤判秦尉,涉嫌严重渎职,损害了被告人秦尉的合法权益。

被控告人:

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 警察:张红志010-88872040,
副所长:王剑010-88872040,
警长:杨金龙 010-82588900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副局长:王身宇,010-82588036 010-82519045 010-82519110
预审:刘佳音 010-82587500、010-82587485
3、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孔涵 010-59554943
4、北京市海淀法院:吕海菲 010-6269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