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秀教师再遭庭审

更新: 2017年03月26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已被非法关押近一年的原北京海淀区优秀数学教师、法轮功学员李兰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再次被房山法院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董杰,公诉人张君。李兰强本人及两位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和公安机关的失实举证等,均依法一一进行了强有力的质问和无罪辩护!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最后被质问的理屈词穷、哑口无言,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及在场法警等多半时间均在静静细听。

李兰强在自我辩护中严正指出:法轮功教人真、善、忍,是弘扬普世价值,只有宣扬假、恶、暴的才是邪教!公安部曾三次在报刊公布国家认定的邪教,哪一种和我有关系?指控我“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哪个法律、哪条法律被我破坏的不能实施了?

辩护律师文东海为李兰强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他说自己的当事人李兰强是无罪的:

其一,“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是由法律规定的。目前没有任何一条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点明法轮功是邪教。即便是《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同样没有点明法轮功是邪教。而公安部通告、人民日报、领导讲话等均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公诉人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讲话和有关《通知》作为今天庭审的法律依据,是很搞笑的。

其二,现用的针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两高”《司法解释》明显是违宪违法的。它与《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尊重、保障人权原则是相悖的,它也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三,公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犯罪要素严重缺失。主体,“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只有负责法律实施的主体才具有这种能力。一个普通公民只谈得上违法,没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所以,本案的犯罪主体是不适合的。事实上,我们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典型的“破坏法律实施”,因为,看不出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普世价值的范畴,无法否定求真求善是人类的共性。求忍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维护家庭的稳定。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很多法轮功信仰者多次遭受迫害,但我们找不到一例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和具体施害者的案例。客体,本案根本找不到究竟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主观方面,我的当事人李兰强绝对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破坏行为、没有受害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文东海律师认为政权不应该干涉信仰。并引述一段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唯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辨;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

文东海律师说,相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看一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到时候在座的各位法官和检察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最后,我希望各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公诉人)拿出自己的良知,遵从内心的判断,做出准确的裁决。

辩护律师刘连贺也为李兰强做了无罪辩护的补充意见,他表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对我的当事人李兰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为公诉人不能说清所提供的证据——从李兰强住处扣押的含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小册子、光盘、优盘等,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什么关系?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这些所谓证据不能证实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

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文东海律师向主审法官提出: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李兰强在开庭结束、被带出法庭后,遭到负责押送的法警用电棍电击、晕倒在地上摔破了头,请法庭验证。董杰表示此事与本案无关,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文律师强调“法官要保障李兰强的人身安全”,董杰表示答应。

庭审从上午近十点开始,开庭持续八十多分钟,董杰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李兰强女儿、妹妹、前妻及亲朋好友十几人参加旁听。

听完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庭辩护和李兰强义正词严的自我辩护后,李兰强的家人深受感动和启发。李兰强的女儿说:“没有道理的暗箱操作来迫害好人,就像迫害岳飞那样!可是,岳飞的像就挂在法院的墙上,这不是很讽刺吗?!”李兰强的妹妹也说:“感谢两位律师的辩护。”

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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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9366877
院长邵明艳
副院长:王军武、佟淑、廖春迎、高贺亮
审判委员会委员:方希存、沈波、宋平、张仲健、白月涛、赵洪波、陈秀清、蒲延红、韩朝利、陈军、李少兰、晋永锁、何秀芬、李金茹、高玉楼 、邢金梅
法官董杰010-80381488
法官杨某010-80381010
陪审员:梁志艳、于腊梅
河北镇法庭:010-60379134
长沟法庭:010-613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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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法庭:010-69323163地址:北京市企业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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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张君010-59558057(兰强案负责人)
检察官艾阳010-59558057
公诉科:张洪波13845290929
公诉人董莹
检察长孙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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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组长孙忠
反贪局局长张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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