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蓉当庭自辩:受审的应是江泽民!

更新: 2017年03月13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七号早上八点半左右,宝鸡市渭滨区法院非法对法轮功学员杨蓉开庭。

一大早,得到消息的法轮功学员,就陆续来到了法庭门外,当天来到法庭的法轮功学员很多,要求旁听的法轮功学员也很多。为了限制和阻止法轮功学员旁听,法院设置了很多限制。但是,由于法轮功学员正念很足,不少人冲破了阻挠,进了法庭。

开庭后,公诉人周丽萍不顾事实,罔顾法律,依刑法三百条,要求给法轮功学员杨蓉定罪。

杨蓉在法庭上做了自辩,她讲了自己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说明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完全是为了救人,并且不顾自己处在被构陷迫害的法庭上,仍然真诚的向法官和公诉人等参与迫害者劝善。

她说:“站在这个法庭上受审的应该不是我!应是江泽民!”法官问:“你是不是无罪?”她说:“我是无罪,应该释放。”

家属聘请的北京律师从五个方面,详尽的阐述和驳斥了公诉人不顾事实,罔顾法律,错用刑法三百条来构陷杨蓉,已经涉嫌违反《宪法》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律师指出:“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

律师并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讲:“本案实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杨蓉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律师并从主观、客观、证据、关联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新法适用,道德良知与法律之关系等五个方面详尽的阐述和驳斥了公诉人的构陷实属非法,已构成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律师几次提出“应当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法官最后还是宣布休庭,未作出最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