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贺青被非法判刑三年

更新: 2017年02月28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贺青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法庭被第二次非法开庭。现在得知,贺青被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廊坊市小廊坊派出所警察绑架了在外讲真相、粘贴真相不干胶的贺青,当天这些警察就到贺青的住所非法抄家,抄走了贺青家中的法轮大法书籍一套、师尊法像两尊、电脑两台、打印机一台等。

之后警察将贺青劫持到廊坊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四天期间检查身体,因身体不适,便被取保候审,给一年的身体恢复期,一年后继续审理此案。

从此,一年来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国保大队,小廊坊派出所、精神文明办等经常传讯,上门巡查,打电话骚扰,并且家门口还有便衣经常蹲坑。尤其整一年后,更是骚扰不断。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贺青在家中被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十多名警察强行劫持到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法庭非法开庭。

贺青在法庭上说: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贺青没有请律师,并且当庭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因法庭无法判定犯罪事实,决定休庭。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贺青又一次在家中被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十多名警察强行劫持到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法庭非法二次开庭。

现在得知,贺青在法庭不到两分钟的时间,主审官就枉法宣判贺青三年冤狱,法庭没有给贺青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时间。

贺青不承认有罪,也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他们说:“你可以有十五天的上诉期,不服就上诉。”贺青说:我不承认,也不相信你们的法律,并且不上诉。

法院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冤判是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违反了法治精神,违反了普世原则,违背了天理。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直译为《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

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贺青却因坚持法轮大法修炼,曾被非法关押洗脑四个月,非法拘禁四次,被当地警察多次骚扰。这次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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