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会|律师修炼真善忍 办案中体悟云开日出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尊敬的师父好!
同修们好!

我从事的职业是律师。

中国大陆可以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打官司的人分两种,一种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种叫法律工作者,考取的是二零零零年中国司法部最后一次的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在法律服务所工作,老百姓和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对他们也称呼为律师。我考取的就是法律工作者资格证。

自修炼法轮大法以来,我以大法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单位,不用单位电话去拨打私人电话,不私自接案、私自收取代理费,不收取当事人除代理费和交通费以外的费用,不主张当事人给法官请客送礼。当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后,无论这个案子多难,当事人多难缠,我都会尽心尽力将它做到最好。也就是这样,我代理的案件总是刚开始看起来非常棘手,到最后却是峰回路转,一路畅通。当事人在败诉之后,对我的态度不是抱怨,而是理解,更多的是对中共邪党这个政权的失望。

我在办理案件中得心应手的运用我的专业知识维护老百姓的权益,法轮大法的法理使我时时刻刻都要求自己以“真善忍”作为做人、办案的准则,是法轮大法的法理使我时刻按照神传文化的理念指导着我的一言一行,是我内心深处那坚不可摧的一念——法轮大法好,使我一次次看到云开日出的圣景,使我亲身亲眼见证了“法轮大法好真念万劫即变”[1]的殊胜和神圣。这十四年中这样的圣景真是数不胜数,一言难尽。以下列举几个事例。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有一个农民工找到我,说一年前他在某单位打工,发生工伤,单位负责医院治疗之后,因花费十多万医药费,不仅拒绝继续支付后期医疗费用,还将其从单位的住处赶走,希望我能帮他打这官司,无论花多少钱他都愿意。我当时以风险代理收取代理费,前期只交交通费一千,等官司打赢时按照帮他追偿回来的金额收取百分三十的代理费。这个民工竟然完全同意,还跟我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后来想想,我帮其追偿的是医药费,抽取百分之三十有点多,就主动找其重新签订合同,只收取百分之十五。如果不修大法,我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接下来,这个案子的有关证据这个民工一样也提供不了,没有证据这个官司就无法打。为了找到这位民工和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我天天出门取证,找能找的部门,找了整整一个月,终于找到了该民工和这个单位有劳务关系的证据。期间出现的矛盾,我不知如何应对或内心忐忑无底时,就将自己当时真实的心境写到随身带的一个笔记本上,写完后,按照大法的法理让自己放下每一次显露出的不同的执着心——急躁心、求结果的心、怕心;让自己努力的按照师父讲的“静而不思”[2]、“做而不求”[2]的法理来做。而且就在我接这个案子的时候是工伤发生的第十二个月,就这个月是该案诉讼时效的最后一个月,我既要确认劳务关系,又要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上来不及,错过时效,这个案子就是败诉。

如果是修炼大法以前,碰到这样棘手的案件,我会夜不能寐、食不知味,会担心,怕错过时效,怕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会找我的麻烦,怕万一办砸了那后果如何妥善解决,现在的人可都不好惹。总之,修大法以前,每办一起案件,都是在忐忑不安中度过,心很累,身体也疲惫。

修大法之后,我听师父的话,凡事替对方考虑,把当事人的事当成我自己的事尽心尽力的去办,不管后果如何,如果真办砸了,是我的责任,那么我就去坦然的承担,而不是逃避。接到案件后只是全力的去办,如何搜集证据,案件如何启动,是调解对当事人好,还是直接诉讼上法院判比较好。就如同这件案子,从法律上可以走认定工伤这条路,但是认定工伤需要用人单位配合,本案中用人单位都不承认该民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更别说认定工伤,故认定工伤难度太大。当时我找了省劳动仲裁委、市劳动仲裁委,最后确定本案的管辖机关是市仲裁委,首先我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注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在此申请书中的这一仲裁请求,将认定工伤的时效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续上了。

该民工既无工资条,也无工作证、出门证,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确认他受伤时在用人单位打工。我找到了该民工受伤后入住的三家医院,医院主治大夫和财务室工作人员都非常配合我的工作。我在前两家医院,调到病例,从财务室查看了当时该民工住院时的缴费凭证,用人单位都是支付现金,没有一张支票。到第三家医院,费用单据显示的均是现金,我真的有些失望,觉得这件案子真是没得办了。正当我在医院财务室坐着,心中充满了无望和失落时,正在查账的财务会计在众多票据中找到一张支票,是两千元的支票。十几万元的医药费,用人单位只用了这一张两千元的支票,就是这张支票的出现使案件得到转机。在劳动仲裁委的配合下,我们依法确认了劳动关系。進而开始认定工伤,如果单纯的走工伤,该民工能够得到的补偿最多两万多,后来我们撤诉,与对方单位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我长达一年的奔波中,多次找对方单位领导调解此案,用对方单位经理的话说:不是你这么敬业,我真不愿意给他再支付任何费用。后来该民工得到六万多元的赔偿金。

而在处理此案的整个一年中,是法轮大法的法理一直指导着我用心的为当事人考虑,为对方单位设身处地的考虑,也使我在“做而不求”中心态平稳的做完了整个案子,那种心态是一种平静,是一种祥和,很舒服。

经过此案,我顺利劝该民工及其六位朋友退出了中共邪党组织。

二零零九年,我在信访局值班室接待了三位上访的老人,耐心的给他们从法律上针对他们的问题作了解答。其中一位老年妇女要求我给她写一份诉状,根据她的情况,我让她到我的办公室,将她所有的相关证据汇总,为她写了一份诉状,但是这件案件长达三十六年,又是一起医疗事故,对老人的身体和家庭以及这三十六年的生活都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这个案件我没有把握能够办好,就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之后,建议她申请法律援助,让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她起诉。半年后,她来到我的办公室,告诉我一审审完了,只判对方给她支付五千元赔偿金,她不服,正在上诉。她每次经过我们所的时候,都要在门口往里看一看,看看我在不在,我在,就進来和我说说话,直到我离开这个所。而我每次都要告诉她,无论什么时候,一定要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她总是点头。

还有一位老山前线的退伍军人,儿子在我市上学,和同学打架时,差一点被同学打死,送到医院抢救室休克十几分钟,医生估计无法救活,后来万幸捡回一条命。打人的同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到法院。我当时作为民事赔偿的代理人出庭。被告人的家人买通了法官,此案法官连调解都不愿意,被告的家人一个“没钱”就将儿子差点把人打死的罪责一言带过。更为荒唐的是,被告的家人给被告开了一张有精神病的证明,逃脱了被监禁的刑罚,判的是缓刑,也就是说,被告打完人之后,自始至终都没有被刑拘过。这使那位曾经上老山前线为共产邪党卖命、现在还是党员的受害人的父亲非常寒心,在我讲明真相之后,这位父亲和他的另一个儿子爽快的答应三退,还带走了一本《转法轮》

一位珠江的小伙子打算在我地和朋友做生意,却被旅店老板听见了他和朋友的谈话,晚上强行向其诈取钱财,无果之后,将该小伙子暴打一顿。小伙子打“一一零”报警,警察迟迟不来,等第二天到旅店时,警察将老板和小伙子都带到派出所,却对打人的老板以礼相待,把小伙子当犯人对待,恐吓、威胁,还强行扣走小伙子的身份证。小伙子跑出派出所,来到我们所里,正赶上我在办公室,要求我帮其要回身份证。我去派出所要身份证和要求打人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时,派出所所长却对我说,派出所缺少经费,这个老板应该给小伙子医药费五百,却给了派出所一千,问我派出所这钱要不要。在我还是要求打人老板承担责任时,这位派出所所长让另一位警察接待我,直接告诉我,这个案子就是拖,看珠江的小伙子还要不要这个钱。我告诉了小伙子案件的整个发展过程,而后,我问小伙子是否知道法轮功?小伙子说,他知道。有一年他去北京,就是一位炼法轮功的阿姨帮的他。他知道“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没想到这次又是法轮功学员帮了他,他要我帮他找一本老版的《转法轮》,他要带回家,并同意三退。我将自己仅有的一本送给他。离开我地之后,这位小伙子还时常和我联系,直到我的手机号码更换,他无法联系到我。

一位西安的老太太,七十多岁,来我地要我帮其代理打官司,要他的“小儿子”赡养她。由于老人年龄大了,且无收入,我帮其在我地司法局办理法律援助,无偿为其代理诉讼。在调查的过程中,我查到,老太太告诉我,她在文革时被丈夫举报为反革命被拘押,当时三个儿子,小儿子尚小。丈夫举报她之后,单方离婚,并娶了新妻,将后妻的儿子以小儿子的户籍落入本地,至今后妻的儿子用的还是她小儿子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而小儿子因被送入老家农村,无人照管,过早离世,为此,老太太怨恨至今,要求冒用自己小儿子姓名及个人信息的这个后妻儿子承担赡养费。可是在我找到此人时,此人不承认认识她,拒绝承担赡养她。老人因家在西安,在我地打这场官司一直需要住旅馆,开支太大,不久就回老家了。

第二年,老人又来我单位找我,说她带了三千元钱,要请我帮她打官司。从法律上讲,这个官司能打,可是对老人来讲,就不值得打。官司无论打成什么样,老人只是一腔怨恨,长达四十年的怨恨,我看到那怨恨越来越烈,如果我再帮其打这场官司,这怨恨就难以消下去,反而会使老人在更浓烈的怨恨中伤害自己。那怨恨根本不是这场官司能解决的,除非她放弃告对方,否则,这怨恨会毁了她。我不能代理这个案件,我告诉她,她可以找别人办理,但是我不会代理她的案件。她过了几天来我所里,告诉我她要回家,她不打官司了,也不找别人了,也不找前夫现在冒用自己小儿子个人信息的小伙子承担赡养义务了。她说,我上次没有钱,你都帮我办,这次我是带着钱给你,你不办,肯定是不能办,所以我放弃。我告诉她法轮功真相,她说九九年之前,她也炼过,看过书。我告诉她,回去再看看,放下怨恨,和现在的女儿好好过。我一直送她到火车站,她坐着火车走了。

自得法之后,我代理的每一起案件,我都要告诉当事人法轮功真相,很多当事人在听了法轮功真相之后,对我是一种毫无芥蒂的信任,我看到生命听到真相之后的善良、平和和感激。每次当事人都能爽快的三退,我也在给当事人讲清真相、劝其三退和办理案件中快乐、充实的度过了这十几年的分分秒秒,我切身感受到“法轮大法好”的殊胜和美好无以言表。

谢谢师父!
谢谢同修!

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 四》〈对联〉
[2]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道中〉

明慧网第十四届中国大陆大法弟子修炼心得交流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19/明慧法会--律师修炼真善忍-办案中体悟云开日出-356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