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残忍折磨 河北张家口市张凤花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五十八岁的家庭妇女张凤花,修炼法轮功后,全身的病痛都好了,久违的幸福又回来了。在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张凤花长期被骚扰恐吓,被非法劳教,在高阳劳教所遭残忍折磨。二零一五年七月,张凤花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张凤花女士控告说,“谁能想到,这些血腥镇压和残酷迫害竟发生在仅仅是要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做更好的人身上,更不可思议的是竟发生在我们国家当下号称的‘和谐社会’,又发生在我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上。至今想起我被迫害的每一件每一桩事都还不寒而栗……而千千万万的大法弟子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残忍迫害,又有多少因坚信大法不放弃修炼而失去生命的大法弟子啊?”

下面是张凤花女士在控告状中诉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喜得大法,修炼前全身都是病,最严重是肾炎、胆囊炎、腿疼、腰疼不能干活。医治多年没有丝毫效果,严重一次输青霉素过敏,差点失去了生命。经积极抢救算是暂时保住了命,毒气还没完全排出,在身上出现了很多象大豆一样大的黑疙瘩,非常痛痒,肚子肿大,呼吸困难,全身疼痛,手、脚不听使唤,医生说:“你的五脏六腑、心、肝、肺、血液、气管,都是这黑疙瘩,是毒气,再痛痒也不能抓,抓了就完,更不能常输解毒药,因有毒素,只能吃一点解毒药,缓解一下,没法治。”我每天生活在非常痛苦的煎熬中,看不到一点希望,就产生了死的念头,但想起孩子又小,无人照顾,就苦熬着。

就在我感到绝望时,偶然的机会我遇到了法轮功。我每天认真学法,用心炼功,严格按照“真、善、忍”大法标准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做事先为别人着想。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奇迹发生了,我全身的病都好了,我真正体会到了健康的快乐。久违的幸福又回来了。从此我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每天生活的很快乐充实。

说句公道话遭关押迫害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这么好的功法却遭到了中共当时头头江泽民的妒嫉,他以权代法,一意孤行,动用了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发起了对法轮功铺天盖地的、全面的、残酷的血腥镇压,镇压的一切借口全是谎言,完全与事实相背离。面对这样大的冤枉,作为在法轮功中重获新生的我怎么能坐视不管呢?于是我决心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我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想去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刚到张家口沙城就被警察拦住,强行搜走了身上所有的钱(记不清多少了),后被非法关押在沙城看守所,整整一天,到了晚上,又被崇礼县派出所的警察张贵锁等人劫持到崇礼县招待所非法审讯到天亮,劫持回崇礼县的路上,我被强行戴上手铐象犯人一样的被辱骂。

次日,我又被转移到崇礼县高家营乡政府非法审讯了一天,强迫我写不炼法轮功、不去北京上访的保证,我拒绝,我不能昧着良心写,乡干部说不写没法向上交待,就这样僵持到晚上,见我还是不写,最后乡里他们自己伪造了一份保证。乡干部还逼迫我看诽谤我师父和大法的电视,直到深夜才放了我。

从此,乡里和村大队就派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视,骚扰我,出门还得乡里批准,非法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乡政府和村干部多次让我到村委会看诽谤我师父的书。难道我们就没有信仰自由的法律吗?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连主持公道的领导都没有了吗?我不解,我真的不相信我们的国家会用法律制裁好人。我决心再次去北京上访,告诉这些人们法轮功是好的,是被冤枉的,叫全世界人都知道法轮大法好。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我又去了北京证实大法,在天安门广场打开了法轮大法好的横幅。被北京警察绑架到北京驻京办关了一夜,第二天被崇礼县公安局局长石进军和警察陈建军等人给我强行戴上手铐绑架到崇礼县公安局,非法搜身,非法审讯一夜,不让我睡觉,天亮又被劫持到崇礼县看守所迫害,每天被非法审讯,被逼迫写不炼功保证,我不写,警察就半夜闯入我家,非法抄家把我的大法书全部抄走,翻箱倒柜,把家翻个底朝天,还恐吓我的女儿们。当时小女儿才六岁,吓的女儿直哭,之后不断闯入我家进行威胁,让只有六岁的女儿到看守所转化我,女儿哭着逼迫我写不炼功的保证。

看着哆嗦成一团的女儿,我的心都碎了,我问这些穿着警服的人们,我为了活命炼炼功就不行吗?难道我做好人也错了吗?从此我的两个女儿再不敢自己在家,每天都得找人作伴。迫害给两个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崇礼县看守所非法关押我两个月,我不写保证,公安局张贵锁便上报市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被象重刑犯似的铐押到河北高阳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在劳教所遭非人折磨

到劳教所当晚,警察们把我带到会议室大厅,让我站立,叫来两个女犯人,粗暴的扒光我的衣服,连内裤都不留。很多警察都在看着,这样的羞辱我哪能料及,我傻了,哭了,任凭委屈的眼泪流淌。我不敢抬头,心里的委屈痛苦谁能知道:“人民警察”啊,你们没有父母姐妹吗?你们的人性哪去了?我的承受到了极限,恨不得有个地缝钻进去。

劳教期间,我受到各种侮辱和非人的折磨,长时间体罚、每天逼迫超强度劳动,还经常遭到犯人的打骂。企图通过虐待,殴打,强行洗脑转化我。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犯人就会减刑一年。所以犯人们极尽其残忍、恶毒、卑鄙的手段折磨法轮功学员。对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狱警就开始把法轮功学员分批关小号,电棍电,冻刑、灌食等酷刑迫害,逼迫写“四书”,参与的狱警无论男女,个个恶毒至极,为了升官发财,他们泯灭人性的折磨大法弟子,逼迫大法弟子转化。

其中有一次,大半夜将我叫起来,给我戴上手铐,把我拖到劳教所院门外的一间大房里,扔到冰冷的水泥地上,把我手上的手铐和地上焊好了的钢筋辊铐在一起,一个胳膊铐着一个钢筋辊,一下两个胳膊都抻直了,头朝地撑着,撅着喘不上气、几乎窒息。狱警在旁边喝酒、吃肉,吃饱喝足就来折磨我,用硬梆梆的皮鞋底踢我的腰,踩我的腿,还用污秽下流的话辱骂我。钻心的疼和精神的折磨使我承受到了极限,恶毒的狱警们还在我脚底下放一块方形的、好象毯子一样的东西,后来得知,是与地隔绝电流的,怕水泥地吸收了电流,电击我时,让电流都在我身上,真是残忍至极啊。随后,一个狱警拿电棍在我身上疯狂的电击。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随着电流烧及皮肤的嗞嗞作响,我的身体不断的猛烈抽动,每一次抽动都是撕心裂肺的疼痛,我的皮肤烫焦了,肉好象都熟了,上面全是大黑泡,手铐嵌进了肉里,双手变成了青紫色,疼痛难忍,渐渐的我失去了知觉,任恶警丧失人性的折磨。我不知被电击了几个小时,也不知在哪里,仅有微弱的一点思维只想快点死去,但是,冥冥中有一个信念支撑着我:我不能死,我要活下去,炼功人不能自杀,我不能给大法抹黑、更不能让师父对我失望,我一定要活下去。

这样惨无人道的酷刑迫害成了家常便饭,我痛苦到了极点,一分一秒都承受不住了,我渐渐的失去了正念,违心的屈从于这些酷刑折磨我的狱警,含泪写下了所谓“四书”,那时我痛彻心肺,放声痛哭,泪流干了,心还在淌血啊!

持续的骚扰、恐吓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我从劳教所伤痕累累的回到家,还没有睡一个安稳觉,就又被高家营镇派出所的警察和高家营村委会人无理监视,上门骚扰。

二零零三年的一天,崇礼县西湾子镇派出所的警察张贵锁、陈建军、马利平等人突然闯入我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象劫匪一样的乱翻,抢走我的大法书《转法轮》。张贵锁、陈建军恶狠狠的说:只有说出给你书的人,就把书还给你。我知道这是骗局,他们还想迫害别的大法弟子。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我在路上走着,突然被公安局长庞生和几名警察围住,强行把我绑架到派出所,非法审问:干啥去,是不是出去发传单了?非法关押了我一天一夜。第二天派出所警察杨文亮、魏建贵等人又非法抄我家,抄走了我的大法书。公安局局长石进军辱骂道:你等着,一会儿就把你送到“好地方”去,一会儿又恶狠狠的说:”我快把你张凤花送到火化场化了算了”。由派出所警察啜江和便衣警察连拉带拽又强行把我抬上警车,送到张家口十三里看守所进行关押迫害,一个月后公安局的张贵锁、陈建军向我家人勒索三千元钱才把我放回。

二零零八年奥运会期间,公安局的张贵锁、派出所的啜江、还有崇礼县西湾子镇的人带领很多便衣又非法闯入我家,强行逼迫我写不炼功的保证,还逼迫要一万元现金做保证金。还不罢休,第二天也就是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派出所的啜江、郭荣又闯入我家,又强行绑架我到崇礼县石嘴子林中洗脑班非法关押四十五天。在这期间,吃喝拉撒住都有人看着,没有一点人身自由。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我在街上给人们发了一本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台历,被派出所的警察郑建国看见,非法殴打、扇耳光,导致我脸部被打肿、嘴角被打出血,打完后扬长而去。这就是当今的人民警察。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奥组委人员来崇礼县考察期间,西湾子镇社区派人非法上门骚扰、警车停在我家门前跟踪、监视、手机被监听、定位,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多年来就是因为我炼了法轮功,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无法无天、指使其爪牙对我进行无休止的残酷迫害,使我没过过一天安宁的日子。这些年来,我及我的家人经常受到无端的骚扰、监视和经济勒索,这给我的家庭带来极端的恐怖和不安,给我们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给整个家族都增加了很大的痛苦。亲朋好友也受到株连、歧视。

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江泽民构成以下犯罪: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根据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和《禁止酷刑公约》,江泽民已构成灭绝种族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

2、违犯《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违犯宪法第四十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控公民电话、手机、信件。

3、违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