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葫芦僧”又办糊涂案

更新: 2017年04月07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小说《红楼梦》里有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故事,说的是刚刚到任应天府的地方官贾雨村,就遇到了地方恶霸殴伤人命案,案情也非常明了,但贾雨村不敢得罪有权势的富贵大乡绅,为保全官爵,他听信手下捕快之言,徇私枉法,乱断冤案。因捕快是原葫芦庙小沙弥,贾雨村在葫芦庙也有一段经历,所以叫葫芦僧,所判的葫芦案,实际是冤案,是糊涂案。

如今这小说里枉法办案的故事,在大陆却成了活生生的现实,数不胜数,并且正在上演着,如在山东临沂,今年八月份就接连上演了两例。

今年八月十二日,临沂兰山区法院对传播真相的法轮功学员赵传文、周光明(二人是蒙阴县公民)进行非法庭审,庭审前期,操控非法庭审的临沂610特务组织非常担心二人的家属会带来更多的证据和旁听人员,便密令蒙阴县国保警察强行绑架刑拘了征签救亲人的刘凤厚(赵传文的妻子)、周玲玲(周光明的女儿),然后一改再改庭审日期和地点,想刁难远道而来的律师,并欲下手绑架赵传文的弟媳,最后将庭审地点改在了河东区郊区一个商场酒店附近的狭小地方,法院只允许四人参加旁听。两位辩护律师为赵传文、周光明作了无罪辩护。

非法庭审开始后,公诉人机械的念了一遍所谓的法律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并非法指控二名法轮功学员触犯刑法三百条。律师立即指出:“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法律效力。至今为止,中国的所有法律从来都没有将法轮功认定为×教,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教中,没有法轮功。所以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包括传播法轮功的言行也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条即“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适用本案,与本案无关。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公诉人接着说有五个人证明赵、周二人在集市上发真相资料,律师要求法庭传证人到法庭作证,但始终未见五个人的面,律师认为证人不来作证,说明所谓的办案人有捏造伪证的嫌疑,是陷害当事人行为。

公诉人又拿出大约十几份真相资料作为证据构陷,律师要求当场读读真相资料中的内容,公诉人不读,律师说真相资料反映的是信仰者信仰的美好理念和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传播给百姓,对百姓只有益处,没有危害。当事人传播真相是他们的自由,在表达他们的正义良知,是合法的举动。律师请公诉人指出二人破坏了哪条法律?有什么具体社会危害?公诉人答不上来。

公诉人还把二人曾经被非法劳教(周曾被非法劳教二年)、判刑(赵曾被非法判刑十三年)作为“前科”来进一步加害,律师认为当事人曾被非法劳教、判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初期公检法被谎言迷惑的情况下,违犯宪法所制造的冤假错案,这些历史冤案有待纠正平反,冤案不能作为“前科”,如果把冤案也当作“前科”证据,实际是加重迫害、再次迫害当事人,再次制造冤案,要负历史责任的。并郑重陈述:信仰自由,天赋人权,政教分离,普世理念。一个正常的国家政府是不会干涉国民关于精神、心理方面的正信自由的。中国既然成为签署联合国关于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就应该信守践行自己的义务承诺,这样才能受到世界人民的尊重,才能融入到国际社会大家庭。

整个庭审过程,律师从法律、人性和时局做了全面的无罪辩护,公诉人和审判长(曹某)没有过多的言语,只是例行程序。两名法轮功学员为自己做了无罪自辩。最后审判长问律师和二名法轮功学员对量刑怎么看,律师当即要求当庭无罪释放,二名法轮功学员也要求无罪释放。审判长说自己说了不算,回去合议后再定。

一个星期左右,法庭合议的结果是赵传文被枉判二年,周光明被枉判一年半。就这样,在没有原告受害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也没有听到陪审员的意见、并且在律师无罪辩胜的情况下,临沂兰山区公检法这些“葫芦僧”们,迫于610的淫威,接连又判断了两个糊涂冤案。

这不是该地区发生的一、两个案例,十七年来,该地区仅被非法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超过五百二十人次,其中数十人被连续多次劳教判刑,最高的非法刑期达十四年,五至十四年的重刑冤案超过五十件,至今大约仍有二十多人被非法囚禁在各地看守所、拘留所、洗脑班、监狱中受难。被直接迫害致死的二十多人,因迫害造成的旧病复发、恐怖惊吓而去世的更多。被抢劫的财物数百万元计,遭到酷刑洗脑摧残的上千人次。

无理迫害不但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极大伤痛,也给整个社会蒙上了一层恐怖阴影,还将那些被胁迫枉法犯罪的公检法人员推向了被天理淘汰的危险境地,所以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司人员,如果不尽快悔罪改过,下场将是可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