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出所上门核实诉江状所想到的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最近我地出现派出所警察上门或电话约谈大法弟子诉江一事,有的态度温和有的蛮横,甚至出现恐吓、绑架、拘留或签字等情况。针对此事,明慧网上早有交流。个人认为,正念面对警察,慈悲的给他们讲真相、救度他们,过程中,法理清晰、信师信法是根本保障。

另外,在常人法律方面,我们也应该有所了解,以避免被动配合警察签了一些字或造成一些损失。鉴于此,我摘录了一些法规,希望能对大家有提醒或启悟,不足之处期盼斧正。

一、公安部方面

公安部印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1.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2.属于违法干涉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3.违法干涉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此规定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所以说,遇有警察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时,我们应要求将此事记录在案,可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法院方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颁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其中第一条就要求: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

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此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

三、检察院方面

与公安部、法院下发新规定同步,最高检察院近期把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届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重新下发给各级检察院,并要求切实贯彻执行。

在《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条: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另外第三条里又明确细分了7小条,其中

第1小条: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第3小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第4小条: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6小条: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简而言之,核查案件的人员应该是检察院或法院部门人员,而且与办理此案无关的任何人(包括法院、检察院领导及政府机关领导)都不得过问、参与或干涉,否则都属违法行为,我们都有举报和控告他们的权利。而派出所警察对诉江状的核查、传唤、约谈、阻挠等,那更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