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林美芳和张水莲被鼓楼区检察院非法批捕,王珠妹之后被非法监视居住。
接着,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非法阻止律师会见林美芳,其辖下东街派出所非法拒收律师对林美芳公安阶段的辩护词,并在案件因证据不足两次被退查,无任何新证据可补充的情况下,拒不撤案,执意构陷林美芳、张水莲和王珠妹。
非法取保候审一年后非法批捕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后,张水莲、林美芳和王珠妹先后被福州市国保绑架,非法关押三十多天后,被非法取保候审一年,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回到家中。当时鼓楼公安分局第一次非法将她们三人向鼓楼区检察院报捕,被鼓楼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一年以后,二零一五年三月底,鼓楼公安分局以完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非法报捕。这次林美芳和张水莲被非法批捕,王珠妹被非法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国保经过了一年多的所谓侦查也没有获得任何所谓证据,却坚持要非法逮捕她们。有所不同的是,二零一四年的经办是国保警察周迅、林峰,而二零一五年却换成了鼓楼公安分局东街派出所的王琦斌与黄见璋——国保警察躲到了背后。
据悉,鼓楼区检察院非法批捕林美芳和张水莲是迫于福州市“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的压力。
非法阻止律师会见林美芳
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林美芳的律师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林美芳。二看以鼓楼分局在送达看守所的林美芳被非法逮捕的《逮捕证》上违法加注的“律师会见须经办案单位同意”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林美芳。
为了维护诉讼权利及林美芳的受辩护权利,律师先后向鼓楼分局及其上级机关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监督机关福州市检察院提出投诉;与林美芳的家属联名提起诉讼、单独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起诉的裁定和福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分别提出上诉和诉讼。
目前两个案件分别在福州市中级法院和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审理中,其中诉讼案件鼓楼区法院已经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六月十日,律师在看守所见到了林美芳。
拒收辩护词,非法剥夺林美芳受辩护的权利
六月十四日,在第一次退查阶段,律师将公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用特快专递邮寄给经办单位、鼓楼分局辖下东街派出所的所长。特快专递竟被该所违法拒收退回。
六月十七日,律师和林美芳的家属一同到鼓楼分局投诉,但被值班民警告知领导都在开会,督查都出去办事了。律师和家属从上午10点多等到中午12点过后,好不容易才等到了鼓楼分局督察队的3名警员给予接待。可是其间律师和家属的客观陈述频频遭到督察队警员打断和斥责。对于律师提出的“将被东街派出所违法拒收的邮件交由他们处理”的合理要求,督察队警员以“无权代替东街派出所收件”为由拒绝。鼓楼分局至今也未对律师和家属的投诉依法处理、答复。
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律师又到东街派出所交涉辩护事宜,质询邮件被拒收退回的原因,却又被分管的副所长告知“因派出所不具有法人资格,辩护意见需向鼓楼分局提出”而拒收。
证据不足两次被退查仍执意构陷
四月二十九日,福州鼓楼区公安分局将构陷林美芳、张水莲和王珠妹三人的案件非法移送至鼓楼区检察院。五月二十八日,案件第一次被退查,六月二十六日,鼓楼分局违法重报;七月二十日,第二次被退查,八月十九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可补充的情况下,鼓楼公安分局拒不撤案,相反,再次违法将案件报送到鼓楼区检察院。有消息称国保拒不撤案是担心撤案后会被控告。
七月上旬,律师向鼓楼区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对鼓楼分局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侵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要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查处。并建议鼓楼区检察院及时补救非法批捕林美芳和张水莲的明显过失行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释放林美芳和张水莲。
八月二十四日,律师再次对鼓楼区检察院重申了她的辩护意见,希望鼓楼区检察院能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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