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先生在控告状中诉述他修炼法轮功受益,与坚持修炼遭受迫害的事实:
我是一九九六年在四川大学读书时开始接触法轮功的。那时在我们学校操场就有一个免费的法轮功义务教功点,每天参加炼功的有四川大学的教授、老师、学生、及附近的很多居民。我是因为爱好气功走入法轮功的,虽然我不是为了个人的祛病健身,但是身边因为修炼法轮功后身体的各种疑难杂症得到康复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当时给我印象很深的就是一个大姐得了乳腺癌,到处去医院看病没治好,修炼法轮功后几个月后去医院拍片乳腺癌的症状完全消失。对于这一点,通过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就是那时公园、广场到处是法轮功学员,老年人比较多一些,很多人是因为有病才走进来的,在严寒的冬天经常能看见他(她)们在外面炼功,如果他身体不好的状况没有发生改变,你就是给他(她)钱让他(她)来炼功他(她)也受不了啊!这说明法轮功确实有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
我在修炼法轮功以前,为人比较自私,容易走极端,也沾染上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比如为帮同学出气,好勇斗狠。我修炼以后,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性格脾气有了很大的改观,变得温和而善良。经常主动去帮助同学做一些好事,路过看到地上有石土影响来往的车辆通行,我会自己用手一点一点的把它清理干净以后再走。看到身边有困难的朋友,也会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修炼法轮功身心升华后的改变一直伴随我,一九九八年发大水,那时我刚上班,虽然收入不高,本来想把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全部都捐了,最后领导怕影响我生活,只收了一部分。
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全面迫害诬陷法轮功后,最早我是在北京一家企业做部门经理。当时单位偶尔也会来外国人,而我的英语口语还可以,所以就一直充当单位的临时英语口语翻译,我们公司的总经理一见到我就亲切的叫我“王翻译”。我从最基层一直做到部门经理,因为我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时时刻刻做一个好人。所以我工作很出色,上层领导对我非常信任,给了我一项特权,我可以监督比我职位更高的管理人员,直接向上层经理汇报并有独立处置的权力。虽然当时在北京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已经开始,江泽民集团还搞有奖举报法轮功学员,但因为我平时工作中好的表现,时时事事都能想到别人,员工及领导都知道我是一个好人。我们单位有几百人,从上层领导到最基层员工,没有一个人去举报我,只是上层领导善意的提醒我要注意安全。
后来我又到了江苏省徐州市一家药品企业做销售管理经理。为了让更多不明真相的世人了解法轮功真相,我通过网络讲真相。二零零二年十月,我因为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群发告诉世人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首先被广东省网监处发现我上网的ip地址,然后告知徐州市公安局晓市派出所搜查我的暂住地,晓市派出所的警察先是非法审讯我,然后到我的暂住地抄家,非法抄走了我的电脑、法轮功书籍及其他真相资料。晓市派出所的警察把我非法关押几天后,将我转入到徐州市北山看守所非法关押,一进看守所,我遭到了看守所警察的殴打,并且身上的所有私人物品及钱财也被看守所警察非法搜刮一空,直到半年后我离开看守所也没有归还。在此期间我绝食抵制非法关押迫害,看守所警察先是给我上大镣(就是先把手上戴上手铐,然后把脚上也戴上镣铐,最后再把手铐铐在脚上,这样人的背始终是弓着的,每过一秒钟都是非常难熬的。在我绝食过程中我遭到了看守所警察力德怀指使其他犯人暴力的殴打及用手掐身体内侧的敏感部位,致使我上身被打得一片血肉模糊。他们还让我去睡最脏的地铺,不让正常大小便、洗澡。在看守所我还被强迫做奴工,为了赶生产任务手工串装饰灯,不完成任务就不许休息。半年 后,我被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以“破坏法律实施罪”诬判五年投入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在我被诬判时,我的朋友及在贵阳的父母也被当地派出所非法带到警局询问,同时我父母的单位也给我父母施加压力,让我朋友及父母承受着本来就不应承受的巨大压力。
在洪泽湖监狱入监队,洪泽湖监狱监狱长潘海丰让我们加工繁重的装饰产品及给我们吃国家严令禁止有毒的“陈化粮”,经常是凌晨3点起床,一直干到半夜十二点才准休息。洪泽湖监狱还把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成立了一个所谓的“教育中队”,这个中队的警察孙运、汤锦超每天就是想着各种软硬办法从身心二方面施压企图改变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我因为坚决抵制这样的对法轮功学员信仰的迫害,又被送到监狱中的监狱---严管队。刚一进去就被好几个打手一阵暴打,一下就把我打倒在地。在这里我被折磨了一个多月,天天强制我坐小板凳(不能动的坐着,不能说话,有专人看管)、强制军训、限制大小便、在烈日下暴晒盘腿等。
我五年冤狱期满后,本来是我父亲及我弟弟来接我回家。洪泽湖监狱串通贵州省610欺骗我父亲我的出狱的时间,致使我提前被贵州省610安排的我们当地的贵阳市朝阳派出所熊方富等人勾结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头目林青直接把我劫持到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所谓的贵阳市法制教育学校)黑监狱继续迫害,一进洗脑班,就没有了人身自由,我被两个包夹二十四小时看管,我们所有的谈话都被非法监听,我被非法关押了一个多月才回到家。回家以后我们本地的居委会及派出所警察经常上门及电话骚扰我及家人,给我及父母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刚回家时朝阳派出所警察还到我家对我非法提取指纹及毛发等,二零一四年四月贵阳市朝阳派出所警察杨松和一个协警及二七路居委会主任及相关人员还想对我非法采血,被我拒绝了。
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我坐火车回我妻子的家,在过了安检上火车时,就被一个早就等着的警察叫去查包,他不仅查我的包,而且还查和我同行的亲属的行李,全车的人都看着我们,以为我们犯了什么事。他查完了所有的包,我看见他给他的上级在汇报情况,显然他们这是有备而来,是在贵州省610、国保的操纵下干的。警方人口查询系统不应将录入乘客的信仰法轮功信息及被非法判处刑罚信息与身份证的正常使用相连,违反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身份证法定记载的项目,违法记载公民个人信仰信息,并加以歧视的进行报警。铁路检票系统不应读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违反身份证法第十九条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铁路警察仅仅因身份证系统报警,便在未出示工作证件,未说明理由,未出示传唤手续及检查证件的情况下,对乘客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涉嫌非法搜查罪。
十六年来,江泽民威逼各级领导执行其邪恶指令,从省、市、区、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单位等,各级610与公安一次次找法轮功学员,骚扰、迫害法轮功学员。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众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祸首。作为中国最高检察院,肩负着维护宪法、匡扶正义、除邪灭乱的重任,现在也该到了把江泽民押上审判台的时候了。
本着维护社会道义与法律尊严的目的,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我控诉的事实调查核实,对犯罪者依法给予惩处!还法轮功清白,还我公道、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二零一五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二百一十九点七十二元。国家统计局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二零一四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五万七千三百四十六元,比上年增加四千九百六十七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十六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五年多对我本人的非法关押,给我及亲属的身心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要求赔偿给我及我家人造成的身体、经济与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元。
法轮功学员只想拥有健康的身体,高尚的信仰,做一个好人,江泽民公然侮辱、诽谤法轮功及法轮功创始人,触犯了《宪法》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以及绑架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依据国际法规定江泽民构成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江泽民倾全国的财力,物力,人力迫害法轮功修炼者,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遭受了无端痛苦、家破人亡,由江泽民一手挑起的这场对信仰真、善、忍无辜善良群体史无前例的迫害,应当到审判罪魁祸首的时候了,终止这场长达十六年的血腥迫害,真理正义必胜!
因此,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元凶江泽民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控告人江泽民依法惩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彻底清除江泽民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和影响;还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清白,立即全部释放所有非法被关、被拘、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