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潺,终年三十九岁,身高一米七八,生前曾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能力强,工作卓有成效,曾被单位派往加拿大。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被迫长期流离失所,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山东济宁市警察绑架,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致死。
王潺的母亲在控告书中说,“由于我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也被绑架到济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虽然同在一个看守所,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彼此都被关押在此。那几天,每天凌晨五、六点钟,我都能听到警察殴打人的声音,没想到那个被打的人就是我的儿子,也没想到……”
78岁的韩玉华女士,山东省济宁市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她说:“在修炼法轮功之前,我有心脏病,药不离身。一九九五年九月份在北京王潺(我儿子)家看了师父的讲法录像带,从此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数天的听法炼功,我就再也没用吃药,心脏不适的现象慢慢也就消失了。修炼后身心得到很大的变化,不但身体健康了,而且明白了如何在常人中做一个好人、更好人的道理。”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韩玉华女士陈述说她本人与儿子王潺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中共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对我的犯罪罪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济宁市中区公安局警察缪始燕等人突然无故把我从家中绑架到济宁市中区任城路派出所,并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抄家。在任城路派出所,警察把我铐在派出所门框铁栅上,被非法关押了一夜,审问我和谁联系,我不予配合。第二天把我送到了济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到八月二十八日又把我送到兖州市看守所非法拘留,直到九月二日才把我释放。
对王潺的犯罪罪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王潺和另外两位大法弟子在山东省梁山县汽车站被济宁市警察绑架到梁山县公安局,在梁山县公安局被背铐双手,拳打脚踢。
在济宁市看守所,王潺被非法单独关押,遭受到王玉峰、郭洪涛等人日夜轮番非法审讯和酷刑折磨,八月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往济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一)非法强行绑架并关押。
(二)在派出所把我铐在派出所门框铁栅上。
(三)在看守所期间每天被逼做劳役,做过小饰品,装过火柴盒,而且是超负荷劳动。
(四)对王潺进行拳打脚踢、不让睡觉、背铐、毒打等酷刑。
2.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近亲属(儿子王潺)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逝世的。
王潺,男,逝年三十九岁,是我的儿子。生前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业务能力强,工作卓有成效,曾被单位派往加拿大工作。二零零二年,因修炼法轮功在济宁市看守所被酷刑迫害致死。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王潺和另外两位大法弟子在山东省梁山县汽车站被济宁市警察绑架到梁山县公安局,在梁山县公安局被背铐双手,拳打脚踢。随后被济宁市警察分乘四辆警车押往济宁市看守所。
在济宁市看守所,王潺被非法单独关押,遭受到王玉峰、郭洪涛等人日夜轮番非法审讯和酷刑折磨,八月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往济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已知参与绑架和迫害死王潺的直接责任人员有:
王玉峰,女,山东金乡县人,一九六二年十月生,时任济宁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科科长,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调任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局长。积极追随江氏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是迫害死王潺的专案组组长。
杨中元,男,时任济宁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科副科长,迫害死王潺的专案组副组长。
郭洪涛,男,时任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反邪教科科长,从一九九九年开始追随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多次指使、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抄家、刑讯、送劳教所、洗脑班等,是绑架和迫害死王潺的直接执行者。
据目击者介绍,王潺遗体的后脑勺有大量血迹,疑是造成王潺死亡的致命伤。由于我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也被绑架到济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虽然同在一个看守所,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彼此都被关押在此。那几天,每天凌晨五、六点钟,我都能听到警察殴打人的声音,没想到那个被打的人就是我的儿子,也没想到这竟是我们母子天人永隔前在世间离得最近的几天,更没想到自己的儿子在自己的身边被活活打死,自己却一无所知。王潺被迫害死的当晚,我忽然听到看守所的监室大厅里有行人骚动的声音,后来我被释放后才知道,就是那晚王潺被迫害致生命垂危了。行凶者怕事情败露,从始至终没有告诉我一点消息,反而把我转移到兖州市看守所继续关押,甚至王潺的遗体被强行火化前,也没有通知我,让我见孩子最后一面,仍然将我非法关押着。
王潺被迫害致死后,济宁市610办公室和公安局派人找到我的另外两个儿子,威胁他们不许告诉我王潺被迫害死的情况,并且威胁他俩不许上告,否则,他俩的工作就可能失去。直到九月十六日,有知情人寄给我一封信,告诉了我王潺被迫害致死的情况,我才知道了儿子已经含冤离世。
3.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日,我被济宁市公安局警察非法关押在兖州看守所,不让炼功,每天被逼做劳役,做过小饰品,装过火柴盒,而且是超负荷劳动。
4.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潺在山东梁山县火车站被绑架后,我作为王潺的母亲也于八月二十三日被从家中无故绑架,并进行非法抄家,搞株连政策,恶意报复陷害。
在济宁市看守所和兖州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强制做奴工,肆意践踏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
5.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对我的非法拘禁:
二零零三年九月份,我在街上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绑架济宁市红星新村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一天一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济宁市公安局警察把我从家中绑架到任城路派出所非法拘禁一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我被送到了济宁市看守所,非法拘禁了七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我被送到兖州看守所又非法拘禁了四天。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份,我被人恶意诬陷举报,被济宁市中区东门派出所警察绑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五个小时后被释放。
对王潺的非法拘禁: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犯罪集团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王潺为了讲清法轮功于国于民有利无害的真相,给江泽民写了一封信,劝告江泽民不要迫害法轮功。
一九九九年末,在江泽民的亲自批示下,北京市警察局将王潺无理由关押三个月,在被非法关押期间,王潺负责的工作无人可替代,出于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王潺答应单位在狱中继续处理单位的工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潺在山东省梁山县汽车站被济宁市警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进济宁市看守所,直至被迫害致死。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济宁市公安局警察到我家抄家,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抢走了我的双卡录音机和炼功带。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济宁市中区公安局警察缪始燕到我家无故抄家。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日,我被济宁市公安局警察非法关押在兖州看守所,每天被逼做劳役,做过小饰品,装过火柴盒,而且是超负荷劳动。
9.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同伙还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