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递交诉江状的情况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我是在网站直接递交的诉江材料,并且确认接收,并返回查询密码。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地方和大家交流。

第一是这个网站所受理的案件范围由《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它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在法中悟到,一定要把江泽民对世人的毒害体现出来。这也是很主要的一个部分。所以我递交的材料中,在明慧网的《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之后,加了一个对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所导致的危害的特别解释。内容如下:

刑事控告状“第8宗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所造成危害的特别说明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江泽个人或者同伙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说明如下:

1.自从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在对法轮功进行非法迫害期间,滥用职权挪用各类经费,用于对法轮功的污蔑和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而且数额极其巨大。这属于“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自从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在对法轮功进行非法迫害期间,犯下了本刑事控告状所述的犯罪事实。但是这么大规模有组织的犯罪,不可能仅由《共同犯罪》部分(48至65条)中49条所列举出姓名的人完成。江泽民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去影响低于自己职务的官员,同时指使宣传机构(这是滥用职权的另一个体现)去歪曲、造谣、污蔑法轮功,使为数众多的官员,尤其是警察、政法等系统的官员,也主动或者在受迫状态下参与了犯罪,甚至于直接参与了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行为,对这些官员或者一线干警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且随着法轮功真相的逐步显露,这部分人的心理和身体将承受巨大的,无法言喻的压力。

3.自从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在对法轮功进行非法迫害期间,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利用职权影响甚至于控制宣传系统,大肆歪曲、造谣、污蔑法轮功,使全国的民众中为数很大的一部分人对法轮功产生了误解甚至是仇恨。而法轮功在国内外洪传的过程中,使修炼者身心得到的巨大受益是有目共睹的。无数人开始专心修炼法轮功的原因,就是因为在初步了解和尝试的过程中,自身的疾病甚至于绝症被治愈了。那么江泽民个人和同伙的这个行为,也为全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使无数本来可能通过学习法轮功而获得一个更好的身体的人失去了机会,甚至于失去了生命。

4.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方法,是以宇宙“真、善、忍”的最高特性来指导修炼。所以,法轮功对于修炼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真正修炼法轮功的学员在被迫害之前都家庭和睦的,所到之处都是公认的好人。也就是说法轮功对于社会的稳定,道德的回升是有积极作用的。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自从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对于法轮功的迫害过程中,采用的手段无一不是假、恶、斗的方式。由第2、3条所述原因,这也就使得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急剧恶化,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严重的、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给中国经济、社会、法制、道德等等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破坏。

5.综合上述1、2、3、4条所述,江泽民个人或者同伙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由江泽民个人和同伙向全国人民公开、如实地供述对法轮功歪曲、造谣、污蔑的全部事实,恢复法轮功名誉。在全国人民面前公开向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师父道歉,并且承担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连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