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彬说: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当任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发起疯狂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我个人和家庭都深受其害,我曾被非法拘留二次、被迫辞职。我母亲尤淑芹因修炼法轮功被绑架四次,其中非法拘留二次,非法劳动教养二次,每次都因身体被迫害得不行了才得以保外就医,母亲因此身体极度虚弱重病缠身,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含冤离世。我和我父亲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根据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等。因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下面是刘洪彬陈述的控告事实和理由:
我自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法理要求自己,身心受益,在工作单位表现出色,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的六一零办公室、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对我及我母亲和我家庭进行了如下迫害:
我原是岭东公安分局干警。一九九九年七月,政委张忠超命令我放弃信仰,交出佩枪。十月我和母亲依法进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绑架到驻京办事处,后被岭东公安分局白玉明、杜平押回双鸭山看守所,被非法拘留一个月。期间家人被勒索二千元所谓路费;看守所收六百元;公安机关勒索保证金三千元。我受到单位领导歧视,不给分派正常工作,看收发室,并多次要求我写所谓的揭批法轮功的材料,我因为不放弃信仰被迫辞职。
我母亲尤淑芹,一九四三年九月六日生人。修炼前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神经衰弱、失眠等多种疾病,修炼后痊愈。二零零零年五月,我母亲再次进京为法轮功鸣冤,被绑架关押在驻京办事处。由岭东矿保卫科李国臣、矿组织部赵明利两人进京接回关在公安处拘留所十五天。岭东荣工队扣压我父亲劳保工资一千九百元。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母亲第三次进京为法轮功鸣冤,被岭东公安分局张守仁接回关入看守所并劳动教养三年。岭东矿党委书记苏贵章扣去我父亲工资一千五百元,停发劳保工资。我大哥患精神病,要住院吃药。我父亲没办法就找他们要吃饭钱。他们叫我家每月交一百元,共交了三个月三百元。
母亲在佳木斯劳教所被关押了七个月,被强制洗脑折磨,身心被极度摧残。后因犯高血压病,买药一次就花了六百多元,法医鉴定费三百五十元,保外就医。临回家前劳教所又要了八十元卫生费。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日夜,我与家人都在睡觉,岭东中山派出所的干警陈建华、曹振庄、王彬等三人非法闯入家中,抄家,翻大法书和大法资料,猖狂已极,再一次把我们母子俩送进看守所。我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交了一百五十元的伙食费。
我母亲再次被劳教三年,因身体不合格而返回看守所,岭东公安局不让放人,她又在看守所被关押迫害了七十三天。我们一共被罚款勒索一万零四百八十余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一年间,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岭东矿保卫科和荣工队每逢所谓敏感日就到家中骚扰,给我们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一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状态。我母亲饱受牢狱之苦,多次犯高血压,一次比一次重,身体极度虚弱,多次住院治疗,但身体仍是每况愈下,最终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含冤离世。
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是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