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无神论者回避 庭审没开成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富裕县城南法院原定于五月六日上午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王爱民、匡维华、景桂香案。由于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和全体合议庭成员依法回避,此次非法庭审未能开成。

据悉,王爱民的家人聘请的两位北京律师于当日十点钟左右出现在审判庭,与法院人员交谈后,告诉旁听席的人们说:不开了。有家属问律师怎么不开了?律师说:法轮功学员是信神的。而公诉人和全体合议庭成员都是共产党员,自然是无神论者,他们不能正确理解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有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那么属于依法回避范畴。

这时,法院人员也到旁听席的围栏边,接过律师的话对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刚才律师提出的事宜,副院长做不了主,大院长又不在家,等领导回来商议商议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