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滞留派出所
2014年11月9日,李贵生律师来到龙泉驿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查询到案件由法官金学强承办,随即打电话到刑庭办公室找他,打算依法递交手续并阅卷。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询问了被告人是谁后,让他等候,一会儿回话说金学强不在。李律师问,书记员是否可以将案卷让他阅?随后被告知:不可以,因为案卷由金法官保管。
鉴于此,李律师将委托书和律师函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夏章红转交金学强,然后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李晓波。过程中,陪同李律师的一名法轮功学员被当地平安派出所非法劫持。李律师也被滞留在派出所盘问了一个小时才送往机场,离开成都。那位学员在被非法关押一天后回到家中。
金法官出尔反尔,玩起了“躲猫猫”
李律师等了20多天,也没有接到法官金学强通知他阅卷的电话。12月1日(周一),李律师在贵阳给金学强打电话,问收到他的手续没有?金学强说收到了。李律师问:我何时可以来阅卷?金学强说:周四来,他全天都在法院。
12月3日(周三)下午,李律师来到龙泉驿,电话联系金学强,说自己已到龙泉驿,明天可到法院阅卷。金却突然说要出差,叫律师不要来了。李律师告诉金,他几分钟就可到法院,可金学强坚持说他马上要走。李律师说:可以把卷宗交给合议庭别的法官或者书记员让他阅读,金学强还是说不行。李律师不解,问到:是你让我来的,怎么能这样?让辩护律师阅卷是你的职责,我大老远来两次了,都阅不了卷。金“法官”对他说,你再等我通知吧,撂下了电话。李律师几分钟内赶到法院,再打刑庭电话,接电话的女士一听说是李晓波的案子,就推托说金学强不在。
随后,李律师去龙泉驿看守所会见李晓波时,看守所竟非法抢夺李晓波写的辩护词,不让他交给律师。律师遂向检察院控告了看守所的非法行为。
律师控告:阻止阅卷违法
律师指出,刑诉法33条规定,法院受理案件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官让辩护人阅卷是其法定职责。他不明白金学强为何要故意违法,非法阻止辩护人阅卷?此后2个月内,两名律师又两次去龙泉驿区法院要求阅卷,但金“法官”依然以各种理由不见律师,非法阻止律师阅卷。
按照法律流程,任何起诉的案件,在移送法院后都应该被录入案管系统,在网上可以公开查阅。但李晓波的案子已移送法院三个月之久,法院都未纳入正常管理系统,并无理阻碍律师正常履行职责。
2015年1月23日,律师再一次向当地检察院控申科控告龙泉驿法院“阻止辩护律师查阅卷宗”、“侵犯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就金学强的出尔反尔,检察院却回复说:金某确实是出差,但他没有事先通知律师是他工作上的失误。
海外营救 千里之外的期盼
李晓波,现年五十九岁,曾任仁寿县副书记、蒲江县县长,后弃政从商,担任房产公司总经理。李晓波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他身上许多在官场 上形成的不良习气都去掉了,人变得和蔼了,烟戒了,身体也一下健康起来。在公司里他秉直公正,以身作则,总是以员工的利益为出发点,上下班除特殊情况从不让人接送,步行半小时到公司,在公司受到所有员工的尊敬。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李晓波和从加拿大回国探亲的儿子李喆利用周末休息日到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给村民送发法轮功真相传单,遭洪安派出所警察绑架。洪安派出所副所长付尤全态度恶劣,他逼李晓波父子跪下,李晓波不从,就将他推倒在地。警察还非法抄了李晓波的家,四台电脑和打印机被抄走,没有打任何收据。李喆随后被遣返回加拿大。
为营救父亲,李喆回到加拿大后立即就为他聘请了国内律师,一直在为营救父亲而奔波。2015年1月27日,李喆在渥太华国会山庄,和国会议员Wayne Marston及加拿大外交部的人员见面,再一次当面要求加拿大政府能帮助营救他父亲李晓波。外交部的人说他会立即同他在北京领事馆的同事联系,由他们给当地的法院及律师联系,询问他父亲的情况(目前还未回复)。
电话:
龙泉驿法院院长 杨德军
028-84875399办028-82275186宅13308239999手
法官金学强(目前案子的承办人)028-84875415, 028-84870327
龙泉驿区法院各庭室通讯录(区号:028)
办公室:84853176?28-84853175
财务室:84846165
档案室:84875351
研究室:84875933
监察室:84862049
刑 庭:84875415 84870327
民一庭:84855817 84877431
民二庭:84852550 15718058307
民三庭:84850593 84875301
行政庭:84875345
立案庭:84853045
诉管办:84875399
速裁室:84876393 15719428766
万龙工作室:15718058566
执行局:84875360 84858903
技术室:84875217
十陵庭:84601583 15719408928
洛带庭:18200320464 13402869729
经开庭:84812551
信访室:15718058567
审监庭:84859282
检察院承办人 曾长顺
84849016 13568903207手机(已核实)
洪安派出所:
刘江:13982299227 (案子在侦查阶段的经手人,已多次讲过真相,还是将案子提交到了检察院)
办公室:028-84898700 (已经核实是派出所,24小时值班)
所长:姚杰 18081961113
教导员:周礼康 18081961116
副所长:付尤全 18081961078
内勤:李永忠 18081962002
刑侦民警:刘江 18081962001 (另一个号码)
社区民警:龙贵生 18081962005
社区民警:曾成勇 18180813920
社区民警:赵勇 18081962003
社区民警:韩潜 18081962008
龙泉驿看守所(李晓波被关押处):
办公室:028-84882928
看守所办公楼:028-84882168
门卫:028-84882921
龙泉看守所驻所检察室?
举报电话:028-84866431
纪检监察:028-69928609
主任: 曹宇
检察员: 余育军
书记员:李世瑞
成都市黄瓦街派出所(居住所在地派出所):
办公室:028-86630345
李志勇:(上次出事他参与了)13881839720
四川省成都龙泉区政法委副书记610主任何卫金?
13880859669
13981940988
028-84877357
龙泉驿610 办:
028-84858196
028-84869610
龙泉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 :
办公室: 028-84852196
副主任 王兴奎:028-84868956
副主任 卢雅生:028-84851895
龙泉驿区政法委:
书 记 曾道勋:
028-84852956办 028-84853086宅 13908232188
副书记 罗和平:
028-84877375 办 028-84852512 宅 13308022102
“龙泉法院廉政监督卡”照片 | “控告信”照片 |
“邮件投诉龙泉金学强”网络截图 |
附件1: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 ||||
案号 或案由 | 李晓波 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 |||
案件 当事人 | 姓名 (名称) | 李晓波 辩护人李贵生 | 电话 | 13985500061 |
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 | |||
被监督人 | 金学强 | |||
廉政监督意见 | ||||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对审判执 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 ||||
我是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龙泉驿法院受理龙泉驿检察院2014年11月4日移送的李晓波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案的辩护人。2014年11月9日,我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查询到案件承办人是刑庭的金学强法官,我欲阅卷准备辩护工作,刑庭书记员说金学强不在法院, 让我改时再联系。我将委托手续交给服务中心夏章红法官转交金学强后离开。 12月1日,我与金学强法官联系,问:收到我的手续没有?答:收到了。问:我何时可以来阅卷?答:周四来,全天在法院。 我今天下午4点左右从贵阳赶到龙泉驿,给金学强法官打电话,告知我已赶到龙泉驿,按照你说的时间来阅卷。没有想到他却说,对不起,我明 天有事,你不能阅卷。我说我马上到法院,今天就可以阅卷。他说我马上就走,我十分钟内赶到法院,他不在了。 法官让辩护人阅卷是其法定职责。我按照其通知的时间来到法院,却被告知不能阅卷,也不给出合理的解释,是不履行职责,不尊重他人。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李贵生 2014年12月3日 |
附件2:邮件投诉龙泉法官金学强
我是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生,担任金学强法官承办的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晓波的辩护人,控告金学强法官不让辩护律师阅卷。
案子2014年11月4日由龙泉驿检察院移送法院审理,本律师11月9日来到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查询到案件由金学强承办,随即打电话到刑庭办公室找他,打算依法递交手续并阅卷,接电话的是女士,询问了被告人是谁后,让我等候,一会儿回话说金学强不在。我说书记员是否可以将案卷让我阅,告知不可以,因为案卷由金法官保管。鉴于此,我将委托书和律师所函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夏章红转交金学强,然后离开成都,等待他通知阅卷。等了20多天,没有接到电话,12月1日,我在贵阳给金学强打电话问何时可以阅卷,他回答4号可以,让我4号来,他全天都在法院。12月3日下午,我来到龙泉驿,给他电话说已到龙泉驿,明天可到法院阅卷,他回答要出差不要来了。我说我已到了,几分钟可到法院,他说他马上就走。我说可以把卷宗交给合议庭别的法官或者书记员让我阅读,他说不行。我说,是你让我来的,怎么能这样?让辩护律师阅卷是你的职责,我大老远来两次了,都阅不了卷。他说,你再等我通知吧,撂下了电话。我几分钟内赶到法院,再打刑庭电话,接电话的女士听说是李晓波的案子,说金学强不在。
刑诉法33条规定,法院受理案件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我不明白金学强为何不让辩护人阅卷?!难道金学强法官是根据不同的案件,决定依法不依法?
投诉人:李贵生 联系电话:13985500061
2014年12月3日
附件3:
控告信
控告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电话:0851-88616551、13985500061
被控告违法违纪人:金学强 龙泉法院刑庭法官
我担任龙泉法院受理的李晓波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去年11月9日,我到检察院查询到案件已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到法院,我又到法院查询到案件由金学强承办,我给他打电话要求递交手续并阅卷,他说现在忙,我把手续交到诉讼服务中心。去年12月1日给他打电话,他让我12月4日来阅卷。我12月3日从贵阳乘飞机又乘地铁下午4点左右到龙泉驿,电话告诉他我来了,他却说要出差,不能安排阅卷,这是恶意的故意违法,我当即向法院通过书面、短信、邮件反映,直到现在都未能阅卷,被告人也未收到起诉书,刑诉法规定受理后三日送达。
提交证据:1、书面监督卡 2、短信 3、邮件
控告人:李贵生
2015.1.23
此控告信于2015年1月23日交到龙泉检察院控申科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5/3/3/149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