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大意是:高秀兰在大庆创业城某小区发了三份法轮功宣传品被当场“抓获”;赵成孝在家里刻录法轮功(真相)光盘被当场“抓获”;在家里搜出电脑、光盘七十多个、法轮功传单三百份、“法轮大法好”印章几个等等,以此指控赵成孝、高秀兰犯有“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并没有证人的证词和证物在法庭出示,更没有出示赵成孝家的光盘和传单的内容。所有的定罪量刑依据都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信口雌黄和其在任时的文件及没有法律效力的“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通知。并依此建议法官判两位老人三年零六个月。
法庭调查后,律师从法律角度为赵成孝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阐明:
第一,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所以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第二,赵成孝修炼法轮功也并没有“利用邪教组织”,完全属于个体私生活范畴。法轮功修炼者们大多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们无职无权,不是社会资源的管理和支配者,更没有掌握或者垄断社会资源和经济命脉,不可能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不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和民族安危。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明确具体的组织形态和常设机构,成员互相之间不存在强迫和约束,自愿自觉修炼,来去自由,提倡做好事积德行善,努力做到真、善、忍。应该说与邪教、邪教组织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第三,关于“破坏法律实施”,律师强调:赵成孝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心性强健体魄。客观上,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无论体力、智力还是能力抑或权力,都不可能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四,关于赵成孝所谓的犯罪事实。律师强调:法轮功宣传品所宣扬的内容与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关联性,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予以证明,否则,该宣传品就不应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赵成孝“持有”“藏有”法轮功资料不应按犯罪对待。两高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凡公民家中持有、藏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按犯罪对待。……
最后,律师要求法官无罪释放他的当事人。
高秀兰没有聘请律师,她在自行辩护和做最后的陈述时强调:法轮功不是邪教,那是江泽民的信口雌黄;法轮功给了我健康的身体,教人做好人,凡事为别人着想;世界各地都有修炼法轮功的人;法轮功没有组织,来去自由,也没有人给我们资助和发工资,完全都是用我们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做;在我家搜走的电脑等物品都是自己花钱买的,不是犯罪证据;神韵晚会光盘是弘扬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高秀兰陈述后,法官一再表示:“我听明白了,你的观点是:法轮功不是邪教。”
赵成孝也提醒法官,大意是:中共规定了“公检法办案终身制”,希望他们要为自己留后路(不要制造冤案)。
五十多位亲友参加了旁听。庭审就这样在比较和谐的气氛中结束了,法官没有宣布结果,但所有在场的人心里都明白了,期盼着法官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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