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来办案的检察官曾对康富春说:“他们根本不应该把你关到看守所,你的事最多行政拘留几天,可行政拘留他们只得零点五分,而关押看守所一个人比关押行政拘留所十个人得分还要多,他们这样弄,给我们检察院的工作搞的也很被动,哪个单位没有几个孬人,问题上有人配合他们。”据悉,现在有些警察,为了完成市公安局长杨俊杰布置的量比积分任务,不择手段,把该行政拘留的办成刑事拘留。
这是第三次对康富春开庭,他在法庭上做陈述答辩说,“我认为我无罪,我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我没有伤害谁,我没有危害结果。我希望法官和那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恶吏、暴吏切割开,不要顺水推舟似的配合他们制定的迫害方案往下走,不要让法庭成为邪恶利用的工具。善恶有报是天理,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每个人都在给自己摆放位置,就连权重位高的周永康也在劫难逃,未来将留给正义善良的人们。请法官用良知和智慧,破除邪恶因素的干扰,都会给自己留下光辉历史的见证,也会给自己留下美好的未来。”
康富春首先指出整个诉讼流程已严重违法,超期对他羁押。
康富春说:“我是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点五十八分被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侦大队孙琳、王建设等在没有任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从铁路东光明路南段我们城管六大队集合点上带走,把我带到市行政拘留所一间闲置的办公室内 ,连续轮番讯问四十个小时,于八月十一日早晨近三点将我关押市行政拘留所二监室。八月十八日从行政拘留所转为刑事拘留,转移至市看守所羁押,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批捕,一月二十三日进检,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发给我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诉,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收回起诉,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又发给我起诉,还是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诉,同一份起诉,从发放到收回,再发放历时近五个月,整个诉讼流程已严重违法,超期对我羁押。”
其次,康富春揭露作案警察对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逼供信方法收集证据。
康富春说:“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点五十八分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公安分局孙琳王建设等人员将为从市区铁路东光明路南段工作岗位带走(没有任何传唤手续)把我带到驻马店市行政拘留所一间闲置的办公室内,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余新站,雪松公安分局孙琳、王建设等对我开始轮流询问,并给我戴上脚镣和手铐。
“讯问过程中,孙琳、王建设不断击打我的面部,打得我满口是血,牙齿松动,直至当晚二十四点由另两名民警换孙琳、王建设的班,并采用无休止的下蹲酷刑方法对我实施迫害,这种酷刑一般人承受不了十五分钟,这种酷刑可使血液不流通,双脚肿胀,我说这样时间长了可能要截肢的,他们说:到时候让回流一次血,时间我们控制。可他们每次让我下蹲至少半小时以上,直至天亮。二十四小时的超时限讯问和拘传,其间没有让睡觉,并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
“这四十个小时他们的行动都是违法的,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不能连续超过四个小时,给我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使我双腿麻木数个月,长期失眠,血压比平时高很多。其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三,康富春指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强加罪名、乱用法律
康富春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案卷材料和起诉书中多次写到我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当时我问雪松公安分局孙琳,我破坏法了哪部法律哪一条?孙琳说我破坏了《刑法》三百条,我把《刑法》三百条破坏了,怎么还能用《刑法》三百条对我定罪?前后矛盾,而《刑法》三百条明文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都把会道门三个字从《刑法》三百条中隐去,添上去法轮功三个字,采用偷梁换柱,移花接木这种手法,其行为违犯《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罪名构成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也破坏了《刑法》三百条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加的罪名是违法的,是不能承认的。他们为了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变为合法化,可能会请示自己的领导协调往下走所谓程序,甚至想让律师和法院以及我本家都来配合他们往下走所谓程序,想把我这无罪之人变为有罪,无论他们往下走所谓程序,想把我这无罪之人变为有罪,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往下走所谓的程序,他们以上所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也是天理不容的,都要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徇私枉法的行为承担罪责。
“我一生没有加入过任何宗教,更不会加入什么邪教,谁是邪教,不是个别政治人物利用手中的权力说了算的,是要有科学家论证并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才行的。法轮大法弘传一百多个国家,目前没有第二个国家和地区说是邪教的,包括和我们同族同宗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就是世界上公认的邪教组织,他们所在国家也只是针对该组织成员中干坏事造成危害结果的人,实施惩治,过去我刚接触炼功人时,只是在公园广场参加一至两个小时的集体晨炼,没有登记,没人问你叫什么名字,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没有宗教的任何形式,不收任何费用,何教之有,以真、善、忍为原则做个好人何罪之有?恳请法官排除外界强压因素的干扰,破除一切谬见而予以正见。”
康富春还指出,整个案件和诉讼流程上的违法。
康富春说:“我是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点五十八分,雪松公安分局将我从铁路东光明路工作岗位上带走的,没有亮证、没有任何传唤手续,我单位在现场的人有:杨志勇、孙秋安等,而案卷和起诉书上都写成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为什么写成八月十日呢?主要是为了掩盖其超期限拘传的违法行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将我从市行政拘留所转至市看守所,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批捕,请问法官批捕的条件是什么?我的行为构成什么?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收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诉书,过几天后收回起诉书,其间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一次,延长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起诉一次。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又给我起诉,并且于三月五日发给我的起诉内容和日期相同,也就是说同一份起诉,从发放到收回,再发放历时近五个月,整个诉讼流程已形成严重超期羁押。”
代购几张手机卡何罪之有?伤害了谁,危害结果在哪里?而警察们对康富春所采用的非法的手段,全部过程都是违法犯罪的,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在无法往下走程序的情况下,让自己的领导协调往下走程序,使检察院公诉科有些人也一只脚踏空,甚至与其苟合,把这个漏洞百出,全部案件和诉讼流程违法的案件,强压给法院。
目前康富春已被非法超期羁押数个月。不知办案人员用什么国家法律程序办的案,是故意徇私枉法,还是不把人权和法律当回事?!在很多正义之士、国际社会和人权组织都在关注这件事情的今天,当操控全国公、检、法、司对这个善良群体实施迫害的总指挥--前任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也没有退路的时候,希望这些参与迫害善良的恶人,保持清醒头脑,正念正行,给自己留个后路吧!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天理,而且天理之下还有人世间的法律。
参与迫害人员:
恶警:王建设 13839611182 孙琳:13939606877
陈广生:15978872111 余旭祥:15239610197
通讯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公安分局(雪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恶警 :余新战 13033831128
通讯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乐山路北段新市委东200米)
驿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王建起、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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