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当日的中宁县法院如临大敌,内外安置了数十名警察,门口设置了两道安检门,特别刁难律师,不许律师带瓶矿泉水,导致律师在近三个小时的庭审中,没有喝到一口水。
在法庭上,韩志广律师为当事人作了有力的无罪辩护,从法律层面阐述了修炼法轮大法是完全合法的,“真善忍”是普世价值,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屡屡被审判长和公诉人无理打断,审判长张民鹏还说:不要提敏感词语!
对于公诉人谭艳玲提出的伪证据,丁乾当庭指出,办案警察刘勇所作的笔录内容和签名都是伪造的,强烈要求第三方做公正鉴定。尤海军也指出,自己的笔录是在警察的诱骗下所作的。
公诉人谭艳玲要求判处两位法轮功学员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审判长在宣布休庭时称结果择日宣判。
丁乾、尤海军被迫害经过:
丁乾(丁发栋),今年五十二岁,原青铜峡市某中学教师,曾四次被中共非法劳教,遭受过关禁闭、坐老虎凳、毒打等酷刑折磨,身陷囹圄逾八年,二零一三年五月初才从劳教所出狱回家。
尤海军,今年四十四岁,工程车司机,和母亲、女儿祖孙三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尤海军被绑架后,家人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遭受严重打击。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中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刘勇等伙同中卫市公安局多名警察,闯到中宁县法轮功学员尤海军的家,绑架了尤海军和正在做客的丁乾。
伪造笔录、签名
九月十八日,刘勇和警察杨林非法提审丁乾,丁乾拒不配合。刘勇、杨林竟然伪造笔录内容,然后代丁乾签名,并将此作为“证据”提交到中宁县检察院。此后,检察院两次因证据不足,将此案打回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公安局副局长王金成玉刘勇等继续制作证据,第三次将此案提交到检察院。
因刘勇等人伪造丁乾的签名和笔录,丁乾家人给相关部门写信控告刘勇、杨林。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做笔迹鉴定,要求公安局提供九月十八日“传唤”丁乾的录像。申请书后面附上了丁乾本人的签名和公安局伪造签名的对比附件。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丁乾家人和聘请的律师获悉丁乾的笔迹“鉴定报告”出来了。律师当日一早到中宁检察院调阅补充的卷宗和笔迹鉴定报告。检察院人员先是百般刁难,因为律师一再坚持,只好拿出所谓的“鉴定报告”,原来是中宁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宁夏公安厅做的“内部鉴定”,称刘勇等“传唤”丁乾的笔录签名是丁乾的笔迹。
二月十日上午,检察院告知丁乾笔迹鉴定结果,丁乾再次表示笔迹不是他签的,笔录内容也不是他所说的。并与当日给自己的律师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内容是:该笔录决不是我本人签字,并再次强烈要求检察院让第三方重新鉴定。律师据此向中宁县检察院递交了要求调查核实的申请报告。
时隔多日,丁乾家人向检察院公诉科再次要求重新请第三方做公正的鉴定,公诉科科长谭艳玲和黄莹莹答复:要求重新鉴定证据不足,不予重新鉴定。
恐吓幼女做证
尤海军被绑架后,绝食抗议迫害,人奄奄一息。刘勇等急于“立功”,一方面给丁乾伪造证据,另一方面给尤海军找“罪证”。刘勇多次带人闯到尤海军的女儿就读的小学,恐吓仅十三岁的女孩。一次孩子被几个警察恐吓得两腿发抖不会说话,几天后都无法恢复正常。
这些恶警从孩子嘴里得不到他们想要的证据,就给学校和班主任施加压力。无良班主任配合警察向尤海军的女儿问话,女孩不回答,班主任竟用棍子在女孩的脸上、头上一顿猛打,直到棍子打折才停止,女孩被打得大哭不止,此后不敢上学,天黑不敢睡觉,天天在家哭,现在辍学已经三个多月了,任凭无论家人怎样劝都没用,并说:宁死不上学。
刘勇等人用卑劣的手段,将威逼一个小女孩所作的前后不一的笔录,递交检察院作为证据。
参与迫害的单位及责任人:
中卫市区号0955 邮编755000
中卫市政法委:拓兆旺13409558977
中宁县邮编755100
中宁县公安局:
局长李满洲
副局长王金成13629532999
国保大队长刘勇13629553868
国保指导员周旭13739531123
看守所所长田兴光13739584666、5024519、5790101-801
看守所副所长张建斌13519258395、5028918
中宁县法院:
院长雍振海 0955-7074666、15609558899
审判长张民鹏 0955-7074616、18909551895
副庭长潘如军 0955-7074617、18909558867 (主管此案)
审判员马明谦
书记员卡某
中宁县检察院:
检察长孙凤玲13739503999
公诉人黄莹莹13723346332
公诉科科长谭艳玲1800956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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