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再也听不到她迫害法轮功了
我们当地的那个国保大队的头头是个女的。迫害法轮功开始后她上蹿下跳,好象找到了自己爬升的捷径,要在迫害法轮功上捞取政治资本。经她手绑架、非法劳教、判刑的大法弟子很多,有的大法弟子还被迫害致死。
为了揭露并制止这个邪恶之徒的恶行,我们把她作为重点揭露对像,对她的罪恶進行收集,然后以公开信的方式发到明慧。
明慧网一登出来,我们就立即打印出来,做成真相资料在全市范围内散发。有的同修还专门到她住的小区发,并将公开信贴到她家的大门上。
这次揭露邪恶的效果非常好,市民们都在街头巷尾议论,说这还是个女人,怎么这么邪?!对法轮功的迫害太不象话了。
她的家人赶快出来对邻居说:俺可不象公开信中写的那样,对法轮功俺可没有迫害。
从此再也没听到过她迫害法轮功的消息。
“我的电话都快打爆了”
我们有一同修的家在郊区。我赶到他家时,他正在收拾屋子。我一進门,他对我说:你要是早来一会儿,就能碰到那几个恶人了。这不,刚被抄了家。
我问他抄家的情况,他说:这些人时不时的就要来,这看看那翻翻,有时半夜来,有时中午喝了酒也来。我问他认识其中的人吗?他说:不认识,每次都是开着摩托车来。这次听他们喊的人中有个人的名字好象叫什么虎的,圆胖脸,长的很黑。
于是我就到他们辖区的派出所去了。正是午休时间。大门洞里正好挂着一个展示派出所警察的公开的信息牌。一看,还真有个叫什么虎的,照片上的人和同修描述的一样,下面有他的电话。我当天就把这个消息发到明慧网上去了。
过了两天该同修来找我说,我去那个派出所的第二天,那个叫什么虎的警察就去找同修了,说同修恐吓他,把他都放到明慧网的《恶人榜》上了,还把他的电话发到海外去了。这两天,他的电话都快被打爆了等等。
我问同修这个恶警察是不是真害怕?同修说:他当然害怕了,因为还将他喝酒的事给他捅了出来。
后来的情况是,不光这个恶警,整个派出所的警察都不大敢再去骚扰大法弟子了。
“你的名气可够大的,国外的人都知道你”
另一个同修被绑架到看守所迫害。我们将他被迫害的情况发往明慧网。当时正赶上过年,海外同修就给这位同修寄来了贺年卡。这事整个看守所都知道了。
有个警察对这位同修说:“你的名气可够大的,国外的人都知道你了。”从此对他的迫害就不象以前那样严重了。
营救同修走出精神病院
一个同修来找我,说某同修刚刚被绑架到精神病院去了。我问清她所知道的情况,就赶快让她再去了解、核实,同时请同修去告诉被绑架的同修的家人去要人。
我把我所了解的情况迅速整理成一个初稿。两个小时后,同修又来了,将绑架同修的恶警姓名、单位以及电话号码都打听清楚了。原来这是被绑架同修工作单位的恶徒伙同国保大队的恶警合谋犯罪。我很快将文章作了调整,将消息发到明慧。
随后我又写了一封揭露这次罪恶的真相信,也发给了明慧网,请明慧同修把关。信在第二天就在明慧网发表。第三天,全市的同修将针对此案制作的资料大面积的发到各地,同修的家人又去找相关单位和恶徒要人。第五天,同修就回到了家。
这其中还有一个插曲。同修单位的恶人,在他的住家附近有一个和他同名同姓的人,同修打听他的电话时,拿到了那个同名人的电话。结果海内外的同修连夜都把电话都打到这个人家里去了。第二天天不亮这个人就跑到了那个恶人家,進门就喊:我和你同名同姓倒了大霉了!你绑架人家法轮功,人家却给我打电话,你怎么这么缺德,自己做了恶,栽赃到我头上。吓得那个恶人都不敢面对同名的人。
央视说谎,立即揭露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央视的新闻联播中报道了一则诬陷法轮功的假消息,并在报道中先描述:“几个身穿制服的人揪着中间一人的头发,在其指缝中夹着牙刷,手上满是血迹。”而后進行栽赃,说法轮功学员这是在造假,从而把法轮功学员揭露酷刑的模拟图胡说成是伪造的。
这个报道非常邪恶,明明做了恶,实施了这一酷刑,却把别人模拟这一酷刑的图片说成是造假。我是六月六日知道这一消息的。知道这消息后就先写了一篇评论,发到了海外。而后我又想起,我以前收集过中共用牙刷摧残大法弟子手指的酷刑,为何不用中共实际实施的酷刑来揭露中共的罪恶呢!接着就查找这方面的资料,很快写出了揭露中共酷刑的文章。
开始写这篇文章时已是凌晨两点,我想不能拖到天明再动笔,因为这一类消息很讲究时效,时间越快效果越好。
六月七日,明慧网就发表了这篇文章,对央视的诬陷作了有力的驳斥和澄清。
师父说:“揭露恶警坏人,在社会上公布其人的恶行,此做法对于那些没有理性的恶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是在对当地讲清真相中引起民众对邪恶迫害最直接的揭露与认识,同时也是救度被谎言毒害、欺骗的民众的一种好办法。希望大陆全体大法弟子与新学员都来做好此事。”[1]
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的按照师父的教诲去做。只要邪恶不停止迫害,我们就要不断的揭露邪恶的罪行,也是为了让世人了解中共的邪恶,救度众生。
注:
[1]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三》〈对学员文章评语〉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4/6/4/1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