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会真要稳定就要像法轮功学员这样

——云南省安宁市法院非法庭审杨木花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安宁市法院以传播神韵光盘为由,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对法轮功学员杨木花进行非法庭审。杨木花当庭表示:传神韵弘扬中华文化无罪。辩护律师也指出,如果社会真要稳定,就要像法轮功学员这样。

杨木花:传神韵弘扬中华文化无罪

安宁市法院曾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对杨木花非法开庭。因律师提出公诉人的姓名与文书不符,法庭宣布休庭。本次开庭继续上次休庭时的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上,杨木花说:“我一九九九年以前就开始修炼法轮功,那时中国大陆到处都是炼功点,我因为身体不好,脾气暴躁,修炼了法轮功后,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工作中也兢兢业业,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我依然坚持修炼,不放弃我的信仰。”

杨木花还指出:“神韵晚会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散发着正的能量,对人起到正面的作用,以我赠送神韵而对我指控,更是罪上加罪。”

家属:信仰法轮功有益于家庭和社会

杨木花的丈夫李直新在今年一月二十二日给安宁市法院写的《请求对杨木花取保候审意见书》中表示:“我的妻子杨木花一九九九年开始信仰法轮功,原来身体非常虚弱,常出虚汗,手脚冰凉,精力不够用,看过很多医生也不起作用,身体不舒服就脾气暴躁,常与我吵闹,为此我曾写过离婚协议。炼功后,她身体上的毛病全没了,精力也充沛了。人也不发脾气、温和待人,还主动关心我父母,她坚持每天做早餐给孩子吃,十多年如一日,辅导孩子学习,如今孩子品学兼优,全家很幸福。我的亲身经历可以证明,信仰或修炼法轮功不但没有危害家庭和社会,反而有益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律师:社会真要稳定就要像法轮功学员这样

当安宁市检察院公诉人李永宏称法轮功“国家不准炼,已经定为邪教”时,律师明确指出: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首次提出来的诬陷之词,《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随后跟进,江泽民的讲话和评论员的文章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律师并告诫李永宏:“希望你不要随意乱说,口出无凭,以免贻笑大方。”

律师说,公诉人的指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能成立的证据,所提供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早在去年九月份,律师就向安宁市检察院提出了“对杨木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然而,安宁市检察院李永宏等人无视事实与法律,仍然对杨木花非法起诉。

律师还指出:前几天震惊中外的昆明“3.1惨案”发生,引起人们的思考,这个社会真的要稳定、要和谐,就要像法轮功学员这样,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法轮功)这么多年受到不公的对待,却没有一起暴力案件。

最后杨木花及辩护律师一致要求当庭无罪释放。面对正义论理,法庭人员无言以对,只好称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时,杨木花的姐姐要求跟妹妹说两句话,遭到警察阻拦,她姐姐当场大声说:“我妹妹没有杀人放火,她是好人,在昆明火车站连几岁小孩都被砍被杀的,你们不去管,不去抓,太不公平了,天理不容!”

背景资料:

杨木花,女,今年四十四岁,原安宁市大黄磷矿职工。因修炼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后,杨木花屡遭迫害,被单位开除工作。二零零六年,她被中共法院判刑三年。出狱后每找工作都遭警察破坏。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安宁市国保大队队长叶林等警察以杨木花在市场向人赠送神韵光盘为由,闯进家中将她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