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老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参加长春市亲友的结婚宴会后坐公交车于下午五时许回到公主岭市,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李建奇等人绑架、拳脚相加,造成大腿骨折,关押在一个铁笼子里百般羞辱。第二天一上班,李建奇等人又将他架到审讯室一个铁制的审讯椅上进行折磨。
酷刑演示:铁笼子 |
王胜的子女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检察院开始态度较好允许律师阅了卷。但退补侦查后,检察院态度发生了变化,不再允许律师阅卷。看守所也不允许律师会见被告人王胜。律师与看守所交涉时,看守所所警说“是上边交代的”。
律师让家属将律师委托手续用特快专递寄给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张晓春,之后王胜的女儿数次给张晓春挂电话,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接,如出差、有病、开庭等理由。她直接去法院,门卫又不让进,告知只有联系到法官,法官同意后才能进去。
结果,法院偷偷地开了庭,非法判王胜三年半,没有通知律师出庭。当家属问及为什么不通知律师出庭时,法官说,没接到律师的委托手续,不知道家属委托了律师。后来,家属经过相关部门了解到,上边给法院下达了文件,对法轮功案件聘请的律师可以“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
家属得知已经判决后,要上诉。公主岭市六一零办公室头目对家属说:这个案子是上级法院(四平市中院)审核过的,你上诉也白上诉。
检察院和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主岭市检察院和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剥夺了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剥夺了律师阅卷权和会见被告的权利,以及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执法机关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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