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要做好法庭的主持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者说明:本文的内容是为了让大家对庭审的程序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全部用上,可能在具体的某一环节就收到成效了,就达到了制止迫害的目地了。所以,大家要随机而用。仅供大家参考。


最近一个时期,看到各地非法庭审的案例持续上升,这一年来,也是中共法院系统参与迫害法轮功运动最严重的一年,而且走的法庭表面形式也越来越离谱、越来越疯狂,从干扰律师辩护到当庭殴打和驱赶律师,再到剥夺当事人请律师的权利,强行指定律师做所谓有罪辩护,再到排斥律师、阻挠律师進法庭、非法抓捕律师,再到不通知家属秘密审判,甚至是审判的形式都没有就宣判了。这些都尽显了这场迫害的无理性、疯狂、野蛮,以及中共不讲法律的极端邪恶。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师父讲的法理上看,我们遇到任何问题都要向内找,我发现还是我们没有按照师父的要求做好,是心性有漏在表面空间出现了问题。具体的说,是懒惰、是“党文化”思维方式与怕心造成的。由于懒惰,平时也没有掌握法律常识,有事依靠律师。由于“党文化”思维方式,不能摆正法律在讲清真相中的作用,争斗心极强,“啊!你冤枉我,我无罪,一定要告你,你得遭报应,等等。”心里这个怨气、冤气没完没了的往外冒,那个心智全乱套了。由于怕心,不敢与办案人抗辩、不敢与公诉人抗辩、不敢与法官抗辩。这些都是定力和正念不足的表现。

我一直关注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就是同修们在法庭上的表现,我看到许多同修在运用法律方面不够重视,普遍表现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因此被邪恶钻空子、被所谓的“法律迷雾”所迷,不能有效的应对非法审判和抵制审判程序违法。换一句话讲,是我们应该破迷了,不能在邪恶设下的“法律迷雾”里蒙头转向了。

要破迷,就要在法上认识法。其实,师父在早期的讲法中就告诉我们,人世间是为了正法而开创的,大法弟子是这世间一切环境中的主角,当然也包括那个所谓的法庭。这个法理是师父一直到今天也不断的重复在讲,只是当局者迷,我们回头看看自己所走过来的路几乎都是这样,特别是在被非法抓捕、被非法庭审、被非法监禁中,我们就经常忘了自己是主角了。

师父告诉我们:“因为人类社会就是个迷,你進到这里来,你就等于跳到迷中来了。跳到迷中来了才能修炼,跳到迷中来了在这个险恶又苦的环境中你还能升起正念来,你还知道去修炼,大法洪传了你能够助师正法,还能在魔难中去救度别人,这就太了不起了。这问题就这么看,所以说,我讲能够从“七•二零”走过来,你就了不起。”[1]

我们自己也看到了,大法弟子虽然在表面上看是被邪恶推到了所谓的“被告席”,这个理在高层次上看是反的,“被告席”恰恰是法庭的主宰,大法弟子才是这个环境的真正主持,那个检察官、法官、办案人才是被告,是大法弟子在审它们。世间这个形式,它只是迷住了常人的认识。

其实,在常人这个理上看,那个法官也并不是真正的主角,在抛弃法律客观的功能角度上看,它那个法庭上如果没有被告人,这个法庭就不会存在,也没有法官这碗饭吃。因此,抛开被告人的犯行,在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被告人是法官的衣食父母,法官是最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你不能冤枉了被告人,你的裁决应该让被告人服法。

什么叫原告?没有被告人侵害你,你就成为原告了?什么叫法官?没有人犯法,制定法律何用?要法官何用?这一切都是因为有被告的行为而存在。

换一句话讲,我们大法弟子没有犯法,是邪恶迫害强行把我们推到所谓的“被告席”,而这个被告人是没有的,这个针对大法弟子的法律、办案人员、法庭、法官、检察官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旧势力安排这一切,师父都不承认,我们当然也要在这个具体的实修环境中否定它。破了这个谜,我们的心性标准就完全站在正的基点上了,也就是完全站在了大法的法理上了,这个悟性溶于法中了,心智清明,智慧打开,文思泉涌。

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怎样当好这个主持,庭上的法官、检察官、旁听者和一切听众都是等待主持讲清真相的生命,而且是被邪恶强迫安排在大法弟子的对立面。

我们这个主持应该怎样做呢?

一、从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入手,这是我们讲清真相中作为主持应该学会的语言,这个语言也是人最容易听懂的语言。其实,涉及法律诉讼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不多,我们也不是要学成法律专家。我们在刑事诉讼方面要用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刑法》是行为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行为法是规定行为触犯法律的情形与量刑标准,程序法是规定司法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这两个标准要仔细的研究,而在这两个标准之外的什么“司法解释”等东西就没有必要多用心,知道一些就行。这个法庭上的主持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操作的,因此,我们也要按照这个程序准备台词。依照司法程序,任何刑事案件都是按照公、检、法这个顺序走。

1、警方立案侦查、传唤和拘捕当事人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轻口供。也就是说,涉及一个案件的事实是否被认定为犯罪,要依靠证据,而不是口供。然而,中共邪党是无法无天的,却经常打着所谓的法律旗号蒙骗世人,恶警非法抓捕大法弟子以后就是搞刑讯逼供,完全不讲法律。

大法弟子在这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不给其任何口供,彻底否定依照口供定罪的邪恶做法。办案人想要什么就拿证据说话,大法弟子绝对不要配合。

2、检察院立案核查案件是司法程序的第二步,警方的侦查结果和证据要向检察院移交,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因此,检察院要对警方的侦查结果和证据進行比对,判定警方的工作是否符合诉讼条件,它也要找到当事人核实情况、确定证据真伪的合法性,其认为侦查结果与事实和证据不符的,检方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把案子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如果警方的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检方的立案起诉标准而再一次被退回,那么警方就必须放人。

大法弟子在这一步要做的就是向检方控告警方涉嫌违法的行为,控告刑讯逼供的办案人、控告在非法关押场所受到的虐待。

3、法院立案组织庭审是司法程序的第三步,经过检方核查的案件决定起诉的要完全移交给法院,法院不再重复检方的核查过程,而是核查根据检方提供的起诉书和案卷认定是否可以立案庭审,法院如果认为案卷中提供的证据与起诉书不符,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退回检方补充证据、或者修改起诉书中的相关内容。如果案件退回检方仍然不能补充证据不足部份、或者修改后的起诉书不足以立案,法院将不予立案。法院决定立案的,就会组织开庭程序。

因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这一步一般是不接触当事人的,所以,当事人没有参与的权利。只能在法庭决定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我们要准备自我辩护和委托律师办理相关的诉讼事宜。

二、因为,大法弟子是在做救度众生、挽救世人良知的事情,大法资料属于法轮功学员信仰中的东西、不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这类案子都必须公开审理。但是,中共邪恶当局知道它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所以它总是暗箱操作,它的做法就是蒙骗,一面声称公开审理,另一面又不让家属和亲朋好友旁听、不让请律师、不让媒体监督报道案情進展、更不让当庭录音录像。为了避开公众监督,它在每一次开庭的时候都故意制造恐怖气氛,派出大量警察封闭交通要道,设卡拦截旁听者,用这种浪费公共资源方式,故意搞的好象害怕黑帮劫持法庭一样,象对待大奸大恶之徒一样的阵势,其实这就是要变着法把公开审判变成暗箱操作、走过场。甚至是报内审進行秘密开庭,更甚至是不走任何审判程序的过场了,就直接到看守所和医院的病床前直接宣判了,更甚至是宣判的过场也没有了,就是把判决书扔下就走了。这都是违法的。

事实上,我们知道,中共邪党是把法轮功问题当作政治案件处理的,这是广为人知的事实,可是它又不敢这样公开的承认。因为它清楚:政治迫害在国际法上看是违法的、是人人喊打的反人类犯罪行为。就是在中国大陆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看,公民也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而且法轮功学员做的事情也不属于政治。

因此,大法弟子要做的就是及时请律师介入,要求它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公开审理案件,要求它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三、律师被委托后,依照诉讼程序他会到法院去复印案卷的全部内容,然后依法会见当事人核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警方、检方已经走过的司法程序,并且征求当事人委托的辩护意见。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的,律师也认为有法律依据支持证据证明的事实清楚,就会提供无罪辩护。其实,在司法意义上看,当事人请律师的最大价值就是为自己提供无罪辩护。

大法弟子委托律师要做的事项有:
1、提供无罪辩护意见。
2、指出警方、检方和法院立案的不合法性,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
3、记录庭审程序的细节,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4、代表当事人控告警方涉嫌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5、代表当事人提出抗辩意见。
6、为当事人保留一切司法文书,把依法应该公开的案情资料及时转达给当事人信任的人。
7、对公诉人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都要提出质疑,要求公诉人必须完全公布证据内容、不能有任何隐瞒和遗漏,并且要求法庭明确记录公布的证据确实依法排除了异议、确实能够证明是当事人的行为触犯法律。
8、代表当事人要求办案人、公诉人,对庭审中无效证据部份涉及的财物立即返还。它们不返还这些非法查抄的东西,这个庭审程序就没有走完,我们就不能在它的庭审记录上签字。
9、审查监督庭审记录,要求书记员记录的内容必须符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并且要求法庭把庭审记录的副本给当事人和辩护人各一份。如果法庭不给我们庭审记录副本,我们也不给它签字,它的庭审程序就没有完成,那么它要作出的判决就是无效的。

四、我们要当好这个法庭上的主持,我们就一定要明白迫害法轮功的案件是立案程序违法的道理。应该注意的要点是:警方办案的不合法性不仅仅是表现在栽赃陷害、刑讯逼供、非法关押方面,还表现在非法延长关押时间等等许多方面。特别是在非法查抄大法弟子私人财物以后,除了其要留下的证据以外,其它财物应该在警方结案之前退还当事人。如果警方结案后的案卷已经移交检方,这些不能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财物仍然没有退回当事人,警方就涉嫌违法,那么检方在明确知道事实真相以后,没有监督警方完全结案就立案的,检方的立案就是违法的,检方就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委托律师将上述情况告知法院以后,法院在警方和检方没有终止上述违法情况下立案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立案。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法庭上那个被告人是不存在的,既然这个被告人是不存在的,证明你组成这个法庭就是违法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抵制它这种强加的迫害。立案程序违法在刑法上看,所涉及的罪名就是【诬告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在立案、庭审和上诉案件中,我们要提出的第一个理由,事由就叫做: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所谓犯罪事实不成立,立案是非法的、组成法庭是非法的、实施庭审更是非法的。

什么叫做立案非法?

法律上对于立案标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刑法中第二章所规定的全部概念,以及犯罪事实涉及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要根据刑法学理论上的犯罪四要素判断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立案,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立案程序】作出应当立案、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公、检、法三家共同的立案标准。如果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不符合刑法学犯罪四要素的合理推定,那么这个立案就是非法的,相关的办案责任人就应当承担【诬告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说明:关于刑法学上的犯罪四要素,我在明慧网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在中共法庭上的自我辩护也是讲真相机会》请同修们查阅参照。)

其实,明白非法立案的道理是非常关键的,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的第一时间,我们就可以委托律师控告警方非法立案,非法立案到检察机关和法院再立案的,这叫重复犯罪。那么它们都同样是被告。在法院立案的,立案庭的责任人就是被告人,开庭了,当事的法官也是被告人。

五、控制审判程序是大法弟子主持好法庭、讲清真相的关键,主要是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书提出质疑,针对法官违反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提出质疑和抗议。因此,大法弟子要特别明白《刑事诉讼法》中的全部内容。我们必须监督法官认真完成好审判程序的每一步,法官如果不能完成好每一步审判程序,我们就绝对不能允许其往下進行、决不配合其走过场。

大法弟子是法庭上真正的主,法庭上的一切都是我们这个主说了算,我们必须有这个正念,这个程序必须由我们大法弟子来把握。这是炼功人的定力!修炼的是否有真功夫,就看在这个关键时刻的内在定力有没有。

当然了,有的同修在平时的打坐炼功中就定力不好,这个思想被乱七八糟的东西控制着,真正的自己从来就没有定在那安静的修炼,在这个关键时刻你没有定力就糟糕了,那个所谓的法官喊一声就吓的你够呛,你那个心里马上就乱套了,什么主意都没了。

有定力就是大智者,就能发挥功能的强大威力,就能当庭铲除一切操控法庭的邪恶因素。

我们的眼睛一定要直视对方的眉心发出正念、打出功能,因为那个邪灵就藏在它脑中的那个地方,灭了那个邪灵,那个法官、检察官的人性就出来了,他就正常了,也是救了他。所以说这是非常关键的。能不能当了这个法庭上的主持,就看这最基本的一招修没修成。老同修们都知道,师父把这个能力早就给我们了,只是我们自己总是用不好,或者是被怕心干扰着根本就不会用。

其实,发正念这个功能是非常强大的,我也经常用。有一次我们几十个同修去法庭发正念,法庭上和外面的走廊里都是大法弟子,大家事先就协调好了用眼睛直视的方法打出功能,结果那些邪恶的家伙都不敢正视我们,纷纷躲避我们的目光。那个审判长和另一个男性法官就受不了,不但是不敢看我们的目光,他们当庭就迷糊了,开庭不到十分钟就开始睡大觉、审判长那个呼噜还打的特别大,那个陪审的男性法官从开庭一直睡到结束还醒不过来,审判长推他也醒不过来。劳教所的人在法庭上有好几个,开庭不到十分钟就纷纷溜走了,他们到了走廊上还说:“今天这是怎么了,特别难受。”另外一个说他也是特别难受,感觉头特别晕。在外面走廊上的同修遇到的情况也是这样,那个法警都不敢正面看我们,纷纷躲开我们的直视目光。大家回来谈体会的时候都乐的够呛,都亲身体会到了大法修炼的神奇。

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有一位刚刚从洗脑班回来的同修和我讲,说那个洗脑班的头子非常邪恶,差点打死我,我的耳朵都被他给打穿孔了。我说你要是在街头上再看到他,就直视它他的眉心发正念,语言上要善解其人的一面,看看结果怎样?结果,这个同修刚从我这里出去就碰到那个家伙了,这个同修就直奔他去了,那个家伙想躲已经来不及了,我们的同修就过去抓住他的手说:“大哥你上哪去呀?你还记得我吗?”那家伙赶紧说:“记得,记得。”同修说:“你这个工作挺不容易的,你把我这个耳朵都打坏了,你说咱俩以前也不认识,我也没有得罪你,你干嘛下死手啊?”那个家伙非常尴尬的说:“没办法,这是上面的意思。”但是,这个家伙并没有当场道歉,更没有做正面的事来弥补挽救,错过了同修给他的机会,结果他回去不长时间就检查出癌症,而且是晚期,不到两个月就死了。这当然是他的选择,神决不会允许没有人性的生命还穿着人皮害人的,所以我们的功能就可以这样运用。

其实,师父在给我们讲天目的时候,说那个大觉者浑身都是眼睛,我们为什么就不会用呢?我们不用这双肉眼也能打出功能啊!但是,我个人的体会是用眼睛打出功能更容易集中法力的威力。

“建三江”的案子很典型,别看它那么邪恶,它也是快作到头了。在历史上,人要是作到这个份上,那个人皮早就被扒了。大家想想,它今天作到这个样子还能作是为什么?那个机会不就是给大法弟子树立威德留下的吗?这是师父正法发出的洪大慈悲给人留下的一线生机,也是因为有旧势力干扰的因素在、有中共体制在、有“610”在幕后操纵的因素在,这个机会才给人留下的。否则,人要是自己这么做,他早就完蛋了。目前,是因为有的大法弟子还有人心在,还有“党文化”的东西没有去掉,还以为自己真的犯了什么“法”,所以都不敢出来和人家面对面讲真相。而另一个方面,那些司法人员中也有许多人这个认识,他们就觉得你不听“共产党”的话就是犯法了。因此,我们必须突破这个迷雾,再过几天就是2015年了,师父也一再提醒我们,正法是有时间限制的,中国大陆这点儿事能老是没完没了的拖下去吗?

类似“建三江”这类事情马上就会有结果的,现在它们是把律师推出去了,剩下的就是这个还显得冠冕堂皇的所谓“法律”。当这个“法律”的外衣也被我们无罪辩护扒光了的时候、当人的办法都用完了的时候、当人再也没有办法的时候,大法的威德就会展现,众神就会出手管了。只要大法弟子把真相讲清了,那个人心里也知道不对,可他就是不改回来,师父就不会再管那个人了,众神就会一拥而上扒了他的人皮。其实,我们很多有功能的同修都看到了,众神对师父总是在那挡着早就急了,师父为此真是承受了很多。当我们都做的符合师父要求的标准以后,众神就有机会插手了,那个法官再胡来,他可能当庭就会完蛋,用中国人流行的土话说就是“嘎巴瘟死”了。我看这个情况很快就会在中国大陆各地大量出现,那个作恶的,当场就“嘎巴瘟死”了。当然我们不会因此而象常人一样觉的解气,我们会为这个生命没能救下来而惋惜!

所以说我们一定要当好法庭上的这个主持,不能让师父再过多的承受了,不能让众神再干着急没办法了。我们一定要树立这个威德!

有的同修觉的学习法律语言没用,他的观念好像是觉的学习法律就是准备被迫害的时候用,我不用学这个,我正念强,谁都迫害不了我。我们从师父讲的法理上看,这个认识是正念吗?你没有被抓去就是没有被迫害了?师父都在承受着迫害,整个人类都在被迫害之中,众神都在这场劫难之中,这个迫害就没有你的事了?这能叫做正念吗?其实,我们学习法律语言在平时的讲真相中是有很大作用的,这不是为“被迫害”而准备。

有的同修害怕迫害而去国外躲避。其实,那些对大法犯了罪的家伙,他们现在才是最想逃出去躲避的,那些贪官都往国外跑。我们为什么要躲避?国外许多同修都非常羡慕中国大陆大法弟子拥有的直面邪恶机会,那真是这个宇宙历史上最了不起的威风,大家都看到了,法庭上那些直面邪恶的同修,无论他们表现的怎样,他们都是最威风的,众神都羡慕,有的甚至是妒嫉。

六、法庭开庭的第一步是法官宣布法庭所属行政区、法院级别,受理案件的性质、立案号码、说明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当事人(在法轮功的案例中一般都没有原告受害人,因为法轮功学员对社会上的任何人和财务都没有侵害行为)。然后,宣布支持公诉的机关与公诉人,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宣布开庭形式是否为公开,宣布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宣布法庭纪律。接下来正式宣布开庭,首先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有申请合议庭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回避的权利,并且当庭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我们当然要申请他们回避,因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是执法犯法、是在犯罪,所以说他们都应该回避。也许他们会说:“我们都回避了,这个案子就不能审了?”我们说:“本来就不应该有这个案子。”让他们回避是对他们最大的慈悲与救度,这是在制止和劝阻他们不要犯罪。

大法弟子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理由有:

1、共产党员应当回避。理由是法轮功学员是有神论者,而这场迫害是无神论者对有神论者发动的信仰冲突,而且在法律上看,这是以共产党的名义对法轮功提出的质疑,这个“共产党员”不能即是原告又是仲裁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当然应当回避。

2、立案违法,合议庭必须停止开庭。理由之一是本案没有受害的原告当事人,没有受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理由之二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不存在,所谓的“邪教组织”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立法的规定;“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被侵害者是法律,法律是不能成为原告人的,这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常识,法律是平衡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而法律本身不会与人发生利益冲突。因此,这个立案没有利益关系需要调整的。立案本身就应当回避。

3、“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属于思想范畴,办案机关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法轮功学员”有代表社会行为的身份,当事人的行为只代表自己、只是信仰范畴,不代表其他,法律是管辖行为的,不是管辖思想的。刑法中也没有规定“法轮功学员”这个思想的身份也应该承担实体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相反,你那个“共产党员”身份都有证、组织的花名册都有详细记载、有档案、还要交党费,当官的还有级别和职务的名头、有权力、有工资、有特殊待遇等等,这都是真正有实体法律责任的,他犯了罪怕追究“共产党”的责任还得先开除党籍呢。而“法轮功学员”没有这些实体的东西涉及法律责任,你为什么要针对法轮功呢?因此,立案中涉及的法轮功内容是无效的,办案人臆造“法轮功学员”实体身份是证据造假,因此,涉嫌造假证据的当事人都依法必须回避。这也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因为,我们大法弟子都知道“法轮功学员”这个身份可不是随便讲的,从修“真”的角度上讲,当事人都不敢说自己就是“法轮功学员”了,做的不好是对这个身份的玷污,这个标准是很高的、是超出世间的标准、更不是常人的行为,这完全不是社会管理和法律能够规范的。)

4、如果法轮功学员被刑讯逼供,而且在法院立案后仍然没有处理结果的,法庭应当终止诉讼程序進行。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和涉嫌玩忽职守的检察官都应当依法回避。

5、法轮功学员被超期羁押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诉人和合议庭都应该回避,因为它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

6、合议庭故意把应该公开审理的案子报内审,严重违反应该公开的案件要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规定,合议庭必须回避。

7、阻挠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依法介入案件,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审判长必须回避。

8、非法剥夺家属和当事人亲朋好友旁听权,涉嫌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公平对待的,该法庭、法院都应当回避。因为这是显失公正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的公正原则。

9、法轮功学员对法官执业资质有质疑的,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官的实际工作能力明显不符合执业资质,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要求法官依法回避。(当事人可以当庭验证法官的执业资质,当庭提出问题考核验证其实际工作能力。例如:大法弟子可以问,在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官应该怎样坚守法律规定公正地位?因为在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是没有第三者的,你这个法官不能说我是似信非信吧?似信非信不是第三者,而是没有独立判断是非能力者、没有立足位置的。这个法官就不合格,他当然应该回避。)

有的同修可能说了,这当庭考法官也不现实啊?历史上也没有这种事啊!

什么叫现实?常人认为的那个现实本身就是红尘迷雾,我们就是要破除这个所谓“现实”的“红尘迷雾”。我们是法庭的主持,我们当然是最有资格考考那个法官是否合格了,叫其知难而退是对其最大的慈悲与救度,这不“现实”吗?我们就是来开创历史的。

七、怎样回答庭审中的“是”与“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法官将允许公诉人对被告人提问,公诉人就会根据起诉书中提出的所谓事实和证据发问。为了构陷大法弟子,法官会明确要求被告人只回答“是”与“不是”,而不让有其它的回答形式。这是最典型的侵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是明显的执法犯法。例如:公诉人拿出一份大法书籍或者真相资料问大法弟子“这是你的吗?”同修一看是自己的书,因此就会立即回答“是!”以下的询问模式也一概如此,这个过场就走完了,邪恶也达到目地了。

大法弟子作为法庭的主持,我们是不能听从他们安排的,我们必须突破“是”与“不是”的限制,彻底否定这种诱导式的文字狱迫害阴谋,警告法官不要设立这种文字狱、这个做法是非法的。我们应该警告公诉人说:“请公诉人遵守法庭纪律,不要问与本案无关、与刑法量刑要件无关的问题。”公诉人会辩解说:“这就是你们法轮功的东西呀!而且是在你家里搜出来的。”法官也会说:“被告人必须正面回答问题。”我们就问公诉人:“你说这个问题与本案有什么关系?我家的东西多了,你都能拿来当证据吗?你给我念一念那本书,看看那本书里有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东西,你找不出来就是与本案没有关系。”

包括我们送给有缘人的资料和神韵光碟,公诉人也会拿出来问“是”与“不是”,我们一概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公诉人要说与案件有关,我们就叫其演示一下这些东西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是哪个法律因此不能实施了?这等于是提前把庭审引向纵深、引向了邪恶最惧怕的地方,而且是由于它们自己捣乱司法程序造成的。

邪恶最害怕的是我们否定它们的“是”与“不是”,因为这是它们的刑具,你承认“是”也上刑了,否定说“不是”也上刑了,这就是这个法庭上公开玩的文字狱帮规,而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回答“是”与“不是”。相反,法律规定中恰恰是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因此,质疑它的“是”与“不是”是它们最害怕的,只要我们不断的质疑它的“是”与“不是”、排除它的“是”与“不是”,它们就彻底完蛋了。

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质疑证据、质疑事实、质疑适用法律、质疑立案、质疑审判程序,会经常粗暴的打断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反问与辩护。大法弟子应该当庭指出法官是执法犯法,一定要坚持要求对方回应质疑。你不把事实说清楚就是违反审判程序,庭审就不能继续。如果法官说:“这个问题先搁置一下,進行下一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你可以宣布休庭、改日再审,但是你不能不了了之,提上法庭的就一定要有判决结果,检方必须对当事人的异议有明确的表态,法官也必须对异议宣判是否采纳。

其实,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庭,判决结果是针对每一个庭审程序完成后的判决结果,而不仅仅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共法庭为了制造冤案,它的庭审程序混乱至极,每一个庭审程序都没有完成就开始往下走,一路下来对任何异议都没有审结、没有判决结果,最终裁决也不敢当庭作出,而是要拿到幕后的暗箱中操作“择日宣判”。

八、大法弟子自辩和委托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除了依法正常的陈述理由之外,我们还要明确的表达不与任何人对立的立场,包括在场的所有人,你们无论怎样攻击我们,你们都不值得和我们对立。因为,从我们崇尚的“真、善、忍”价值来讲,我们希望世人都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伤害别人,让世界变得美好。我们希望在座的法官、公诉人和所有听众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参与犯罪,不要迫害法轮功,我们没有杀人放火,我们的行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特别是要提醒法官和检察官,每一份判决书都有他们的名字,而且他们要终身对此负责,如果他们做了一件冤案,那么他们这一辈子都不会有安生的心理。明确告诉他们:如果因为你们今天制造的冤案,导致当事人在冤狱中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你们就是第一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者,希望你们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

九、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我们这个主持要给这个庭审过程来一个全面总结。

1、指出立案程序违法,存在的异议没有解决。
2、指出合议庭回避程序不合法,对不回避存在的异议没有解决。
3、指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没有任何原告指控当事人的行为侵害到他,这个指控是凭空捏造的。
4、指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效、或者与本案无关,证据证明的当事人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指控。
5、指出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立法中根本就没有确定“邪教组织”标准的法律规范,法律本身也不能成为原告坐在法庭上指控当事人的行为破坏它实施,公诉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实是什么法律被当事人破坏到不能实施的程度。
6、指出审判长和陪审员当庭违法,要一一列举其当庭违反法庭秩序、严重破坏庭审程序之处。
7、指出书记员庭审记录错误。
8、指出庭审中没有完成审结、没有排除异议的部份。
9、指出没有返还当事人的财物。

上述这9项异议没有解决,这个审判程序就没有完成,应当择日再审。但是,邪恶的目地只是为了走过场,当日的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宣布“法庭现在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以回避择日再审,然后,要求当事人和委托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更甚者还会拿出一些空白的纸让签字。

我们都不要随便给其签字,无论他怎么催促恐吓,我们都不要为其所动。我们必须看看他的笔录记录的是否正确,要看清楚排除异议的部份是否收录了,没有排除异议的部份是否去掉了。在正常情况下,这份笔录必须给当事人和委托人各一份,才能签字的。但是,我们面对的都不是正常情况,所以这个字是不能签的。换一句话讲,如果在庭审程序中,所有的异议都排除了,法官应该当庭作出无罪判决,何须“择日宣判”?“择日宣判”就意味着庭审没有完成,当事人还有异议不能服法,理应择日再审,而不是“择日宣判”。这些都要我们当主持的说了算,而不是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他不审清楚、说明白,我们就绝对不会给他们签字的,他也判决不了!强行判决就等于是枉法裁判。

在反迫害中,摆正大法弟子与这场迫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关键。有的同修由于不明白这个关系,在法庭上表现的很常人,请律师的目地完全是为了自己脱罪、是为了自己少承受迫害,而没有在心理上确定这是一个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好机会。大家知道师父讲的法理,你的心性越是符合常人,那个迫害压力就对你越大,因为它就是要淘汰人的、而且首先就是要淘汰在大法中混事的人的,旧势力绝对不会让你少承受的,这个人心只能招来更严重的迫害。所以,师父一直在反复的告诉我们要正念正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自己混同于常人。我们在任何环境中都是主、在那个法庭的环境中也不例外,都视为我们讲真相的地方,你那个法庭的一切都是大法弟子建立威德的陪衬。如果我们把自己混同于常人,在应诉中仅仅是为自己脱罪而做,“冤”字当头,带有“党文化”的争斗心很强,那么,这个法庭的环境就会变的更加恶劣、更不讲法律。因此,我们要用大法弟子的正念主宰这一切。

这个法庭上的主持当然不好当了,宇宙历史上有那么多觉者下世度人,都没有这么糟糕的邪恶环境陪衬,人家的环境都比我们大法弟子“舒服”,旧势力起码是没有象今天这样干的这么绝。师父说:“我当然不承认这场迫害,我想完全用善的方式把它解决了,但是旧势力,包括旧宇宙的一切生命,它们都不会,它们都不懂,它们就会这个。当年对耶稣它们是这么干的,对释迦牟尼当时它们也是这么干的,就包括再以前的那些圣者,苏格拉底、摩西,等等等等,它们全是这么干的。它们就会这个。”[2]

因为我们在反迫害中承受的非常大,所以我们的师父在讲法中也一再讲到大法弟子了不起,让我们知道大法弟子的荣耀。我觉的做好这个法庭上的主持,用大法弟子无量的慈悲与大善之心对待法庭上的一切生命,这就是非常了不起的荣耀。我们一定要当好这个法庭上的主持,我们一定要修成这个正果。

邪恶为什么迫害律师?它们认为律师坏了它们的事,它们认为我们没有律师帮助就什么都做不了。

其实,当我们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共产党员回避”,不只是邪恶之徒震惊,国内外的律师界都很震惊,法律专家们都震惊。可是这不是律师们提出来的,那是大法弟子提出来的。我们的同修在非法庭审中提出的很多东西都让法学家和律师们刮目相看,本文提出的许多东西也是司法界还没有认识到的理念,那些国际上的法律专家们都要拿去好好研究的。所以,我们大法弟子都要对自己运用法律有信心,反迫害中,我们必然会给人类留下最宝贵的司法财富。

为什么中共邪党对律师迫害的那么严重,律师们还非常愿意接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他们就是看中了我们走的正这一点,他们从中学到了很多很多对其职业有用东西,他们觉得这碗饭吃的更香了,为大法弟子辩护做的最爽快、最有劲、最能展现他们律师职业的神圣。“建三江”的案子做的那么辛苦,律师们却做的那么有劲,被恐吓、被拦截、被驱赶、被扣押、被打折肋骨,他们仍然无所惧怕。相反,周永康的案子为什么就没有一个律师愿意帮助它呢?因为正义律师谁都不愿意帮助邪的,都怕脏了自己的职业,人家丢不起那个人。

我看到各地同修在明慧网上发表的案例中,对案子的具体资料提供的不全面,提供的事件、时间、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和证据、司法文书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都要说清楚为好,以方便所有熟悉法律的同修们圆容补充应该做的东西。为了大家在日后查阅资料和交流方便,笔者留下笔名:“中子子”。希望和同修们在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更直接的多交流心得体会。

请同修们再看看明慧网发表的另外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可以和本文谈到的法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这三篇文章的题目是:《谈谈如何委托律师办理法轮功诉讼案》、《大法弟子运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辩护的要点》、《在中共法庭上的自我辩护也是讲真相机会》。

以上为个人认识,有不足之处,敬请大家圆容补充。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