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本地A同修被非法庭审,从开庭情况看,同修有些正念不足。我们当晚决定委托正义律师去会见同修。第二天,我陪同律师去看守所。律师進了看守所,我在外面的车里发正念。天目所见,邪恶密密麻麻的,根本就清理不动,正在清理着,律师回来了,说,看守所告知,律师会见室要装修,一律停止接见,数日装修完工后才能会见。我想,此正义律师很忙,他还有另外的案子要办,返程机票已经订好了,不能耽误他,而且只有这一个上午,那就要用正念。我一面告诉律师,和看守所联系,说明情况,返程机票已经订好了,让他们想想办法。我就开始集中精力发正念。期间也听到电话里说“不行”。我不为所动,就是发正念。因为前一天时间较紧,没有联系到其他的同修,只有我一人。我集中精力发正念,大约半个多小时后,邪恶被一批一批的化掉了。紧接着,看守所来电话说,装修公司有事,推延了装修时间,今天可以会见了。
八月初被诬判的同修,二审没有开庭,法院就非法下了判决。我与同修的女儿去要诬判书。因为正义律师远隔千里之外,不能前来;其他律师又不肯帮忙,一审的诬判书,他都是只让看和抄,而不给复印。去找看守所,看守所说已经给了同修本人,不能给我们,并推脱至法院。去找区法院,区法院说有规定,不能给我们。这时同修的女儿想起,是中院通知的二审诬判结果,就打中院电话,中院说可以来查看。
我们俩又赶往中院。到达中院后,同修女儿上楼,我在中院大厅椅子上等候。发正念中,天目看到,邪恶很多,但是清理起来非常容易,我就集中注意力发正念,邪恶被解体爆炸,解体爆炸,速度很快,也就是十多分钟吧,同修女儿下楼说,事情已经办好了。后来方知,同修女儿去后,中院的那个人说,这段时间收到了很多海外讲真相的电话,并问是不是她说的电话号码。同修的女儿说:我也不认识你,我也不知道你的电话号码啊。
确实,当时他们那里的电话号码我们真的是没有收集到,我知道一定是师父在做,海外同修在配合这件事情。在此,谢谢伟大的师父!谢谢所有的海外同修!中院的那个人想了想说:是啊,你也不知道啊。同修的女儿见状就说:帮我复印一份吧。那人说:我问问。可是放眼望去,办公室空无一人。他们是集中办公,也就是一个大办公室,里面有多人在一起办公,这时竟没人。那人想了想说:好吧,我给你复印。就这样,连常人律师都不敢复印的,中院那人给我们复印了。我知道,这一切都是师父在铺垫,我们只是去做,一切就水到渠成了。
八月的一天,我陪同亲戚的女儿去监狱看亲戚。我在监狱的接见大厅等候。五年前我曾在此被非法关押数年,也深知这里的邪恶。我闭目发正念。也是满满的黑手烂神,而且有聚成人形的(我的感悟是,是凡聚成人形的都比较邪,而且破坏力大)我就专心的发正念,清理着清理着,效果不太明显,正清理着,这边出现了噪音,我睁开双目,一个穿白色制服的人(和其他警察不一样颜色的制服)進入大厅,所有的警察都去和他寒暄,我瞅了一眼,此人我不认识。然后继续闭目发正念。至于他们说了什么,说了多长的时间,什么时间离开的,我全然不知。就是专心的发正念,过了一段时间,看到人形邪恶开始瓦解,消散,消失,其余的邪恶也在迅速的消散,消失,这时扩音器里喊着亲戚女儿的名字说接见。我知道这是师父在鼓励我,我继续发正念。这时,天目看到,聚集的邪恶密度很小,也有零星的,我就这样清理着一批又一批,直到她会见完回来。在返程途中,她问我,那个穿白色衣服的是谁?我突然脑袋象开了窍似的,知道那个人就是前年调到这个监狱的政委(在这个监狱,政委是管全部,尤其是对待法轮功问题)。我一下子明白了,他背后的一面也知道我来了,所以特别过来,或者是阻挡,或者是让我清理他背后的邪恶。我曾清楚的记得,十年前被非法关押在这个监狱期间,一个曾经是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严管队队长,在大会上点着我的名字说:“你就不管管我们这些群魔乱舞吗?!”是啊,他们明白的一面,知道只有我们大法弟子能够清理他们背后的邪恶,他们渴望着我们去清理他们背后的邪恶,渴望着我们去救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
同日中午,我地A同修的女儿接到了监狱的电话说,A同修已于五日前被劫持到监狱里了,可以来接见。当时我们还都不知道,A同修已经被劫持去数百里之外的监狱了。而且监狱都是书面通知,不打电话的,也不可能是午休时间通知的,可这次确实是意外,其实也不意外。当我们清理了一些邪恶之后,这边的空间是有变化的。
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事情,我只讲出来一些,就是想,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尽自己的所能近距离的去发正念。因为师父说:“因为近距离还是有关系的。为什么说近距离有关系呢?因为这个空间哪被高层最后的因素切的一段一段的,这空间还是有差异存在的。”[1]也就是说,近距离起到的效果也是不容忽视的,不仅仅是对监狱啊,看守所啊,洗脑班等等发正念,对那些邪党机关也是非常有作用的。我们只有把那些邪恶的因素清理了,才能更好的救度众生,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
个人所悟,如有不在法上的,敬请慈悲指正。
注:
[1]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5/1/5/147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