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立英,女,四十七岁,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因不放弃信仰屡遭迫害,多次被绑架、非法劳教、多次遭遇体罚、毒打、电击、注射神经毒剂等各种形式的严重身心迫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次被绑架。六月十七日,邱立英被直接从看守所劫持到了河北省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中共谎言迷惑百姓 惧怕真相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石家庄市四方派出所警察杜丛林等人将邱立英以所谓“刑法300条”罪名绑架。杜丛林等,不经任何手续,把邱立英劫持到石家庄市劳教所内“河北省法制培训教育中心”非法拘禁。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费尽心机的警察声称,在邱立英的电脑里发现了一份公安部“机密文件”,并跑到河北省公安厅电子数据中心,拿了一纸“证明”那份电子文档是所谓国家机密文件的“鉴定书”。
因为邱立英告诉他们,那台电脑是他人寄存在自己家的,杜丛林等四方派出所警察又找了当地居委会及邱立英的邻居六人,哄骗这些人在事先打印好的一份“没看见邱立英家来过外人”的纸上签了名。然后,就用这样的证人证言,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伙同石家庄长安区法院不法人员枉法判了邱立英二年六个月。
真相再开启
那么,我们来看看公安部“机密文件”为何物?
邱立英女士被一审枉法判刑后,人们惊讶地发现石家庄长安区公检法人员利用“持有国家机密文件”构陷迫害邱立英一年多,不仅那份所谓“机密文件”早已经在互联网上流传了许多年,根本无“机密”可言。而杜丛林、赵壮涛等人委托的鉴定“机密”的机构也不具备相关资质。
那份被警察声称所谓存在于邱女士电脑中的所谓“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电子文档根本不构成什么“文件”: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1999)],对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或文件(包括机密文件)规定得很清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基本的格式要件是:1)纸质的文书形式,2)落款加盖发文机关红色印章——这是该公文的生效标识,3)机密文件还得有份数序号。这就是说,本案历时一年多,有几十个公检法人员介入,大多是资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当早就知道邱立英家电脑中的任何电子文档都不可能是国家机密文件,自然也早就知道身为普通女工的邱立英不可能持有什么国家机密文件。
另外,毕竟真相就是真相,同样被谎言欺骗的人们总有觉醒的时候。原被杜丛林利用成“证人”的邱立英的几位邻居了解真相后,否定了原来的假“证词”,在声明上重新签了名,按了红手印,从而否定了长安区法院和杜丛林制造的违法材料。
6月20、21日,邱立英亲友携上新声明、红手印,及其他可证明公检法司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流氓行径的证据,提供给市中院,据说当时主审法官王英辰不在,刑二庭庭长李保亮接了电话,让内勤张某、高某下来接了材料。
邱立英亲友询问市中院王婷:“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开庭?开庭能通知家属吗?”对方回答“什么都不清楚”(其实,当时已经做出了所谓“裁定”,王婷谎称不清楚)。
暗箱操作 中院秘密二审“裁定”
7月9日上午,在长安区法院,邱立英二审代理律师程海拿到了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这时,程海律师才得知,早在6月12日,市中院在接到了程海寄过去的辩护词后,于6月13日通知程海收到辩护词,于6月14日即作出不开庭而审理终结的裁定,并于6月17日,立即把大法弟子邱立英劫持到河北省女子监狱迫害。
6月12日之后,市中院就一直对家人和辩护律师尽可能拖延隐瞒邱立英冤案的二审,甚至在这之后,即6月20、21日,还假意接受家人补充递交的新材料,设置烟幕弹。从邪党的法律条文来看,只要律师把辩护词寄给中院,中院作出不开庭的决定,就不违背“程序”,对直接裁定出非法结论就有了借口和开脱,这是表面上不法人员钻空子的一个地方。
邱立英家人一定会继续申诉,善良的邱立英的冤案终有昭雪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