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窝内清除诽谤言论和书籍的经历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二零零九年我在被邪恶第二次绑架到劳教所后,每天除了应对恶警要对我施以酷刑的恐吓与邪悟者自欺欺人的妄谈,晚上还要自己静下心来背法并找出自己的执著。

通过背法对照自己以及师父的点化、同修的提醒,回想自己前段的修炼很快找到了自己在以前修炼中的一些不足与执著。自己信师信法的心非常坚定,并抽机会鼓励那些在黑窝中被名、利、情及失去人身自由所困扰的同修:“无论你认为再大的魔难,再大的痛苦,都是好事,因为你修炼了才出现的。”[1]

那些邪悟者的歪理邪说在法轮大法的法理面前显得可悲又可笑,即使自己学法离身边的同修还有很大距离,但与那些邪悟者辩论还是绰绰有余。对于我的状态及维护大法的言论及对于所谓“转化”的否定,邪悟者经常去恶警那里汇报,监舍的监控摄像头也整天对着我所坐的位置,恶警们对我的情况更是一清二楚。

在由邪悟者与我“交流”未取得共识后,恶警们安排邪悟者威胁我若不写“三书”要对我施以“外科手术”(劳教所酷刑的代称),看到我依然不为其淫威所惧,邪悟的班长就请来恶警L来对我進行言语挑衅及再不“转化”要对我施以电刑,在劳教所宿舍内拍桌子進行恐吓并问我“到底转不转”,我也回拍桌子面无惧色的说“不转”!恶警见我没有被吓倒,扭头快速离去。恶警见我真的不怕,就命令邪悟者对与我同一天被绑架的一外地同修進行白天吊铐四个小时,晚上让邪悟者对其施以约十个小时不让睡觉的“熬鹰”酷刑,并让邪悟者观察我的反应,当然我依旧不为其所动,并抽机会把自己的毛衣与毛裤脱给那位同修晚上御寒,用眼神鼓励他要坚定。

恶警同时安排邪悟的班长劝我看“王志刚的书”。几天下来,我明白了那些邪悟者原来都是在看劳教所恶警们推荐的一套由中共邪教六一零组织的小痞子王志刚编纂的几本诽谤大法的书,除了中共邪教的流氓理论之外,痞子王志刚主要用曲解的佛教的观点来否定大法的理论,并迎合邪党迫害法轮功的需要到处“授课”,全国各地劳教所都存有此人的授课录像。劳教所里邪悟者们的一些所谓“理论”、套路都是从该书中而来。据邪悟的班长说个别人看了此书之后因而能够“转化”,几乎认王志刚为“老师”。

我对邪悟的班长说:“我把这类书看成是比大便还要脏的东西,因为它非常不尊重我的信仰。但今天听你一说,我还是要看看。”

我用最快的速度把烂鬼王志刚的歪理邪说大体了解了一下,很快用掌握的大法法理及早先了解的佛家、道家理论给予其否定,说得几个围着我的邪悟者哑口无言,我顺便也记住了王志刚那几本书的封面样式,准备再看到此类书籍一定要想办法毁掉,不能让它继续害人。同时我平静的向他们表明,别人很看重的东西我能放弃并不觉遗憾,我现在既然進了黑窝,还有什么可怕的?!如果被劳教所关押几年就能修成,那修炼岂不太简单了?那个邪悟的班长在与我“交流”后知道了劳教所外面正法的形势,几天来邪恶、嚣张的气焰也有所收敛,并私下承认自己走了“旧势力安排的路”。他在向恶警们汇报我的情况之后,回来告诉我对我的“转化”到此结束,并含蓄的告诉我恶警早听说我的名字,害怕对我动刑后若不“转化”他们下不来台,在这儿没有几个人不遭受“吊铐”与“熬鹰”酷刑的,并“警告”我:可以保持个人信仰,但不要影响其他法轮功学员。

这样我在与其他坚定的同修接触时了解到了这里大部份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及状态,有些学法不深的人被王志刚的歪理邪说所惑,并成为向邪恶妥协的理论台阶。我向坚定的同修们倡议把劳教所各宿舍、以及所谓“阅览室”中王志刚的书籍一律毁掉,正念清理身边的环境,维护大法也是大法弟子在各种环境下必须做的,先从清理我们身边环境的小事做起,具体方式自己想办法解决。就这样我与几个同修配合,秘密的把被同修称之为“无间地狱指南”的王志刚的各类书籍毁掉放到深颜色塑料袋子中,然后再扔到垃圾桶里。由于恶警们不允许大法弟子随便出入,只好辛苦那些邪悟者和包夹人员把这些肮脏的东西送到了垃圾池。

过后粗略的计算了一下,我自己共处理了一百多本此类书籍,其他同修处理了大约五十多本。在处理一本某教经典时我有点犹豫,但一考虑这些书籍已成为对大法迫害者及邪悟者的理论工具,根本不是正法所需要的,在劳教所这种特殊的环境中,我也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毁掉。

一些邪悟的人发现王志刚的书籍丢失很多向恶警们汇报之后,恶警们在调监控录像时监控机发生了故障根本无法调出;犹大们又把监控机上的硬盘拆下来挂到电脑上回放,结果电脑上的播放器根本无法播放监控类型视频文件,一些人忙了半天只好作罢。我们都知道这是师父在帮助了我们几个大法弟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包括恶警们在内再也不把此类邪恶的书籍放到离大法弟子近的地方,只能让邪悟者偷偷摸摸的看或放置在恶警们办公室阴暗的角落里,那些魔鬼语无伦次的呓语只能伴随着人性全无的恶警们及对大法行恶者走向无间地狱。

个人层次有限,写出来主要鼓励那些被邪恶迫害的同修正念正行,有不妥之处敬请同修批评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八年纽约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