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身着便衣的警察李旭东、郭庭竣、刘言指挥砸开房门,5、6个警察把韩淑娟拖出门外,按在地上,揪起头发、扯起她的胳膊和腿倒控着抛掷警车内,韩淑娟没来得及换的拖鞋也丢掉了一只在大门外。紧接着,恶警又用同样手段把石孟昌抬出门外,抛入车内。整个绑架过程没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直接把他们劫持到青龙山洗脑班(所谓“法制教育基地”)迫害。
石孟昌八十多岁的父母和亲属到建三江七星公安分局要人,七星公安分局局长郭玉忠态度蛮横。当质问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抓人时,郭玉忠说,“就抓你们了,乐意到哪告到哪告。”石孟昌和韩淑娟的亲属到七星农场机关要人,政法委副书记冯志刚恐吓说,石孟昌建法轮功资料点人证物证,要判刑。青龙山洗脑班邪恶人员说,两个月要给洗洗脑,洗洗澡。
石孟昌父母敬请父老乡亲伸出援手,救救他们的亲人!同时请律师对绑架、非法关押儿子媳妇的人员进行控告。下面是呼吁信和控告状:
呼吁信
敬请父老乡亲伸出援手,救救我们的亲人!
我儿子、儿媳2013年9月23日被拘禁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没给任何手续,关押至今,现在儿子嘴歪、说话口齿不清、半身麻木身体消瘦,精神状态不好,我找过相关部门不给解决,我老两口都80多岁了非常想念儿子和儿媳。
敬请父老乡亲伸出援手,帮助呼吁相关部门无条件的释放我们的亲人回家,在此也感谢您的关爱和帮助。
呼吁人:
石孟昌和韩淑娟的母亲:王庆荣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以下是我对有关人员的刑事控告状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庆荣,女,汉族,1934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二十六委66号,电话:13945417550;
被害人:石孟昌(系控告人之子),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农场员工,住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B区七委412号,现被拘禁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位于青龙山公安分局院内,俗称“青龙山洗脑班”,下同);
代理人:唐吉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吉林敦化人,电话:1316130284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 房跃春,男,58岁,青龙山洗脑班主任兼青龙山农场公安分局副局长、“六一零”办公室负责人,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846125557;
2、 陶 华,女,47岁,青龙山洗脑班副主任,原青龙山幼儿园园长,负责洗脑班日常管理, 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555430238;
3、 3、房秀梅:女,44岁,原是家庭妇女,负责洗脑班财会,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734535052;
4、周景峰: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634654646;
5、朱少鹏: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0454-5700569;
6、金言鹏: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5145444141,18245429966;
7、王晓春,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电话:0454-5808801 (办), 13352545555
8、刘 博,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610”办公室负责人,电话:0454-5790507(办),0454-5710817(宅), 13512600001;
9、孙 鹏,男,建三江七星农场党委书记,现住七星农场, 0454-5794999(办),5790976(宅),13946488777 ;
10、吴国民,男,建三江七星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公室负责人,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94224(办),0454-5808809(宅),15331967678;
11、郭玉忠,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局长,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88007(宅)、13803675568;
12、李旭东,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警长,现住七星农场, 电话:0454-5791521 (宅),13945444313;
13、郭庭竣,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负责人,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94512(宅),15326547757;
14、刘 言,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警察,现住七星农场。
控告事项: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函告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23日9时许,在被控告人王晓春、刘博、孙鹏、吴国民、郭玉忠等的策划、指挥下,西城警区10多名警察把被害人石孟昌家前后围住,由身着便衣的李旭东、郭庭竣、刘言等砸开房门,5、6个警察把韩淑娟拖出门外,然后把韩的头按在地上,揪起头发、扯起她的胳膊和腿倒控着将其抛掷在警车内,紧接着又用同样手段把石孟昌抬出门抛掷在车内,整个过程没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连原因也没有告知亲属。
控告人后来得知被害人石孟昌夫妇被劫持到被控告人房跃春等人供职的青龙山洗脑班关押。时至今日,青龙山洗脑班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件给控告人,只是声称在对被害人进行强制“转化”。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控告人认为,上列被控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各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严肃追究。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此致
控告人:王庆荣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中共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党委、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建三江纪检委、建三江政法委、建三江公安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