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给他请了律师,发送陈宝汉的劳教复议申请书,可在“六一零”、汉台区国保大队的压力下,律师后不敢受理此案。
据悉,在虢镇劳教所所长杜浩岳的安排下,目前陈宝汉被直接关入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三大队,大队长荔战生、副大队长郑海鹏指使包夹折磨陈宝汉,伸手就打,抬腿就踢,打得他遍体鳞伤,不到二个月时间,陈宝汉就被迫害得骨瘦如柴。
以下是陈宝汉的劳教复议书:
申诉人:陈宝汉,男,现年四十二岁,原汉中客车厂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青龙观村虎头桥组,邮政编码723000。申诉人不服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做出的对我劳教一年六个月的 (汉市教审字【2012】77号)“劳教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决定。 申诉人认为:以我写给原工作单位的《申诉汉中客车厂依法恢复工作、生存权利》申诉书将我劳教,这是不成立的罪名,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请求立即撤销该“决定书”,恢复我的人身自由和工作权利,并对违法者予以制裁,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性。申诉事项:1、要求依法撤销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汉市教审字【2012】77号)“劳教决定书” 。 2、依法恢复我的工作。3、依法审查汉中看守所、宝鸡虢镇劳教所的违法行为。
本案基本事实: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以我写给原工作单位的《申诉汉中客车厂依法恢复工作、生存权利》申诉书,对我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本人认为:写个恢复工作的申诉,都成为了被劳教的理由,这是荒谬的,这是明显的违犯《宪法》、《刑法》、《国际人权、公约》,凌驾于法律之上、欺压善良、打击异己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后六十天内为复议期,为此,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汉中市“610”,汉台区国保大队,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汉中市政府办公室和陕西省劳教管理委员会,希望有关部门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撤销对我劳教的错误决定。没想到在六十天复议期内的三十多天后,汉中公检法竟将我秘密押送到宝鸡虢镇劳教所、残酷迫害,并在我离开汉中看守所以后的十一月和十二月,汉中看守所继续向家属收取送来的钱财衣物等,这是执法人员在上诉期内故意侵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行为。
具体理由如下:
我是汉台区北关办事处青龙观村虎头桥组村民,一九九八年五月汉中客车厂扩建,带土地进厂工作。法轮功一九九六年传入汉中,一九九七年我只有二十七岁,因病修炼法轮功。
法轮功又叫法轮大法,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指导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属性命双修功法,强调修心性,要求修炼者,遇到矛盾向内找,做事先考虑别人,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更好的人。《转法轮》就是指导修炼的高德大法。法轮功一九九二年从中国传出,一九九六年传入汉中,不长时间炼功点比比皆是,客车厂也有不少人加入修炼队伍,我也是其中一员。法轮功不仅祛病健身有奇效,更重要的是赋予法轮功学员全新的人生观,修炼“真、善、忍”后,变的身强体健、性格善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目前已洪传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褒奖、支持决议和支持信函三千多项。一九九九年当时的人大委员长乔石主持的调查报告中说:“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想要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610”、公安机关大量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我已被非法劳教两次,前后共计三年,被非法抄家多次,还被洗脑迫害多次。
二零零二年七月我从看守所回来,客车厂惧怕 “610”,当时的厂长兼书记岳少飞命令我写“悔过书”放弃修炼,只因我坚持修炼,九月九日我被客车厂非法开除,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岳少飞后因贪污罪被法办。
我被客车厂开除,失去工作,没有土地,青龙观村也不收我,只有靠苦工搬运维持生活。多次的被关押迫害,使我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伤,株连家人难以承受,妻离子散,如今我的房地基也因没钱,任由弟弟妹妹去修。
信仰“真、善、忍”,属《宪法》保护范围,应享受公民的合法权利,为此,二零一二年六月,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向原单位汉中客车厂,(现更名“汉龙客车厂”)递交了《申诉汉中客车厂依法恢复工作、生存权利》申诉书,要求现任厂长法人付均,纠正对我的非法开除,希望厂领导能审时度势,解决工作,挽回给我造成的损失。没想到客车厂却将我的申诉书交到“610”,招来第三次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汉台区国保大队警察,未穿制服、未出示“搜查证”、在本人不在家的情况下,闯入家中抄家、非法搜查,翻箱倒柜,连电风扇都拆开检查,而后又到我打工的地方将我绑架、超期关押、非法劳教。在六十天复议期内的三十多天后,我被秘密押送到宝鸡虢镇劳教所、残酷迫害,并在我离开汉中看守所以后的十一月和十二月,汉中看守所不仅不告知家属我已离开,还继续收取我家人送来的钱财衣物等。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和“贪污罪”、“酷刑罪”。
本人递交《申诉汉中客车厂依法恢复工作、生存权利》的申诉材料是属于:宪法规定的行使公民监督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事实是,我的申诉没有人负责处理,调查核实,没有得到实施,本人反而遭到抓捕、抄家、关押,而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听从“610”给我定罪,劳教一年半。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劳教管理委员会等等机构属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属于法律专门人员,那么按照法律专业人员“精通”法律应有的标准,对我的劳教就属于明显的违法,是执法人员故意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当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参与非法抄家、抄书、绑架、任意处置、任意劳教、判刑、贪污等等迫害的已严重触犯《宪法》,一切违法者都将自食其果。
四、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道德修为,属于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围。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者予以保护,使其享受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公民权利。
综上所述,申诉人陈宝汉认为;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写申诉恢复自己的工作、生存权利,也是合法的 ,其做法完全符合国家法律, 以此按《劳教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我定劳教是违背法律的,所以申诉。敬请贵院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有错必纠的精神,依法审理本案,保护申诉人正当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者予以制裁,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此致
汉台区法院
申诉人: 陈宝汉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