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与中共自己标榜的法律都是相冲突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的劳教(通常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自己宣称所根据的“法律依据”,无非是一些法规、规章,甚至是一些部门下达的所谓“意见”、“通知”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文件:
1957年8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5年8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而这个五个文件(本文以下简称“五文件”)的有关内容是与中共现行的《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冲突的。按照中共现行的法律规定,第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以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制定。第二,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法律相抵触的,应属于无效,须予以废除或修改。那么,中共的劳教,这样一个严厉的而且往往是时间长达2、3年甚至更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仅通过“决定”“试行办法”“意见”这样的形式便可以大行其道,既不在刑事处罚法律体系内,也不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内,完全是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异类怪胎。如此的“依法治国”,看来只有中共才能说的出口。
对此可参考的法律条文,比如: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最长15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见这部法律把劳教排除在外。需要注意的是,五文件中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里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里面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就是劳教。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首先公安部无权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司法解释,其次,该法中“强制性教育措施”仅仅是针对淫秽型、涉赌型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的,再次,劳教所与监狱相比,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区别,公安部把劳教美其名为一种“教育措施”,试问,天底下还有第二个这样可怕残酷的教育措施吗?!二、不单关于劳教的五文件与中共现行法律相冲突,中共在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的过程中,甚至就连五文件本身的规定都根本没有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手段是,首先把法轮功诬陷为所谓的邪教,然后再以所谓的邪教组织扰乱了公共秩序为名堂,施以劳教。然而,五文件中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给予劳教的几种人包括反革命分子、杀人抢劫犯罪团伙、流氓、诈骗等,却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邪教这样的字眼。而且法轮功教人向善,和所谓的“邪教”没有任何关系,对民众进行洗脑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亲友家属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律师要求会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材料,等等。然而,中共公安机关、劳教委、劳教局、劳教所,面对法轮功学员聘请律师的正当要求,普遍存在拒不按照该规定办理的现象,甚至使用流氓无赖手段予以无理阻挠、百般刁难。
3、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14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按照1年、1年3个月和1年6个月三个档次掌握,从重情节的,最多才1年9个月或者2年。此即中共宣称的“关于缩短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超期施以2年以上劳教期的案例,随处可见。
4、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1条规定,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公安机关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聆讯的权利。此即中共自己宣称的“全面实行聆讯制度”。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时,几乎完全越过聆讯程序,急急的把人关入劳教所交差了事。从而使他们干背地里干的这些勾当无法被更多的外界所知道,斩断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律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机会。
5、尽管五文件中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布和送达,并告知享有的权利。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时,大量存在不通知当事人及家属的情况,暗箱操作,随随便便打印一份裁决书,盖个章,就可以把人冠冕堂皇的塞进劳教所了。很多法轮功学员,直到被关入劳教所,才知道自己被劳教了。
中共劳教制度在实际中的非法性何止这几点,在劳教制度大行其道的中共社会里,什么保障人权、什么依法治国,什么关注民生,都已沦为中共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种种暴行的遮羞布和欺世谎言。最后,应当注意的是,中共利用劳教制度迫害法轮功学员,有一个前提手段,就是首先需要把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组织、会道门”,然后再根据中共法律系统内相应的规定进行劳教或判刑。但事实上,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原则的教人向善的修炼功法,是正理善道。因此中共打着“取缔、惩治邪教组织”的幌子,而对法轮功学员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及一切行为,就必然成为非法和不道义。
中共江泽民利用中共把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组织的过程,完全出于江泽民的妒嫉之心,一己之私,和个人独断。这种倒行逆施,别说找什么法律依据,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那么,中共这种把正理善道诬陷为邪教组织,并加以迫害的表现,正说明中共才是人类历史中真正的邪教组织,其所言所行,才是人类历史中真正的歪理邪说。因此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洗脑、关押、杀害等一切迫害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人类正义法律的制裁,必将受到天理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