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教”看中共的“依法治国”完全是谎言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近期,读了明慧网持续报道的关于中共于“十八大”前夕在北京大批抓捕法轮功学员并非法施以劳教的新闻,我感到气愤和震惊!气愤的是,中共只因为要开“十八大”,其公安机关就能把以真善忍为准则的法轮功学员随随便便轻而易举的塞进牢房!而震惊的则是,劳教制度这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产物、一颗与当今世界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毒瘤,反而却受到中共的青睐,成了中共暴政的“掌上明珠”和得力工具!这再一次充分印证了中共本身属性的假恶暴,印证了中共的邪恶本质。中共时常把“依法治国”挂在嘴边,而从劳教制度在中共社会下的盛行不难看出,“依法治国”无非是中共欺骗世界的又一个美丽谎言!中共利用劳教制度对法轮功学员施加迫害的非法性及所犯下的罪恶,罄竹难书。本文仅从两个方面对中共劳教的非法性做部份阐述。

一、中共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与中共自己标榜的法律都是相冲突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的劳教(通常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自己宣称所根据的“法律依据”,无非是一些法规、规章,甚至是一些部门下达的所谓“意见”、“通知”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文件:

1957年8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5年8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而这个五个文件(本文以下简称“五文件”)的有关内容是与中共现行的《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冲突的。按照中共现行的法律规定,第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以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制定。第二,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法律相抵触的,应属于无效,须予以废除或修改。那么,中共的劳教,这样一个严厉的而且往往是时间长达2、3年甚至更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仅通过“决定”“试行办法”“意见”这样的形式便可以大行其道,既不在刑事处罚法律体系内,也不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内,完全是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异类怪胎。如此的“依法治国”,看来只有中共才能说的出口。

对此可参考的法律条文,比如: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最长15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见这部法律把劳教排除在外。需要注意的是,五文件中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里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里面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就是劳教。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首先公安部无权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司法解释,其次,该法中“强制性教育措施”仅仅是针对淫秽型、涉赌型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的,再次,劳教所与监狱相比,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区别,公安部把劳教美其名为一种“教育措施”,试问,天底下还有第二个这样可怕残酷的教育措施吗?!二、不单关于劳教的五文件与中共现行法律相冲突,中共在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的过程中,甚至就连五文件本身的规定都根本没有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手段是,首先把法轮功诬陷为所谓的邪教,然后再以所谓的邪教组织扰乱了公共秩序为名堂,施以劳教。然而,五文件中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给予劳教的几种人包括反革命分子、杀人抢劫犯罪团伙、流氓、诈骗等,却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邪教这样的字眼。而且法轮功教人向善,和所谓的“邪教”没有任何关系,对民众进行洗脑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亲友家属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律师要求会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材料,等等。然而,中共公安机关、劳教委、劳教局、劳教所,面对法轮功学员聘请律师的正当要求,普遍存在拒不按照该规定办理的现象,甚至使用流氓无赖手段予以无理阻挠、百般刁难。

3、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14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按照1年、1年3个月和1年6个月三个档次掌握,从重情节的,最多才1年9个月或者2年。此即中共宣称的“关于缩短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超期施以2年以上劳教期的案例,随处可见。

4、尽管五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1条规定,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公安机关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聆讯的权利。此即中共自己宣称的“全面实行聆讯制度”。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时,几乎完全越过聆讯程序,急急的把人关入劳教所交差了事。从而使他们干背地里干的这些勾当无法被更多的外界所知道,斩断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律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机会。

5、尽管五文件中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布和送达,并告知享有的权利。然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劳教时,大量存在不通知当事人及家属的情况,暗箱操作,随随便便打印一份裁决书,盖个章,就可以把人冠冕堂皇的塞进劳教所了。很多法轮功学员,直到被关入劳教所,才知道自己被劳教了。

中共劳教制度在实际中的非法性何止这几点,在劳教制度大行其道的中共社会里,什么保障人权、什么依法治国,什么关注民生,都已沦为中共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种种暴行的遮羞布和欺世谎言。最后,应当注意的是,中共利用劳教制度迫害法轮功学员,有一个前提手段,就是首先需要把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组织、会道门”,然后再根据中共法律系统内相应的规定进行劳教或判刑。但事实上,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原则的教人向善的修炼功法,是正理善道。因此中共打着“取缔、惩治邪教组织”的幌子,而对法轮功学员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及一切行为,就必然成为非法和不道义。

中共江泽民利用中共把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组织的过程,完全出于江泽民的妒嫉之心,一己之私,和个人独断。这种倒行逆施,别说找什么法律依据,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那么,中共这种把正理善道诬陷为邪教组织,并加以迫害的表现,正说明中共才是人类历史中真正的邪教组织,其所言所行,才是人类历史中真正的歪理邪说。因此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洗脑、关押、杀害等一切迫害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人类正义法律的制裁,必将受到天理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