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位法轮功学员被关押这七个月以来,公检法人员根本不让家属见面。现在家属们一心上诉,又没有判决书,东宁县法院刑庭庭长王传发竟说家属没资格上诉。
事件缘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晚,王喜和驾驶自家的面包车,拉乘法轮功学员曹文波、梁君志、许以利、肖华、吕玉兰、张桂芹等人,到道河镇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道河公安边防派出所绑架。二月二日上午,家属再去公安局要人时,警察又绑架了陪同家属要人的法轮功学员苗福。六月二十七日,东宁县法院八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五位北京律师出庭为法轮功学员做正义的无罪辩护。
董前勇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肖华辩护时说:肖华原患有风湿病、胃溃疡、脾肿大、肾炎、子宫瘤、严重结肠炎、严重痔疮、肝功能衰弱、脑外伤、眼花流泪、鼻炎、咽喉炎、四肢浮肿、胸膜炎、严重失眠、脑神经病等二十多种病,严重的惊吓型心脏病使她不能说话,医生说已经不能治了,可以修炼法轮功试试。而在她刚开始修炼法轮功的时候,上述的这些疾病就全都神奇的好了。
董律师指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对一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律师还指出,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表达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作为法轮功信仰者,谈论法轮功信仰是他们的权利;当今社会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个上网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都可以把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文章、图片进行上传、下载、保存及互相交流。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同样具有这些平等权利。
北京李红秀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王喜和的辩护中也指出,王喜和信仰法轮功、进行法轮功的宣传活动,是属于宪法明确保护的,与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作为法律职业人士,你肯定明白,法官的头上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对于法轮功,无论是江泽民的讲话、中共喉舌《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还是你的政治领导人的指示,抑或是政法委的密令,都不是、也不应该是法律判决的依据。
江泽民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后,陆续发出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邪恶指令,你也可能收到了来自各级政法委、“610”的口头通知或指令,不过出于对这场迫害难以为继的恐惧,恐怕没有人会给你任何书面命令,将来的一切都是你承担责任。
在《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都规定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检察权,《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面对正在发生的罪恶,面对法律的公平被权力者践踏的时候,作为法官,你是参与其中还是拒绝?
这个问题,不值得你和你的同僚深思吗?
在大陆政法界,有许多明白了法轮功真相、目光远大者,已经在向蒙受千古奇冤的法轮功学员伸出了援助之手。比如,某地一法院副院长就说,他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有的法庭干脆裁定撤销判决,有的主审法官拒绝出庭审理……此等义举,不值得你和你的同僚深思吗?
一位正义律师曾面对法庭指出:“当法轮功被昭雪那一天来临时,当你们站在被告席上时,还会有谁、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为你们辩护?”这样的拷问,不值得你和你的同僚深思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冥冥之中的上天,也在明察人间一切善恶。常言道:“多行不义必自毙”,“人不治天治”。百姓用纳税的钱养活了中共,它却践踏天理和法律精神,肆无忌惮地残酷迫害百姓,这样的政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当今广传的“天灭中共”,以及超过一亿二千万的大陆民众声明“三退”(退党、退团、退队)的现象,就是清醒的人们顺应天理、为自己的未来作出的良知选择。这一亿二千万人中又有多少是你的同事,甚至上司呢?
在历史的进程走到了今天、中共政权已岌岌可危之时,请你记住“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的古训,作出或劝你的同事给上述法轮功学员作出一份公正的判决,也为自己抓住未来。
牡丹江大法弟子
二零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