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李文东被警察绑架 妻子致信检察院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唐山法轮功学员李文东被中共唐山警察绑架到唐山公安局开平分局,期间被不法人员殴打,目前李文东仍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其妻子李乐梅女士(未修炼法轮功)为营救丈夫早日回家而写信求助。

李乐梅女士和其丈夫李文东都是唐钢职工,李女士未修炼法轮功,作为法轮功学员家属曾无端被非法劫持,而其丈夫已被劫持一个半月,并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陷害无辜公民)的罪名送交检察院。在万般无奈之下李乐梅女士写给当地检察院一封公开信,希望有权者能主持公道,早日释放自己的丈夫,很多人都在默默的为其传递着这封信,也请您来听一听这位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心声,帮助营救她丈夫。

下面是信的原文:

各位领导,

我是李文东的妻子,叫李乐梅。鉴于李文东目前的状况,我与各位有了联系。

说实话,作为家属,我非常希望李文东早日回家,太太平平的过日子。但我更知道,每一个公民都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责任和义务,我想这也正是国家司法部门存在的根本意义。作为妻子,为他洗清罪名和恢复自由就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认为,这一基点也同样是您各位的职责所在。

既然我们有着共同的基点和原则,我们也就有了沟通语言。下面,我就将事情发生的过程、我了解到的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我的一些感受写出来供各位参考。

一、事情的发生过程

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听到敲门声,一位女士说要我登记防盗情况,我急于上班,我说:“不登记,真丢了东西也没人管。”后来又多次敲我家的门,我仍未给开。接着,当我开门去上班时,未出楼道口,一群人一拥而上,抓住了我。我以为遭到抢劫,奋力反抗,并高喊,但嘴被堵上。

这伙人将我弄到一辆车上,两个男人对我强行搜身,抢走了一部手机、手提包和家里的钥匙,然后我被拉到了税东派出所,并审讯我。这时我才知道,这伙人竟然是警察!

由于惊吓过度,我差点犯了心脏病。期间,他们告诉我李文东被带走了。在笔录中他们注明出示证件,我与他们发生口角,他们强迫我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回到家里,已经是一片狼藉,很多值钱的东西都被拿走,包括首饰、银行卡、证券和手机等。我曾到派出所告诉他们那是我的私人物品,要求返还,但被拒绝。

晚上,有人敲门,自称是警察,说是给我送包的。楼道内一片漆黑。我由于惊吓过度,我休息了,未开门。后来他在楼道内喊,告诉我李文东已被关押到看守所。

抓我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向我出示证件,抄家后也未留下清单。据我所知,按照规定,他们这样的执法过程其实是违法的。

二、相关的法律条款

正如我开头提到的那样,我急切的想知道我家所发生的事情用法律衡量是怎样的,我要首先给自己一个说法,我不想糊里糊涂的活着,更不想在别人的欺骗下决定自己的行为。于是,我用家里仅有的钱聘请了律师,并了解到李文东已经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送交检察院。为此,我向律师咨询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大致如下(编注: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中共是祸国害民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歪曲法律陷害无辜公民。毫无合法性的中共邪教以及被其操纵的所谓立法机构根本没有资格给一个信仰定性,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认的天赋权利。以下所述是法律细节):

1、现有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的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并未给法轮功定性。后来我听律师告诉我,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铁律。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分别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因为法轮功根本不是被解释的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所以“两高”是在这里越权进行立法解释,是公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行为。其次,司法解释的前提是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诠释和说明。而“两高”的解释比人大做出的《决定》要早二十多天,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有关规定,那“两高”当时又是在解释谁的法律呢?况且,两高的解释中也通篇未见法轮功的影子。

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既然是“内部通知”,它就不是法律,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其中介绍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没有法轮功!

也就是说,公安部在明确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二零零零年,而且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公安部仍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难道是公安部的人马虎了,把法轮功落下了?我不相信。

律师还告诉我,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如果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李文东,根本找不到犯罪客体。也就是说,根本找不到他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作为一个普通人,谁又有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呢?如果真的能做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恐怕也只有掌权者吧。

至此,我已经明确的知道,李文东的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毫不沾边的,因为他与邪教和破坏法律都没有任何关系。

三、我的一点感受

我和李文东结婚已经二十年了,我比任何人都了解他。他不善言辞,但心灵手巧,工作中技术很好。待人和气,从不和谁争什么,大家都评价他很善良。我也四十多岁了,我亲身体会了现在的社会状况,体会到人们道德修养的急速下滑,为了名、利可以不择手段,贪官遍地,良知缺失。在这样的环境下,让李文东这样的人成为罪犯,我是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罪犯的特征应该是社会危害性,而像他这样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人怎么会危害社会呢?如果对李文东这样的人还非要欲加之罪,那谁善谁恶也就真的很明显了。

我从律师那里还了解到,我国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了《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谁枉法制造冤案,是不能够以执行命令逃避惩罚的。

我不信仰法轮功,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和李文东发生矛盾,甚至想和他办离婚手续。但今天事情发生了,我不能再保持沉默。我必须给自己,给孩子,给家人,单位一个公正的说法。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上讲,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读小学的时候就学习孔子的三字经,道德经。“人之初,性本善”,“积善成德,神明自德”。在当今社会更需要加强道德修养。

我看电脑得知现在炼法轮功的人越来越多,而且还是高学历的人。包括香港,台湾都不干涉,都合法。许多正义律师都被没收了律师执业证。我不能理解,但我相信邪不胜正。因为我家祖祖辈辈甚至是咱们中国人的祖祖辈辈都是这样教育的。当一个幼小的生命刚刚出生时,他的母亲就教育他多做好事不做坏事。

直到现在开平国保大队人员对我个人的物品仍未归还。包括我的首饰,门诊特殊疾病病历本,公积金卡,医保卡,银行卡密码……等等。我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威胁,我急需病历本看病。密码属于私人保密文件。我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深表不解。众所周知,病历本能犯法吗?我为有这样的执法人员而感到耻辱。可当有人告诉他善恶有报时,他却很生气,好象被别人骂了一样,其实行善做好事的人谁不爱听这句话?

有人给我讲过一个故事,说的是东德和西德统一前夕,一个东德守卫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爬过柏林墙的人,但这个东德守卫在德国统一后被告上了法庭,并因他射杀爬墙者而判刑,法官判决他的理由是:良知高于命令。而另外一位曾经担任过东德守卫的人说:“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我觉得这个故事说得挺有道理的。

各位领导,请善用、慎用手中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义,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以善待。谢谢。

李乐梅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