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以“在曹东的暂住处窝藏含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75册,宣传品14册等物品,决定对曹东二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曹东的行政复议代理人黎雄兵律师认为,曹东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处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但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驳回复议,维持原判。曹东不服,2012年11月9日,其代理人黎雄兵律师依法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黎雄兵律师认为,对曹东实施劳教,强行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判决或检察机关决定不受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作出规定,任何行政法规或者公安规章及其他部门规章均不得设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之处罚措施。该劳教决定援引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规章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之处罚,违反宪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国家法律。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对原告作出劳教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也超越法律权限违反上位法律规定,当依法撤销并立即恢复人身自由。
在《行政起诉状》中,黎雄兵律师还认为,曹东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曹东案的决定程序违法。劳教期限二年六个月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条、14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加期六个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原因,明显违法。没有告知也未经任何聆听程序,径自做出劳教决定,明显违反公安行政规章,劳教决定程序违法。
黎雄兵律师强调,“曹东案是一个宗教信仰问题,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与保障。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人保存持有法轮功书籍或资料就是违法,就应受法律处罚。”
黎雄兵律师呼吁,“反思反省劳动教养制度”,“从1999年到现在,十多年时间,就足以清醒和理性面对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不经聆讯听证,不经当事人陈述申辩,不经法庭审判,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违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则。”
黎雄兵律师在行政起诉状中还写道,“综观世界各国法制进步历程,宗教信仰历程,可以得出结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确立和最终实现过程,也就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政治开放,人权解放的过程,也是公民因为宗教信仰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待遇的历史过程。人类在争取并获得宗教自由的过程中,已经为之付出过沉重代价”,而“今天,是我们自觉并真诚践行这项原则的时代。”
劳教制度是中共邪党从前苏联引进的世界上独有的邪恶制度,它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严重违法的制度,它已经成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手段,其他人员被劳教还有个条条框框,而法轮功学员只要一句“炼”,或者抄家搜出法轮功资料,就可以批劳教,所以劳教名额中大多数是法轮功学员。
由于国内正义人士的不懈呼吁,目前中共的劳教制度在国际广受关注,虽然中共体制内部的人员也都明白劳教制度的违法性,却还在麻木的执行着。专制的劳教制度,由于不需要经过任何司法程序,仅由公安系统就可以任意将公民剥夺自由,因而成为公安系统的私家刑法。非法劳教大法弟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安机关自己绑架人,自己决定非法劳教,用表面上好似这个劳教委的第三者的幌子掩盖它们的卑鄙和无耻。这种行为是一种集体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行为。
作为实施劳教制度的劳教所,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目前曹东被非法关押在北京新安劳教所七大队,是严管队,曹东给家属写的信,被反复检查才能邮寄,家属经常收不到信,但劳教所的管理制度中却明确规定通信自由,不受检查,曹东打电话也不能说出什么实情,所谓亲情电话更是申请好多次才让打,通话用免提,警察坐在旁边听着做记录,认为说了不该说的话,立刻按叉簧挂断,以后就不让打了;而且,正常接见律师也阻力重重,曹东和律师还必须在监控下谈话。更令人担忧的是,新安劳教所是一个脱离法治、无法无天的黑暗角落,各种对法轮功学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被以政府、政策名义纵容,掩盖,那里对法轮功学员的虐待迫害,一直在隐蔽处继续着。
希望国内外法轮功学员和正义之士,持续关注关押在那里的曹东等法轮功学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大街7号
法人代表周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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