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秉承“真、善、忍”修心性,于国于民只有利、没有弊,更没有伤害任何人,根本就不应该被关押。非法庭审期间,四位法轮功学员当庭被戴手铐脚镣,律师要求解开,法官置之不理。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法官多次无理打断律师发言,并非法剥夺了蔡淑霞等法轮功学员当庭陈述事实真相的权利。阿城法院所谓的“公开庭审”,却只允许受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三人进去,凸显了所谓庭审的荒唐及非法性。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八点多钟,司机谢金德开车送三名法轮功学员到蜚克图后,三名女法轮功学员发神韵晚会光盘时,被恶人诬告后被绑架到阿城看守所。司机谢金德并没有下车,也没有发放光盘,结果一同遭绑架。
九月十九日非法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所提供的所谓的证据,是编造的谎言,漏洞百出。特别是当公诉人出示了证人的证词时,四名法轮功学员同时指出这是伪证,司机谢金德一直没有下车,更没有发放光盘,从哪儿来的证人呢?这种情况下,律师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结果被李建光与公诉人驳回了这一最基本的要求,显然是做贼心虚。
谢金德的一名亲属看到自己的亲人被诬陷,要求发言,又一次被法庭无理拒绝。阿城法院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大行流氓土匪之勾当!当阴谋被揭穿,赶紧休庭了事。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由阿城国保大队提供的证言材料,说法轮功学员发的光碟中,有天上、天国等的唱词,以及有身穿着印有邪党党旗标记(镰刀、斧头)衣服的警察,在乌云滚滚的背景下抓打炼功人的镜头,公诉人说这就是犯罪的证据。律师要求当庭播放收缴的光盘,被法庭驳回。律师说拿不出当时收缴的光碟,就是毁灭了证据,犯有毁灭证据罪。
正义律师铿锵有力的说: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是现代人类达成的共识,为了固定和保护这些共识,各国的宪法中,都赋予了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是信仰自由并非如某些人简单的认为,内心相信,在家自己习练。信仰自由的重要内涵是表达自由,就是表达、表现、传播这种信仰活动的自由。譬如,基督教建立了教堂,伊斯兰教建立了清真寺,供信徒们聚会、分享、祷告。同时他们还印发了大量相关宣传品,吸引更多的信众。因此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和宣传部份,法律禁止的是制作和传播邪教宣传品,没有禁止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律师还严肃的指出,本案中公安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本案当中,涉嫌犯罪的人员有公安人员:杨自横、韩玉国、于化成、沈景波、田寿阳、栾希峰,检查人员:宫金光。
一个法治国家,不是一个口号就成为了法治国家,而是由许多标准,其中一个重大的标准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分明,公权力不能进入私权利的领域。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空间,属于民事行为,公权力无权干涉,并非犯罪行为。
因此,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当今社会罪恶的根源是中共恶党与它的那些贪污腐败的大小官员们,是它在迫害善良民众。虽然非法庭审告一段落,但迫害还没有停止。呼吁阿城民众伸出援助之手,共同制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恶党肆意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恶行。
在此正告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公安人员,要以迫害大法弟子的恶徒薄熙来、王立军为戒,此二人因积极迫害法轮功,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现已遭了恶报,成了阶下囚。善恶到头终有报,不要助恶为虐!天灭中共在即!目前已有一点二亿人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希望你们在此关键时刻,守住良知,善待好人,立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别再充当邪党的替罪羊、陪葬品,为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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